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汇报(精选8篇)_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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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1 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存量清理情况。我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特别是针对有无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需要尽快予以废止的、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需要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的情况等要求,对以前的政策措施文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梳理,共对26件存量政策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进行清理,经查,以上政策措施均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情况。根据《关于转发2018年广西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重点包括的六项内容进行清理,经清理,26件存量政策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均不存在限制性竞争的内容。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强政策解读。我局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的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完善守信机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规范政策措施起草行为,对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因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整改措施到位。对2018年度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局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3 根据港南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港南区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针对我局起草的以区政府名义或区农业局名义出台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采取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自查梳理,局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排查,局领导研究公开清废和总结上报四个阶段进行。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内容主要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明确工作机制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局就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步骤和要求等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清理小组,多次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了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明确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积极思考,精心策划。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

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清理分工,清理方法步骤和清理目标。明确专门机构与人员负责组织清理工作,进一步澄清了对公平竞争审查重要性的模糊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要求区局机关各相关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专人负责对现存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逐一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四类标准”、18个“不得”和四类例外情形,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审查,提出“废改立”意见。经审查清理后,有修改,或有修改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汇集成册,与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一并由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局务会议审定。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分别负责本单位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意见》中的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

二是重视程序,狠抓落实。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依法审定,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规、细致周密、防止疏漏。同

时实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目标明确,方法明确和要求明确。

三是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积极推进我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一并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对规范性文件概念把握不准,公文规范处理程序不清的及时向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确保我局出台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港南区农业局

2018年6月27日

第2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1

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XXX发〔2018〕23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自治县政府所属部门在制定涉及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政策清理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我局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结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了自查,经审查,我局没有涉及此项工作的文件。

XXX县XXX局

2018年6月21日

根据《阆中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报送清理工作总结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乡高度重视,扎实部署,本着以检查促工作、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经乡党委政府同意,成立由乡党委书记敬中恒同志为组长,乡长秦洪波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排落实我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加大审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对我乡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的所有发文进行梳理与整理,重点排查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经梳理,我乡2017年年初以来未出台规范性行为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定期评估完善。

我乡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市相关文件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乡领导。确保我乡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乡将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继续自查自理2017年以前出台的发文,严格规范文件及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我乡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并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整改措施到位。对2018年之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我乡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枣碧乡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 日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2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关于落实自治区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察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今年已开展的两次督察要求进行自查,现就我局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

为规范财政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我局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坚持从财政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南宁市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分步实施的工作步骤,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通过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做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审查制度

我局建立了《南宁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及审查流程,成立了由局班子领导和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成员的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我局在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过程中,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规范审查流程

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办公室把好公文审核关,对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退回文件主办科室;所有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文件政策起草科室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书面意见以后交由局法制科进行复审。

四、加强增量文件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南宁市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南宁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要求,严格对照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在关于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2018年截止目前,审查由本局牵头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共计8件,经审查有关政策措施中均未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五、有序清理存量

(一)存量清理情况。我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特别是针对有无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需要尽快予以废止的、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需要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的情况等要求,对以前的政策措施文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梳理,共对26件存量政策(规章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15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进行清理,经查,以上政策措施均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二)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情况。根据《关于转发2018年广西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重点包括的六项内容进行清理,经清理,26件存量政策(规章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15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均不存在限制性竞争的内容。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政策解读。我局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的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完善守信机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45号)精神,规范政策措施起草行为,对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因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整改措施到位。对2018年度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局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3 根据港南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港南区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针对我局起草的以区政府名义或区农业局名义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采取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自查梳理,局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排查,局领导研究公开清废和总结上报四个阶段进行。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内容主要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明确工作机制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局就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步骤和要求等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清理小组,多次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了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积极思考,精心策划。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清理分工,清理方法步骤和清理目标。明确专门机构与人员负责组织清理工作,进一步澄清了对公平竞争审查重要性的模糊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清理工作有序推进。(三)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要求区局机关各相关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专人负责对现存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逐一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四类标准”、18个“不得”和四类例外情形,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审查,提出“废改立”意见。经审查清理后,有修改,或有修改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汇集成册,与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一并由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局务会议审定。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分别负责本单位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意见》中的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

二是重视程序,狠抓落实。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依法审定,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规、细致周密、防止疏漏。同时实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目标明确,方法明确和要求明确。

