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工作汇报(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三权分置的意义”。
第1篇:宅基地“三权分置”
宅基地“三权分置” 浙江日报
宅基地“三权分置”
义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力乡村振兴
通讯员 李风 李荣俊 冯建民 记者 余丽
近日,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民金景兴喜笑颜开,他与村里的其他260户村民一样,领到了盼望已久的“红本本”——不动产权证书。在义乌,这样喜庆的场景已出现多次,2017年全市共颁发了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2万多本。义乌举全市之力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和农民受益明显,农民宅基地和住房的财产权得到盘活,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动能。这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一改革创新成果是义乌市率先提出的,通过基层首创和近三年的改革实践,为国家的顶层制度设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农村土地改革的先行者
“盘活农村居民最大的沉睡资产,让改革红利惠及农民、农村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诸方面。”2015年3月义乌市被列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来,在守牢“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基础上,义乌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同年4月,义乌市就在上报的《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家庭农户为控制标准,以多种方式实现户有所居和财产权益’的宅基地分配模式。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对固化、初始分配公平取得、新增成员市场配置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在全国最先提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设计。
2016年4月26日,义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在落实宅基地所有权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的前提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合法方式有条件转让。由此,基本确立了义乌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基础。
义乌市坚持把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创新和顶层设计作为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主引擎来抓,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取得固定化、价值市场化、权益多样化、配置有偿化、管理科学化”新机制,努力维护好宅基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实现好宅基地的完整物权功能,发展好宅基地的价值增值功能。从宅基地的取得置换、明晰产权、抵押担保、入市流转、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及民主管理等七方面,建立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1+7+9”的制度体系,在此制度框架下积极推进先行先试,改革多项成果位列全国第一。
在维护宅基地所有权方面,义乌市突出农村农民主体地位,通过村级组织民主管理,实现村集体自主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和宅基地的自主分配。2017年,全市启动农村更新改造47个村,累计拆除旧房1744户、建筑占地17.95万平方米,30个村已开工改造。为鼓励农村节约集约用地,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可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2017年义乌市入市成交19宗,其中18宗是村节余的建设用地,总用地107.71亩,成交价款8723.87万元。如义乌农村旅游“明星村”——城西街道何斯路村,将节余的6.2亩村庄用地入市用于宾馆建设,进一步带动村旅游业发展。村集体宅基地所有权在经济上也得到了实现,通过改革,村集体共获利51.26亿元,其中宅基地退出复垦为“集地券”收益7.81亿元,有偿选位费32亿元,有偿使用费9.5亿元,入市获利0.70亿元,留地安置货币补偿1.25亿元。
“三权分置”如何实现
在固化宅基地资格权方面,义乌市严格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通过“按人分配、按户控制”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无偿分配,探索不同区域农民住房保障的多种实现形式。2017年全市实现了29479户农户的“住有所居”,其中新社区集聚完成协议签订5316户,已安置高层公寓8208套;解决住房困难户3010户,治理危房户21153户。义乌市还规定,宅基地资格权可通过市场公开配置方式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有偿调剂。2017年11月份,佛堂镇坑口村以公开拍卖方式对宅基地进行有偿调剂,共成交面积573.56平方米,成交均价13726.34元/平方米。
在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方面,义乌市首先是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轻微违法的农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有偿使用费后,允许办理不动产权证。目前,全市已完成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128个村,累计34592户农户交纳有偿使用费9.5亿元,占全国试点地区总量的2/3以上。率先建立了全国首个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区片价格从最高25870元/平方米,逐步过渡到最低的2870元/平方米。允许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转让登记104宗,其中跨集体经济组织13宗,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91宗。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的农户,都可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截至目前,义乌当地24家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7029笔,贷款金额34.09亿元,占全国试点地区总量的1/3以上。
义乌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中,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基础,坚持维护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固化宅基地资格权,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既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又唤醒农村沉睡的资产,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宅基地价值的增值,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时,优化了城乡土地资源配置,让城市更像城市、让乡村更像乡村,走出一条乡村振兴的特色之路。2017年全市732个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全部达到10万元以上,农民人均收入从改革前的2.60万元增加到3.32万元;新增各类经济主体20余万户。义乌全市共有宅基地20余万宗,土地制度改革后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平均每宗50万元推算,理论上全市可盘活资产1000亿元,撬动了农民沉睡的巨额资产,为农村发展、乡村振兴提供了新动能。评分12345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 ?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关于浙报集团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帮助 ] 浙公网安备 33010302000900号
第2篇:三权分置实施方案
关于完善八公山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 号)和《中共安徽省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22 号)精神,按照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完善八公山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改革开放初,我省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热情,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积极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1 是一项管长远、打基础,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大改革,是贯彻十八大、十九大关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举措。八公山区在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确权颁证成果作用,不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又一重大政策。认真落实和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对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八公山区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力争到 2020 年基本完成相关的改革任务,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三)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坚持循序渐进。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指导规范扶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实施内容
