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任务和目标,如学习、工作、生活等。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制定计划。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一
2.有良好的工作责任心、勤奋、积极。
商务助理
职位目的:代表公司与各合作单位、公司各部门之间沟通联络,产品等进出与售后的协调与跟进。
沟通关系:内部:销售总经理、区域经理、属员
外部:厂商、运营商、区域代理商
职责项目:
合同及单据制作: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作商务合同及商务工作需要的各种单据。 商务联络:与厂商、二级代理商、销售平台、公司各部门之间保持良好的商务沟通,保证商务工作的通畅。
订单管理:负责订单、合同签单及时回传、跟进、发货。销售明细帐及时核对,跟催货款,跟催发票回传单据等。
客户管理:制作新客户信息登记表,记录与修改客户资料,并备份给主管部门经理。
工作计划:制定每周工作安排,并制作周报表,月报表交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查与考核。
售 后:完成对公司所有产品售后的协调与跟进。
其 他:执行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主要职责是帮助一线招商人员作好内务(资料物品、来电来函、来人洽谈、信息收集等)和会务组织等工作。一般为销售部门的文员来担任。
高级商务代表、商务助理的岗位职责
高级商务代表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二
亿吨,货运周转量7827亿吨公里,同比分别增长和8%。完成港航投资141亿元。口岸社会评价满意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全年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为完成上述目标,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断增强港航口岸软实力
要紧紧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大连即将成立国家级新区的有利机遇,在充分挖掘和运用好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现有政策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省及有关部委争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尽快制定并实施我市支持相关行业发展的措施,进一步发挥系列优惠政策的资源效应,构筑全方位促进大连港航口岸科学发展的政策体系。巩固并不断拓展船舶交易、航运仲裁、指数发布、航运金融等已有高端航运服务范畴,探索并逐步发展航运咨询、信用评级、船员培训、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业务,继续提升传统港航服务业发展水平,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航运服务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文化建设工作,认真总结以往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港航口岸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以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道德文化素质为目标,以口岸党工委为主要载体,制定实施《大连市港航口岸系统文化建设意见》,建设与港航口岸发展相适应、有着自身行业特点的先行文化、和谐文化和创新文化。建立健全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大连航运集聚区、大连港航总部经济等课题的研究,尽快形成大连航运中心总部经济发展思路、运作模式及主要载体等研究成果。充分发挥港航口岸各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协会开展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技术鉴定及调解裁决等工作。
(二)全力提升海空两港运营实力
(三)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四)科学有序推进港口规划建设
功能划分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港口岸线管理的各项规定,逐步实行重点开发、适度开发、预留开发的管理办法,并确保保留一定比例的自然岸线。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港口建设,实施港口建设项目52项,新增泊位11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个,新增通过能力639万吨。加快建设太平湾、“一岛三湾”和长兴岛等三大核心港区,深入研究北黄海一侧港口开发,加强维护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全力支持陆岛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通金州杏树屯港至长海县西部通道,力争实现重点区域陆岛港口硬件设施满足不乘潮通航条件。加快新机场建设,实现填海工程主体竣工、新机场项目立项和新机场场站开工建设“三大”阶段性目标。推进长海机场扩建工程。积极构建低碳港航运输体系,强化水运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完善港口接收、处理污染物的设施,推动大型港口设备“油改电”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技术改造。
(五)持续改善口岸通关环境
进一步巩固口岸开放成果,启动太平湾港口岸开放申报及庄河港口岸扩大开放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推进长兴岛港对外开放的国家验收进程,力争完成大连港大连湾港区12—15号泊位口岸开放验收,确保“十二五”期间计划开放口岸得到落实,大力支持、全力配合长兴岛综合保税区的申办工作。加大口岸通关激励和评价体系建设,不断完善“5+1天”工作制,适时推出“5+2天”工作制试点,扩大“一站式”通关服务内容;建立口岸查验项目资助指南及相关制度,提高资助资金使用实效;加大通关检查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通关激励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口岸服务管理水平。加大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超前筹划新建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实现查验设施与新建港口、码头和泊位的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改造和维护好现有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口岸查验条件,积极开展大窑湾地区口岸通关服务中心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口岸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辽宁电子口岸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口岸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探索符合大连口岸特点的辽宁电子口岸建设模式,做好小微企业进出口贸易综合服务系统、大通关综合查询系统(二期)、物流监控平台等项目建设,完善竣工验收和使用评价体系。
(六)着力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作,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出行条件,确保全市春运安全有序。加强港航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和《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加快推进《港口客运经营管理规定》、《大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编制工作。积极探索港航综合执法,加强依法行政培训,开展统一执法标识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的“四个统一”工作。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市场准入标准,强化企业源头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规港航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维护港航市场健康规范的经营秩序。
