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局《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汇报_县国土局扶贫工作汇报

工作汇报 时间:2020-02-27 03:27: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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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通知和市局的要求,现将我县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征地补偿情况

1999年至2005年,我县33个建设项目共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75.340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58.8668公顷。土地征用全部经过省政府批准,根据规定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33个建设项目征地中的征地补偿费总额2595.77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013.9651万元,安置补助费1536.5299万元。

二、征地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在征地过程中:一是成立由国土部门和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相关人员的征地工作组,采取逐户上门和个别座谈方式对被征地农户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宣传教育;二是在对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经济作物进行认真仔细的登记、详细复核的基础上,根据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结合旌德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张贴公告;三是采取上门征询和发放征询意见书到农户的方式,广泛征询失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到县委、政府;四是县政府召开专题办公会,根据征询的意见和被征地农户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并狠抓落实,以确保征被地农民利益不受侵害。例如我县北门街区改造实行“两公告一登记”的公告征地,北门街区改造是我县有史以来面积最大、范围最广、涉及村民组最多的一次,在征地问题上,县委、县政府十分慎重,始终坚持依法报批、依法征地,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农民根本利益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户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按公告办法的规定,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后,经省政府皖政地(2003)399号文件批准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顺利完成了征地工作,程序合法。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经过调研和评估,制定颁发了《旌德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将我县城乡土地分成了三类,并根据土地分类情况,制定了耕地从三类区的9000元/亩到一类区29500元/亩,非耕地从三类区3000元/亩到一类区的18000元/亩征地补偿标准。

四、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情况及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后农户拥有耕地少,生活较难维持等情况,县委、县政府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就县城规划区内失地无业农民就业安置问题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与国家法规、政策保持一致,无损害农民利益的政策行为。

五、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及有关情况

近两年来,在我县城区改造征地过程中,为妥善安置好失地农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相关政策和保障性措施。

1、失地无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上的,依法征收地方各税,由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补助。

2、失地无业农民从事农用车(含拖拉机)运输,农用车吨位在一吨(含一吨)以下的,交通规费按下限计征;农用车吨位在一吨以上的,交通规费一律按一吨计征。失地无业农民在本县范围内购置达雅机从事个体客运的,城市设施建设费减收1000元,交通规费减半征收。

3、征地后,对于以户为单位人均承包水田不足0.2亩的失地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完全失地(承包水田)的农民由本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由原来的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户口;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经审核后,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给失地农民发放《旌德县失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失地农民可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从而着实保证了失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为他们今后的生计和劳动方式的平稳过渡铺平了道路,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六、土地出让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999年至2005年,我县共收取土地出让金533.4933万元,全部上交县财政局管理,由县财政局统一分配使用。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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