(一)探索坚持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八公山国土资源分局、八公山镇、山王镇)
加强农地保护。对试点村范围内撂荒承包土地的农户,由村委会组织核实后报区、镇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停发农业三项补贴;对进城永久居住并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的承包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召开群众代表大会确定合理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有偿收回并管理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责任单位:八公山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八公山镇、山王镇)
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进一步核实明确归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规模、性质及分布现状。任何其它组织不得平调占有。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营所得按股分配,分配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议定。(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八公山镇、山王镇)
(二)探索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实现形式严格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八公山国土资源分局、八公山镇、山王镇)
巩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加快推进确权档案数字化,完善八公山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设,尽快联入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形成“以图管地”“以人找地”和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数据查询、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推进确权登记成果在农业补贴、抵押担保、互换并地、“三变”改革和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区档案局、区财政局、八公山镇、山王镇)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夯实农业后备劳动力基础,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大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建立,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到“十三五”末,培训职业农民0.2万人,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制度,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引导有志投身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群众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八公山镇、山王镇)
大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继续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工作,降低农民生产强度,实现粮食生产的规模经营。鼓励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长期服务协议,托管农户土地,开展农业生产。有条件的镇,可以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各镇申报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乡镇。(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八公山镇、山王镇)
(三)探索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实现形式
加快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的,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公山镇、山王镇)
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八公山镇下郢村、山王镇李咀村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2018年开始,各镇每年按不少于2个村的进度,推进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八公山国土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公山镇、山王镇)
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项目扶持等政策。区财政按照每年不低于30万元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持有管护新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涉农项目;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水用电用地、市场拓展、税费等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创建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四创”活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公山镇、山王镇)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拟采取市场建设和运行补贴等措施,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规范文本。流转面积20 亩以下的,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给予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流转面积20 亩(含20 亩)以上的,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报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给予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承包剩余期限。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八公山国土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公山镇、山王镇、国元农业保险西部营业部)
(四)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办法
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各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室,各村聘用兼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受理各类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发生纠纷后,当事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共识的,应逐级先后向村纠纷调解员、镇纠纷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再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和裁决的纠纷,不再仲裁。(责任单位:区纠纷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
完善“三权分置”配套措施。各镇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积极探索通过政策性担保、设立风险补偿金、建立收储制度等方式,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缓释机制,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人行八公山支行、农行八公山支行)
逐步规范“三权”关系。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具体方式,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通过实践探索和不断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区法制办、八公山镇、山王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典型示范,不断总结经验,区里成立“三权分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镇、村作为实施主体,同时要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稳步推进改革工作。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三权分置”的实施和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专项检查,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关注,及时研究,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合力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镇、各部门要围绕“三权分置” 的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政策解读。把“三权分置”内容列入当前农村干部的培训重点,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充实基层改革指导力量,加强区、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和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指导服务工作到位。
(三)维护农村稳定。实施“三权分置”涉及多方权益,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必须高度重视,妥善调处化解。建立健全“镇村调解、区级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按照有组织人员、有规章制度、有固定场所、有必要设施、有工作经费“五有”标准,推动镇村调解和区级仲裁体系建设,积极有效地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附件:
《八公山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共八公山区委办公室 八公山区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 日八公山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朱 杰 区委副书记 副组长: 徐 杉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朱玉章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桂芝 区财政局局长 孔德强 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吴在瑞 区人社局局长 闫绍清 区司法局局长 黄 磊 区教育局局长 杨 洋 区档案局局长
魏如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苏 东 八公山国土分局局长 余振洋 区法制办主任 陶福雷 山王镇镇长 刘志勇 八公山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孔德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因人事变动,由继任者自行接替,不再另行行文。
淮八办发[2017]104号
中共八公山区委办公室
八公山区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完善八公山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关于完善八公山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八公山区委办公室 八公山区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 日
第3篇:三权分置热点解读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有权归集体,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二、总体要求
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考查点:
1、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第四课生产与基本经济制度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2)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共同富裕的原则。国家支持、鼓励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对发挥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3)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三权分置解有利于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第七课 个人收入分配
(4)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第九课 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实施科学的宏观调控,运用经济手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公有制为主体、共同富裕为目标、能够实行科学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第十课科学发展观和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
(7)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8)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行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巩固农业基础地位。
(9)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
2、三权分置的意义。
(1)“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增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2)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3)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4)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实行科学的宏观调控,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5)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6)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政治生活 政府的知识点:
(1)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推动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2)政府在党的领导下,法治轨道上,正确履行职能,提高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3)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4)政府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有责任和担当意识; 审慎行使权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知识点:
(1)党的地位和作用、执政方式(科学执政)、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执政理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首创精神。)
第4篇:乡镇宅基地“三权分置”村庄调查汇报
乡镇宅基地“三权分置”村庄调查汇报材料
xx镇共有三个村列入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上三个村庄正在搞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现三个村存在的问题与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外地工作、户籍在外地,但父母在家或已去世,但家中老宅仍在未收回,如果收回意见较大,他们想保留一套住房。
2、近几年有部分农户已盖了新楼房,按照增减挂钩改革,需赔偿数额较多,部分群众有较大意见。部分群众认为他们腾出土地太少,而赔偿价格较高。
3、如果新型社区建设能顺利进行,与“三权分置”相结合,可以很清晰的把农村集体农户成员与其他人员享受权利分开。
二、大部分群众通过宣传引导,已经转变了思想观念,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法,群众对此较为认可,但仍有个别群众思想扭转较为困难。
三、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广泛宣传“三权分置”这项政策,让群众充分了解到这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活水平的一项好政策。
2、宅基地“三权分置”也是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更是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可行途径。
3、针对“三权分置”政策,我镇专门成立工作组,入户进行宣讲、做工作,使广大群众普遍了解到该政策的好处。
四、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中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由于外出务工青壮劳力太多,在确认阶段户口本和农户双方身份证收取较为困难。
2、有的因子女上学在城里租房住,农闲后很长时间不回家,联系不上。
五、下步工作建议
由于在外务工人员较多,距离远、区域分散、联系较为困难,且身份证不能离身,致使工作确认延缓。建议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确认阶段,采取错时工作的方法,利用春节时期在外务工人员回乡之际完成确认。
第5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记者注意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实行“三权分置”。
《实施方案》强调,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就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
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特殊保护。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办法。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到位、质量到位。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田现象,杜绝违规占用林地、湿地补充耕地。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等试点,推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第6篇: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调研报告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调研报告
农地“三权分臵”改革是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转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随着这一改革全面推开,各地都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经验,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按照共享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
农地“三权分臵”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存在过度作为、干扰农地资源配臵。受思想认识、经济条件、信息渠道等因素制约,在“三权分臵”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使用各种行政手段,强制农户做出违背意愿的农地转出决策,或采取奖励、补贴方式刺激农地转入方放大流转规模,甚至通过给基层政府定指标、下任务的方式直接主导、参与流转。
二是新型经营主体转入农地成本增加、创新动力不足。在一些率先完成了农地确权的试点地区,新型经营主体要与每个被确权的农户分别商谈流转价格、流转期限以及一系列后续事宜,谈判时间较长,交易成本增加,再加上总量偏小、标准不一、重点补贴对象不突出、操作监管不严,制约了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积极性。