(七)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着力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讲实话、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推进软环境建设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各级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继续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把好选人用人关,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选拔使用不尚空谈、踏实苦干、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加强行业文明建设,推进港航口岸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学先进、树新风、建体系、创一流”文明创建活动,继续办好“航海日”活动,弘扬航海文化,提高行业人员职业道德,维护行业职工权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落实《廉政准则》;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开展重点领域资金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杜绝“小金库”和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发生。加强行业稳定工作,做好行业信访工作,强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影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三
为推进新形势下的农村社会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我乡组织开展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调研活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呈现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当前农村社会管理状况和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因发展与群众诉求矛盾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推进和法制的完善,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不断变化。农村新政策的执行中产生的新型社会矛盾逐步表现出来,成为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且呈逐年增长之势。在试点农村宅基地颁证过程中,各种矛盾表现比较突出。政府各种惠民政策理应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对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盲目的曲解法律法规,矛盾突出。我乡移民安臵点,部分移民对土地问题、房屋问题诉求多,乡党委、政府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落实安臵政策,多次做工作,但移民上访、闹访问题仍无法彻底控制。
二是农村综治维稳、治安管控、特殊人群管理。农村社会安全形势相对稳定。乡、村两级定期开展各种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将排查结果及时上报、落实措施解决。特殊人群的管理控制工作日益完善,对社区矫正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对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建档管理;对重点上户等重点人员定期上门沟通疏导、掌握动态;对流动人口管理仍未规范,由于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收入不稳定,生活不安定,居住不固定,管理困难;对精神病人高度关注的特殊人群,农村精神病人由于家庭困难绝大多数得不到治疗,流散在社会给社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二是群众基础比较薄弱。在当前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利益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群众诉求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和利益化的形势下,农村基层组织忽视社会管理,缺少与群众的沟通交流,对群众关心不够,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行动迟缓、水平不高,组织力和号召力不强,群众有了矛盾直接找乡、县解决,甚至采取上访、闹访等方式,从而影响社会治安。
三是基层综治工作有待加强。对特殊重点人群的管控工作有待进一步落实、完善,其中流动人口管理、重点人口管控等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农村基层力量薄弱,对重点人群的管控仍存在空档问题,乡镇基层力量严重不足,有待加强完善。
三、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对策
要减少影响农村安全稳定的因素,提高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水平,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
一要加强农村组织建设。基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提升基层组织做群众工作的水平,提高基层组织的号召力和控制力。
二要完善矛盾化解机制。针对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主要是面广量大的各类矛盾这一特点,要建强基层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队伍结构,吸收具有一定学识、一定基层工作经验、熟悉法律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加强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
三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村社干部缺乏法律知识是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要广泛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活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教育群众要诚信守约,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加大对群众的心理疏导,引导群众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避免非理性的冲动。
四要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关系到农村基层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综合治理工作,要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的齐抓共管机制,顺利开展农村基层综治工作。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四