三是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积极推进我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一并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对规范性文件概念把握不准,公文规范处理程序不清的及时向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确保我局出台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港南区农业局

2018年6月27日

第3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1 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XXX发〔2018〕23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自治县政府所属部门在制定涉及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政策清理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我局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结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了自查,经审查,我局没有涉及此项工作的文件。

XXX县XXX局 2018年6月21日

根据《阆中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报送清理工作总结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乡高度重视,扎实部署,本着以检查促工作、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10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经乡党委政府同意,成立由乡党委书记敬中恒同志为组长,乡长秦洪波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排落实我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加大审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对我乡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的所有发文进行梳理与整理,重点排查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经梳理,我乡2017年年初以来未出台规范性行为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定期评估完善。

我乡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市相关文件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乡领导。确保我乡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三、下步工作打算/ 10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下一步,我乡将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继续自查自理2017年以前出台的发文,严格规范文件及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我乡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并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整改措施到位。对2018年之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我乡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枣碧乡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2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关于落实自治区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察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今年已开展的两次督察要求进行自查,现就我局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

为规范财政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我局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坚持从财政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南宁市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0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按照分步实施的工作步骤,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通过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做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审查制度

我局建立了《南宁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及审查流程,成立了由局班子领导和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成员的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我局在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过程中,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规范审查流程

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办公室把好公文审核关,对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审查的政策措/ 10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施文件退回文件主办科室;所有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文件政策起草科室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书面意见以后交由局法制科进行复审。

四、加强增量文件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南宁市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南宁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要求,严格对照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在关于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2018年截止目前,审查由本局牵头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共计8件,经审查有关政策措施中均未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五、有序清理存量

(一)存量清理情况。我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特别是针对有无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需要尽快予以废止的、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需要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的情况等要求,对以前的政策措施文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梳理,共对26件存量政策/ 10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规章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15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进行清理,经查,以上政策措施均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二)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情况。根据《关于转发2018年广西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重点包括的六项内容进行清理,经清理,26件存量政策(规章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15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均不存在限制性竞争的内容。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政策解读。我局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的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完善守信机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 10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45号)精神,规范政策措施起草行为,对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因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整改措施到位。对2018年度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局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3 根据港南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港南区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针对我局起草的以区政府名义或区农业局名义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采取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自查梳理,局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排查,局领导研究公开清废和总结上报四个阶段进行。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内容主要包括:/ 10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二、明确工作机制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局就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步骤和要求等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清理小组,多次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了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积极思考,精心策划。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清理分工,清理方法步骤和清理目标。明确专门机构与人员负责组织清理工作,进一步澄清了对公平竞争审查重要性的模糊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10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三)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要求区局机关各相关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专人负责对现存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逐一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四类标准”、18个“不得”和四类例外情形,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审查,提出“废改立”意见。经审查清理后,有修改,或有修改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汇集成册,与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一并由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局务会议审定。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分别负责本单位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意见》中的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

二是重视程序,狠抓落实。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依法审定,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规、细致周密、防止疏漏。同时实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目标明确,方法明确和要求明确。

三是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积极推进我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一并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对规范/ 10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性文件概念把握不准,公文规范处理程序不清的及时向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确保我局出台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港南区农业局 2018年6月27日/ 10

第4篇: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单位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2篇 【篇6】

2018年,我局认真贯彻《*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精神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抓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科学谋划,建立工作机制

为切实开展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我局制定印发了《*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程序的通知》(南文新广发(2017)257号),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基本流程和公平竞争审査表等,规定我局及局属单位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时,按照“谁制定,谁审査”原则,分别负责本单位、本科室拟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局政策法制科在合法性审查时,对各单位、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二、扎实推进,开展存量审查

根据工作实际,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相结合,严格对新出台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2018年以前,我局有存量规范性文件5份,分别为《*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南文发(2013)134号)、《关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文新广发(2015)164号)、《关于印发*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通知》(南文新广规(2017)1号)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制度的通知》(南文新广规(2017)2号)和《关于印发*市文化市场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南文新广规(2017)3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5份存量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没有违反审查标准,均达到公平竞争要求。

三、严格把关,开展增量审査

2018年,我局新出台规范性文件3份,分别为《关于印发*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南文新广规(2018)1号)和《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文新广规(2018)2号)和