三是承包权“稳定”与经营权“放活”的度难以协调。经营权对承包权存在依附,由于其权能不完整,农地首次流转可得到政策鼓励,但二次流转会导致其抵押融资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各试点区的流转大户、家庭农场主等新型经营主体大多处于孵化状态,离不开政府的大力补贴与政策扶持,完全由市场自发形成的大户占比很小;缺乏承包权拥有者和经营权流转获得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容易滋生为“套补贴”“赚快钱”而过度消耗土地生产潜力的行为;由于缺乏政策约束,存在单方违约的可能。
四是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难、抵押价值评估难。现行法律对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是否能够抵押未予以明确规定,同时由于尚未建立市场评估机制,缺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人才以及权威的评估标准,当前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评估非常简单,以致常常与实际价值相去甚远。
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地“三权分臵”改革——
进一步深化我省农地“三权分臵”改革,必须深入贯彻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农民共享发展红利”的原则,切实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坚决把握好“耕者有其田”与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之间的尺度控制。我省人多地少,不宜过度强化效率而追求大规模经营,应着力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农地资源优化配臵效果。首先,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以行政手段推动“唯效率尺度”,防范失地风险,切实做到农地流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将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与应尽义务用法律固定下来;其次,要立足于双主体共享经营红利,采用“收入尺度”引导“规模经营”。在考虑规模的起点线时,要重点参考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收入,在提高规模收益的同时又不至于与普通农户的经营规模形成过大差距。
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加快农地“三权分臵”改革风险防范的法治构建。在推进农地“三权分臵”改革进程中,因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作为或不作为,产生了农民权益受侵害、农地非农化非粮化等风险,必须加快构建防范此类风险的长效机制。首先,完善农地相关法律条款体系。对农地“三权分臵”改革要从立法、司法和行政层面进行系列的构建和调整。当前,多项涉及农地改革的试点将进入总结阶段,要总结好经验并及时升华为法规,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应进行修改和完善;其次,加强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建设。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实行农地经营权抵押评估师资格准入制度、评估机构准入制度,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评估,强化评估监管和责任追究;再次,完善农业经营保险机制。引导、扶持、培养专门涉农保险机构,完善农业保险险种,规避金融机构农地贷款风险。
充分发挥政府在构建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利益协调机制中的有效作用。既要有效发挥政府的规划引领、试点示范、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地流转市场监管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又要杜绝用行政手段搞农地流转“大跃进”,必须守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各级地方政府应做好以下工作:厘清发包权人、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三者之间的角色定位及其互动关系,从法律上适度限制农地经营权利的范围,合理界定各自责任、权利与利益,防止出现“经营权一权独大、符号化所有权、虚化承包权”格局;针对承包地被征收、收回、灭失等不同情况下的利益冲突问题,预设防范性解决措施,积极稳妥推动农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试点;重视解决农业补贴在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之间的归属问题,应在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同时将其同粮食生产挂钩,切实保障权益共享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在完善载体、机制前提下,注重提升本土职业农民群体经营能力。随着农地“三权分臵”改革推进,提升本土职业农民群体经营能力,建设一批拥有新技术、懂经营的本土新型职业农民群体,在激活我省农村生产要素、实现农业现代化中更显迫切。应构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加强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夯实培训经费保障;注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与农业科研院校的合作,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技能鉴定法制化;设立新型职业农民经营者考核准入制度,为获得农业经营资格认证的新型职业农民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根据其技能的提高给予相应奖励,强化职业农民的身份认同感、归宿感和自豪感。
第7篇:三权分置改革是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改革是重大制度创新 韩长赋: 既保护农户承包权益,又放活土地经营权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前夕,本报记者就中办、国办前不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的相关政策,独家采访了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他说,《意见》阐述的“三权分置”改革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领会《意见》精神,通俗地讲,就是准确把握32个字:“三权分置,确权登记,有序流转,适度规模,家庭基础,农民自愿,农地农用,鼓励种粮。”
从“两权分置”过渡到“三权分置”,是巨大的政策飞跃
韩长赋介绍,三权分置,就是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置”,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韩长赋表示,从“两权分置”过渡到“三权分置”是巨大的政策飞跃。“‘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既可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够放活土地经营权,解决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既可以适应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土地,又能够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
承包地确权登记和有序流转,是保护农民利益和提高农业效率的制度性安排
确权登记,就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韩长赋说:“只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充分保障,他们才能放心长期流转土地,流入方才能获得稳定的经营预期。”目前,农户承包地仍然存在面积不准、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这使许多农民心里不够踏实,总担心土地流转出去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搞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颁发权属证书,强化物权保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有序流转,就是要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进行。《意见》一方面强调鼓励土地流转,另一方面强调土地流转要有序。什么是有序?韩长赋表示,就是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超越阶段;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强迫命令;保护经营者权益,不随意毁约;遵守法制规范,不留隐患漏洞。“我们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不能人还没有出去,就强行把地给流转了,那会影响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基础。土地流转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市场配置资源原则,政府主要是搞好管理和服务,严禁下指标、定任务,防止欲速不达。”
适度规模,就是要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度。发展规模经营势在必行,但规模要适度,要与农业劳动力和人口流出相适应,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不能脱离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到底多少算“适度”,需要根据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各地可依据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确权登记、有序流转,在依法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激发农村土地要素活力,提高农业效率。
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农民自愿