一年来,惠龙港已被_发展中心列为“中国绿色钢铁物流与碳交易发展研究实验基地”,被江苏省发改委列为“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被江苏省经贸委列入“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被南京大学列为“南大惠龙港物流工程研究院”。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省、市、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的支持和关心。在“平安港口”创建中作中,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我们是新港口,一切从零开始,一切从头开始。如何把惠龙港建设成“平安港口”首先,公司领导组织学习,统一思想。公司领导认真学习《镇江市“平安港口”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指导思想、创建目标、具体标准、实施步骤、职责分工、创建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进行讨论,制定出《惠龙港创建“平安港口”的方案》,成立“平安港口”创建领导小组。其次,组织“平安港口”领导小组学习,发挥桥梁作用。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领导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第三,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夯实思想基础。公司主要领导带头讲课。施文进董事长从单位实际出发,提出安全生产“严、细、狠”的要求。“严”就是管理上必须从严,每个人都在管理之中,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谁违章就处罚谁,公司领导也一样;“细”就是从细节做起,每道工序,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要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狠”就是要求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敢抓、敢管,敢于得罪人。在学文件、讲课的基础上,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大讨论,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我们还用简报、宣传栏等形式配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学习和教育,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了,思想认识提高了,行动自觉了。
我们根据“平安港口”创建要求,结合公司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创建目标,也就是“三不一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死亡和重伤1人,不发生刑事和涉外案件,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目标明确后,我们就抓具体标准的制定。我们先后制定《安全工作组织结构》、《创建“平安港口”方案》、《夜间值班规定》等19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我们每月对照检查一次,一项一项抓落实,分工专人负责,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完善各项创建具体标准。例如,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和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我们新港口缺少这方面的资料和经验,我们就向龙门港学习,参照他们的做法编写《保安训练方案》,方案写好后送市港口局有关领导审核,请他们作具体指导。我们用虚心的态度,学会了应急预案的编写及保安演习的组织。
我们在抓具体标准落实中,坚持奖罚严明。在奥运会期间,公司保安队许冬培、郭忠瑞等同志工作认真负责,警惕性高,经得起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检查,我们就给予表彰!今年2月份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吊钩钢丝绳断掉,造成钢板碰伤船壁的事故。虽然未伤人,经济损失也不大,但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施董事长亲自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创建领导小组很快拿出事故处理意见,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其中有2名公司级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经济处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起重机驾驶员经验不足。接着,就针对问题开展“技术大练兵”活动。我们就是这样一项一项抓具体标准的制定和落实的。
公司领导施文进董事长常说,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没有不行;有了仅挂在墙上,放在文件柜中也不行。要把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放在每名员工的心上,放到实际工作中,要求员工用心做事,以主人翁的态度用心做事。为了将“平安港口”创建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我们重点做了三项工作。
二是抓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1)港区设有围墙、围栏,全封闭管理。
2)港区设有全方位监控系统,装有76个探头,其中球形摄像机24台,枪型摄像机52台,1号门楼设有监控中心,14个电视屏,人员、车辆、设备的一切活动都在监控之中。
3)港区内设有35米高灯塔10座,12米高杆灯30座,夜间作业时如白昼。
4)总控室内有高频对讲机1台,安全生产人员设有6部对讲机,人人都有手机,联络畅通。
5)中心控制室及1号、2号门楼24小时值班,白天、夜间都有人员巡逻。
6)镇江市第二医院为本港开通了医疗绿色通道,工伤人员可以及时得到治疗。
三是抓员工思想建设。好的设备、好的制度是要靠好的员工去操作、去执行的。公司领导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把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放在首位,就象带兵打仗一样,首先要明确为谁扛枪,为谁打仗。公司领导对员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明确三个关系:安全生产与个人、家庭的关系,安全生产与单位经济效益的关系,安全生产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由于我们组织健全,设备良好,员工素质高,各项制度都能较好地得到贯彻执行。
在“平安港口”创建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市口岸和港口局、市综合办、公安局等部门对我们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一是部分职工操作技能不过硬,出现过一些小碰撞、小事故。如港机碰坏码头消防箱,叉车碰坏行车室等。
二是劳务培训有漏洞,劳务工人员变化大,有的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很容易出问题。
三是台帐资料不够规范。
创建“平安港口”工作任重道远。在今后的港口经营管理中,我们将针对新港口的特点、难点和重点做好如下工作:创建“平安港口”的思想不放松,警钟长鸣!执行规章制度不放松,长效管理!技术创新不放松,创出成效!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五
20xx年元月17日,我有幸来到辰泰(广德)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参观调研,经过我自己观察和厂方人员的介绍,现将调研报告行文如下。
辰泰企业集团是一家以市场为导向、贸易为龙头、实业为依托的综合性出口企业。自1993年成立以来,辰泰从进出口起步,已逐步发展成在国外有自属销售渠道,在国内海南、浙江、安徽等地有多家企业,集生产、出口、国际营销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汽车制动配件、汽车摩托车蓄电池、以及水龙头、橱柜、浴室柜、淋浴房等多种卫浴产品。该集团旗下的辰泰(广德)汽配有限责任公司现位于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我所参观调研的就是该公司的一个工厂。
措施,节后返工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我们谈到近年来工人工资待遇增长的问题时,厂方表示现在较前两年,普工的人均月收入增加300到500元,而技术蓝领甚至达到500元以上,就目前来看,普工的人均月收入大约在20xx元左右,而技术蓝领则达到3000元以上。
由于该集团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汽车制动配件、汽车摩托车蓄电池、以及水龙头、橱柜、浴室柜、淋浴房等不同产业,因此这家工厂的工位工种也比较多,大大小小将近三十个,而每个工位的工作大多是要求至少一个工人完成。厂方人员告诉我们,目前工厂的大部分工位都是采用的半自动化,由一名或者多名工人操控一台机器,产品检测方面则都为人工负责,按照现在的情况,工人每天生产的成功率在90%左右。当我向工厂的负责人提出了工业自动化的概念时,他们认为这种全自动化生产确实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成功率,但问题在与就目前的生产设备及生产规模而言,只有少数工位符合条件,特别是如果采用全自动化生产,则要求更新整条生产线,倘若生产某产品的只有一部分零件能进行自动化生产,还有一部分不能,那么生产整个产品的效率也不能提高,这样的投资反而是没有意义的;再者,目前工厂的生产速率还要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倘若没有那么多订单,那又何必要生产那么多产品呢;还有,该公司的产品很多都是自主生产研发的,市场上也没有同类产品的生产线,他们不能每生产一种产品就为其制作一条生产线,如果市场不景气,或者该产品退出市场,则生产线也随之报废。
虽然厂方对我所提出的生产自动化有很大的疑惑,但同时也抱有
一定的兴趣,因此给我介绍了三种他们认为适合自动化生产的工位。第一个是在他们的成品检测车间,有一个叫做施水施压的检测工程,主要工作对象是已生产好的水龙头,其实工作原理很简单,就是通过给生产好的水龙头进行水压检测,看该产品是否合格。虽然这个工作很简单,但目前必须采用纯人工,每个产品都由工人亲自检测,效率比较低,而且由于工作枯燥程度较高,导致工人出错率也比较高,因此厂方比较头疼。对于这个工位,我想采取自动化应该不是很困难,首先工人重复的是同样的工作,没有变化性,也很少发生偶然情况,我们只需在每个检测点安装一台自动检测仪,设置好自动施水施压的合格标准,然后把合格和不合格产品分流,最后可以多个检测点的工作情况汇总到一台液晶显示仪上,再给每个检测点配上监控以免发生意外,所以我们只需一到两名会维护机器的监测人员就可已完成这个工位所有的工作,而且机器的工作成功率一定比人工要高出很多。
过程是否可以变为自动化生产。我想要在这个工位实现生产自动化就要改进我们的数控机床了,最起码要能通过一台电脑同时控制所有的机床,甚至是将各种机床组合在一起,而且要取代人工的搬运过程就需要一些大型的装载机了,或者通过履带传输产品,同样是要改变数控机床现有的工作模式,试问如果生产很多不同的产品,那我们需要改进数控机床多少次呢?看来在这个实现生产自动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改革创新的精神,同时也要遵循工业发展的原理和脚步,我们不能说这样的生产线就没有人能做出来,只是我们做的是要符合工业生产的利益才会有人需要,否则就是无用功。
倘若真能实现这样的生产过程,那么所需的人力资源将以数十倍的减少,我想这种工作效率的提高将是工厂愿意看到和尝试的。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v^港口法》、《^v^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港口经营人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八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七)事故应急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应急演练计划;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报送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出具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不予备案。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省级港口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港口主管部门下一年1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装卸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二)对港口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重点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记录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所配备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的数量应与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区域性的综合应急演习。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与应急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情况、周边应急设备设施和医疗资源情况等,实现监控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事故风险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库,应急物资和装备规模应满足港区的应急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建立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的规模应满足所辖港区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等,确定检查频次,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港口经营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v^港口法》、《^v^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七
具体负责本市交通运输“打非治违”工作;按照泉州市交通执法支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化规定,具体确定开展监督检查数量和频率。
四、监督检查重点、方法
监督检查应当对交通运输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对交通运输企业组织管理的检查和经营场所的检查。对交通运输企业组织管理的检查和经营场所的检查采用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并上传“智慧安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管理制度文件汇编),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组织管理的检查以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为主,道路、水路(内河)经营场所的检查以市交通执法大队为主;普通公路建设项目部组织管理的检查和施工现场的检查以局交通建设股为主。
五、监督检查的实施
对纳入“智慧安监”平台的交通运输企业年度内必须按照上传“智慧安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检查不少于1次;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运输管理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
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检查情况都必须上传“智慧安监”平台,指定专人落实整改,形成闭环。对综合性、专项整顿检查要发出检查通报,列出存在问题清单,指定单位、专人落实整改。
六、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监督检查安排(详见附件)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八