家庭基础,是指要在稳定家庭经营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韩长赋说:“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地位,是由农业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也就是说,我们在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不能忘了仍占大多数的普通农户。”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种田能手流转,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打造传统承包农户的“升级版”,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农民自愿,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民是承包地的主人,搞好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能为了追求农业规模的快速扩大,而侵害农民权益。制定出台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定要在政策“引导”上而不是行政“推动”上下功夫。“要切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都不能越俎代庖。”韩长赋表示。
坚持农地农用的底线,鼓励种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农地农用,就是要坚守农地农用的底线。韩长赋说,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也是鼓励和欢迎的。但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应主要在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和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把一般种养环节留给农民,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不一定都要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尤其不能触碰土地“非农化”的底线。“老板下乡,应是带动老乡,而不是代替老乡。”韩长赋指出,要加强对工商企业下乡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监管,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化”建设。
鼓励种粮,就是要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怎样才能端牢饭碗?怎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韩长赋认为,一方面,要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农地农用;另一方面,要提高种粮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种粮效益怎么提高?既要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也要靠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比较效益。要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流转土地种粮食,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工商企业租地“非农化”较突出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趋势。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对于社会关注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情况,农业部的数据显示,到2014年6月底,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已达到3864.7万亩,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
作者系农业部部长
第8篇: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意义
三权分置”摆脱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路径依赖,有利于重塑城乡土地权利关系。“三权分置”的提出,一改长期以来宅基地管理“以严治乱”的惯性思维,而是着眼产权再造,是宅基地制度最具实质意义的改革行动。
“三权分置”统筹解决了稳定与放活的矛盾,有利于凝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识。“三权分置”把握“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既维护了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及土地占有关系的稳定性,又顺应了部分农民想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愿。
三权分置”突破了“流转范围”的制度障碍,有利于走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困局。流转宅基地,收益将显著增加,流转动力和活力将全面激发。流转收益增加后,集体组织财力会相应增强,将促进宅基地有偿退出。
“三权分置”丰富了宅基地产权体系,有利于唤醒大量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实行“三权分置”,可以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时,将宅基地自发流转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农村土地市场有序发展。
“三权分置”打通了城乡要素流动的“中梗阻”,有利于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三权分置”可以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为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优化配置奠定基础。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可显著提升宅基地流转价值,扩大宅基地流转需求,从而推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前提是明确处分权。首先,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庄用地的规划利用权,现阶段,在城镇化地区应立足未来,提倡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在传统农区应因地制宜,提倡统规自建、多户联建;其次,应适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权利;再次,应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权。核心是明确收益权。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流转收益,在征地补偿时参与收益分配。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质性体现。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关键是处理好居住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居住权是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不论宅基地如何流转,都不能改变农民家庭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户有权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资格权的退出应以农民在城市里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为前提。可建立资格权退出的反悔机制,允许进城务工农民基于身份,重新从集体经济中取得使用权,但原退出所获补偿应退还集体。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应允许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差别性办法,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确保风险可控。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允许农户通过转让、互换、赠予、继承、出租、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其中转让、互换、赠予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出租、抵押、入股、继承可以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放活宅基地租赁权和抵押权,有利于释放土地价值潜能,吸引产业资本投向农村,促进乡村新业态发展。但要防止租赁权变性为无限期使用,抵押权过度发展,从而冲击农村社会正常秩序。考虑到宅基地制度的敏感性,现阶段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严格限定期限、用途,特别是不能进行商品住宅开发,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民土地权益。
三、问题
宅基地不再仅仅承担农民的住房保障功能,也将成为要素商品,直接进入要素市场。农村集体外的成员,想到某集体内购买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将有现实的合法性。
实际上,在一些地方,这种私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已经屡有出现,只不过由于没有法律的认可,使买方冒了一些风险。当然,卖方也常常会为此风险付出了对价:其交易价格往往要远低于有法律保障的价格。另外,小产权房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价格也比大产权房要低;部分小产权房的土地权属性质是宅基地。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口子不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这是否意味着城里人还是无法到乡下购买宅基地的使用权呢?意味着能购买使用权的,只能是农村人。这会极大地限制买方,从而也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
还是说,城里人可以购买使用权,但不能购买资格权,购买之后不能利用这个使用权来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意味着城里人和农村人将获得同等的购买资格,但是限制了城里人在农村“建大房子”的权利。
然而,有些地方的村庄,几乎整村人都已经移民到了城市,“空村现象”并不鲜见。如果有私人或法人要购买这个村落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村人也都愿意,是否也可以考虑呢?
与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相应,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农村居住用地使用权将可以直接入市。那么农村建设用地或宅基地开发利用的具体办法是什么?现在存量的小产权房又如何处理?无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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