二、狠抓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面对当前畜产品市场交易活跃,牲畜流通频繁、动物疫情频发的现状,我所及时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就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全方位专项整治,为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专项整顿,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切实加强检疫及检疫监督工作,全面提升检疫水平
1、产地检疫。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是防止疫病蔓延、传播的基本措施,是百姓餐桌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今年,我所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省市文件精神要求,重点做了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根据我县地域情况,在全县12个镇设立了36个检疫报检点,实行24小时报检制度,接到群众报检,即刻派检疫员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方便群众报检的同时也提高了他们报检的自觉性。同时经过对我县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我所提出了未来三年在全县建设48个报检点的长远规划。
二是延续“签约式”管理,即以农牧局名义与各镇兽医站签订《产地检疫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努力把疫病控制在源头,消灭在源头。
三是制定了《基层兽医站(报检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为各报检点及规模养殖场(户)建立完善了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并上墙公示。
四是与规模养殖场(户)签订《无“瘦肉精”承诺书》,树立其规范用药用料意识,并对规模场(户)的动物防疫、用药用料、养殖档案以及饲料存放间进行突击检查,杜绝了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的使用行为,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一年来,共开展猪、牛、羊产地检疫20000余头,禽产地检疫30000余羽。
2、屠宰检疫。屠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关键环节,也是百姓餐桌安全的第二道防线。为了抓好此项工作,不让问题肉品流入市场,我所强化过程管理,完善推行进场动物屠宰申报制度和准入追溯制度。驻场检疫人员坚守工作岗位,严把畜禽进场关,严格“瘦肉精”抽检及登记工作,认真检疫,有宰必检,有检必严,有疫必报,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全力确保上市肉品安全放心。今年全年共屠宰检疫生猪8000余头,检出病害猪1头,已作无害化处理,屠宰检疫率、票证出具率、检疫合格证持有率、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全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加强防疫监督工作,全面完成防疫监督各项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口蹄疫、禽流感、猪蓝耳病等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监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春秋两季,我们对各镇区动物免疫耳标的佩挂、疫苗保存及使用、免疫工作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防疫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定期对全县的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场等场所的防疫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整改,有效防范了动物疫病的发生,保障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肉食品质量安全。
2.深入开展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兽医诊疗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兽药、饲料及添加剂是畜牧生产的源头投入品,为进一步促进市场向规范使用化、经营合法化转变,今年,我所按照省市有关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要求,精心安排部署,制定新的实施方案,重点对经营人员的从业资格、制度上墙、台账设立、产品质量、进货发票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兽药饲料违法行为,并要求各经营门店要严把兽药饲料进货关,及时建立购进、销售及过期产品处理台账。同时,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凡向我县推销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销商必须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代理合同等原件。20__年,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260人次,出动车辆45台次,开展兽药经营企业的摸底调查2次,兽药专项监督检查4次,突击抽查3次,共查获过期兽药21个品种,__2包、13盒,货值__99元。
为进一步做好兽药gsp认证宣传工作,我所通过组装宣传车辆、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使广大兽药经营企业充分认识到实施兽药gsp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督察指导他们严格按照gsp的标准实施改造。
5月份,为进一步加强兽医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我所对我县执业兽医人员进行了摸底排查,对那些无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及时敦促他们参加执业资格报名考试。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九
xx局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4
县供销合作社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12
镇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16
县公安党员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21
市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25
局党委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30
市发改委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总结 33
支队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总结 37
旗地税系统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总结 40
县党员纪律作风工作总结 43
乡镇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48
市路政系统作风纪律工作总结 59
13.区政府作风纪律工作总结 63
局市路政系统作风纪律总结 67
15.纪律作风建设科工作总结 70
今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通知精神,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在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勤政廉政、高效优质履行职责等方面,完善服务工作机制、规范岗位工作秩序,机关作风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全年无投诉,群众满意度逐步上升。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中央、省、市委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意见文件下发后,我局及时组织学习传达文件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通过发放学习资料,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营造学习氛围,提升学习效果。
(二)开展自查,公开承诺。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约法九章”、市委“九项规定”和省“八条禁令”,局班子成员和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作出公开承诺,并积极开展自查整改,着力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认清新形势下改进工作作风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改进作风的新部署、新举措、新要求,持续有力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三)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约法九章”、市委“九项规定”和省“八条禁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下发了《岳阳市畜牧水产局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岳阳市畜牧水产局关于xx年春节期间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局系统对中央、省委、市委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强化督查,健全机制。在抓好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基础上,我局进一步强化落实效果,加强督查督办,通过强化督查,促进中央“八项规定”落实不流于形式、成为常态化。由局纪检监察牵头,经常性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实行重点防范和监督,对违规违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公开通报,始终保持问责问效的高压态势,使贯彻执行“八项规定”变为工作习惯和自觉行动。
二、有效开展作风建设主题活动
(一)深化思想,提升认识。市委文件下发后,局党组高度重视,把“为民务实转作风、勤廉办事树形象”作风建设主题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四三六”工程,实现养殖业经济又好又快新跨越的重要举措来抓。一是党组专题学。x月x日,xx同志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学习市委、市农办的文件文件,并就如何在全局系统展开“为民务实转作风、勤廉办事树形象”作风建设主题活动进行了专题研究。二是全局系统学。xx月xx日上午,我局召开了“为民务实转作风、勤廉办事树形象”作风建设主题活动动员大会,学习传达了市委文件精神,对全局系统作风建设主题活动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增强责任感,以实际行动落实市委“四三六”工程要求,振奋精神全力做好部门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是成立了组织机构。成立了岳阳市畜牧水产局“为民务实转作风、勤廉办事树形象”作风建设主题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陈克祥同志任组长,副局长曾新保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机关党委,彭飞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作风建设主题活动的开展和组织。
二是制定了活动方案。紧紧围绕市委和市农办的文件要求,认真分析形势,重点针对在推进全市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中的问题,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细化了工作任务,明确了责任科室、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制定了活动时间安排表,使作风建设主题活动更加有的放矢,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联系实际,开展活动。在作风建设主题活动中,我们始终突出“服务基层、改善民生”这个工作重点,由局党组成员带队,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参加,形成多个工作组,走出机关,深入到“双联”点、扶贫点、新农村建设点、社区联系点等基层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媒体宣传等方式,宣讲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同时,广泛走访群众,深入基层调研,对于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都逐一登记,并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帐,实行“挂号销号”制,明确责任,不断跟进,切实做到问题不解决、工作不间断、责任不脱钩。先后帮助基层单位和养殖户解决实际问题与困难xx个,得到基层群众的一致好评。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十
在全镇范围内,以大坝场为中心,全镇13各村、2个社区全面开展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
以“全民参与爱国卫生、共建共享健康中国”为主题,结合巩固三创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病媒传播疾病防控宣传活动。
1、活动时间:1个月
(一)各村(社区)组织居民、自愿者、学校开展的卫生死角行动;
(二)xx卫生院负责健康巡讲、免费便民义诊等健康教育活动。
(三)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活动
2.地点:镇政府大门外
3.参加人员:镇村建中心、社事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4.相关事项:宣传资料由镇村建中心提供,内容涉及爱国卫生知识,xx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防病除害知识,健康教育宣传以及环境卫生治理等(县爱卫办提供爱国卫生及主题宣传资料,卫生院以及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供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宣传台由政府提供,宣传台标由镇村建中心制作,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团队到现场宣传、现场咨询、现场义诊。
5、请镇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
(四)街道清扫整洁行动:
1.时间:4月17日
2.参加人员: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桂苑社区全体人员、xx社区全体成员。
3.清扫内容:社区组织发动社区、居民住户配合机关按照原包联责任区进行清扫,重点开展卫生死角、牛皮癣以及“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孳生地的大清扫,有效控制病媒生物为媒介的传染病发生。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十一
致:北京××有限公司、××经理:
鉴于双方来之不易的合作,我司经董事会慎议,现再次将近日事件发生顺序列明如下,以供双方确认,并厘清贵我责任:
12月11日,我司负责本项目的客户经理接到了贵司一个技术人员打来的索贿电话,金额为三万元整,电话号码是138××××××××。该人声称如我司想顺利结清合同剩余款项,必须向其支付三万元,其无理要求被我司断然拒绝。 我司历来的经营立场是靠产品和技术取胜,在经营中杜绝任何商业贿赂,也从不纵容任何无理的要挟。所以,我司宁愿相信该员工的索贿举动属于个人行为,并不代表贵司的立场;贵司在合同中违约行为是个别员工在滥用职权,而并非贵司故意违约。为了贵我双方能够继续合作,我司希望这样的违规事件不再发生。
恳请贵司核实事件真伪,督促贵司相关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贵我之间的合同,务必于x年1月9日前支付出我司款项!我司将保留追究贵司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恭颂商祺
北京××××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十二
今年四月是全国第xx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主题是xx。为切实搞好此次活动,营造清洁卫生环境,共建健康美好生活,我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爱国卫生月活动,现将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在爱卫月活动中,我院紧紧围绕活动主题,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强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积极营造活动氛围,使爱国卫生运动深入人心。
(一)在全院职工、就诊和住院患者及其家属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更多爱国卫生相关知识。
(二)印制健康教育宣传册,发放给就诊、住院患者和家属,增强群众的健康意识。
(三)利用横幅标语的形式宣传爱卫月标语和爱卫条例,如“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人人参与爱国卫生月活动”,激发了我院职工及广大群众的卫生荣誉感,促使人们爱护医院环境,自觉做到不乱吐、乱扔、乱倒,提高全民爱卫意识。
我院开展了专项环境整治行动,以“全民动手”为口号,广泛动员全院干部职工参与到治理环境脏乱差的行动中来,对医院周边、院内道路、绿化带、住院病房、门诊大厅、走道等进行了彻底打扫清理,并组织专人定期对医院卫生进行抽查,有效整治了医院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三乱”问题,成果显著,医院面貌焕然一新。
今年我院爱国卫生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有效整治了一些环境问题,但从整体情况来看,爱国卫生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些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内容了解不多、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开展不力,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其加以重视,逐步进行解决。
港口工作计划与设想篇十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v^港口法》《^v^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v^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安全条件审查: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 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第十七条 下列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三)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者资质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设施的,应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三条 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期间还应进行一次中期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第三十八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v^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非法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的。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仓储业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当地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六章 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第五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发现违法行为、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第六十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要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七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五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并将重大风险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v^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包括:
6.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适用《^v^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编号:
港口经营人:
作业区域范围:
作业方式:
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填写说明
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纸张大小设定为a4格式,外观设计背景加国徽、底纹等。
二、附证编号:由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号后加“―”再加具体的码头(泊位)(m表示)、储罐(c表示)、堆场(d表示)、仓库(k表示)、过驳(b表示)汉语拼音字母缩写表示。例:(苏宁)港经证(00026)号―m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c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d001;(苏宁)港经证(00026)号―k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b001。
三、作业区域范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共同确定,分为码头(泊位)、单个储罐、堆场、仓库、过驳区五种作业区域范围,分别发放附证,并明确作业区域的位置,以及泊位等级、储罐容量、堆场面积、仓库面积、过驳水域面积等。例:南京港**港区**作业区608码头(5000吨级);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储罐区**号储罐(5万立方);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危险货物堆场(1万平方米),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危险货物仓库(1万平方米),南京港**港区**水域**过驳锚地(5平方公里)。
四、作业方式:如船―管道,船―管道―储罐;储罐―管道―船,船―船等方式。
五、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最新版填写具体的作业品种名称(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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