《关于印发*市文化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文化企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南文新广规2018)3号),按照审查流程和方式,在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中的18条标准逐条审查,经审査,没有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已印发并按要求报市法制办备案。下一步,我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开展新岀台规范性文件审査。同时,不断健全竞争政策,加快建设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篇7】

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及城区有关公平竞争工作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扎实部署,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理顺工作机制

成立了*区卫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班子各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属各股室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疾控监督股,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区卫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明确了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确定了审査范围、内容、程序、处理及评估方式等内容,为今后我局政策制定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性指引。

(三)加大审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

根据城区政府制定下发公平竞争审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各股室在制定涉及上述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时,必须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经组织对2018年以来所有发文进行梳理和审査,没有发现有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

二、主要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意见

我局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理解还不够,对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把握不准等,影响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严格按照南宁市和城区政府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査制度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不断实践中逐步完善我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第5篇: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

自 查 报 告

(2017年9月18日)

按照《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发[2017]9号)及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要求,市城乡规划局高度重视,本着以自查促工作、以检查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成立了 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副职任副组长、各区分局及局属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宣传科,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局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 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明确了‚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确定了审查范围、内容、程序、处理及评估方式等内容,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对本局行权行为自行列出了负面清单,为今后我局政策制定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性指引。

(三)加大审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7]14号)要求,对我局2017年5月31日前制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保留1件、修改3件、废止4件,其中保留和修改文件作为此次存量政策清理的重点审查内容。

1、《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的通知》(庆规发[2011]12号)主要规定:凡列入本市城市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主要规定:声像档案资料的报送范围、内容及要求,以加强大庆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工作,统一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报送要求,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的归档,更好地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3、《 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指导意见》主要规定:按照《 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统一全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标准,规范大庆市建设工程竣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确保归档文 2 件的质量和工程档案的顺利验收和移交。

4、《 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在建筑工地设立建设工程城乡规划公示牌的通知》主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在建筑工地设立建设工程城乡规划公示牌,以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增强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对照省、市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以上四份文件通过逐件审核确定,均不存在公平竞争审核内容。

(四)履行审查义务,扎实清理增量

经梳理,我局2017年年初以来未出台规范行为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严格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加大宣传和公开力度,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第6篇: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

XXXXX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

按照《XX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X高度重视,扎实部署,本着以自查促工作、以检查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成立了由X局长为组长,X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X各股室为成员的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XX股,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公平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对我X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均不存在公平竞争审核内容。

三、定期审查完善。我X已转发《XX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股室,分别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政策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X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确保我X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四、加强宣传培训。接下来,我X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第7篇:新版2020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1 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XXX发〔2020〕23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自治县政府所属部门在制定涉及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政策清理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我局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结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了自查,经审查,我局没有涉及此项工作的文件。

XXX县XXX局 2020年6月21日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2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关于落实自治区2020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察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今年已开展的两次督察要求进行自查,现就我局2020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

为规范财政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我局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坚持从财政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南宁市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分步实施的工作步骤,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通过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做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审查制度

我局建立了《南宁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及审查流程,成立了由局班子领导和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成员的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我局在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过程中,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

求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规范审查流程

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办公室把好公文审核关,对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退回文件主办科室;所有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文件政策起草科室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书面意见以后交由局法制科进行复审。

四、加强增量文件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南宁市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南宁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要求,严格对照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在关于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2020年截止目前,审查由本局牵头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共计8件,经审查有关政策措施中均未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五、有序清理存量

(一)存量清理情况。我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照公平竞

争审查标准,特别是针对有无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需要尽快予以废止的、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需要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的情况等要求,对以前的政策措施文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梳理,共对26件存量政策(规章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15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进行清理,经查,以上政策措施均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二)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情况。根据《关于转发2020年广西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重点包括的六项内容进行清理,经清理,26件存量政策(规章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15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均不存在限制性竞争的内容。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政策解读。我局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的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

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完善守信机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20〕45号)精神,规范政策措施起草行为,对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因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整改措施到位。对2020年度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局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3 根据港南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港南区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针对我局起草的以区政府名义或区农业局名义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采取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自查梳理,局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排查,局领导研究公开清废和总结上报四个阶段进行。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内容主要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明确工作机制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局就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步骤和要求等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清理小组,多次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了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积极思考,精心策划。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20-2020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20〕2091号)文件,进

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清理分工,清理方法步骤和清理目标。明确专门机构与人员负责组织清理工作,进一步澄清了对公平竞争审查重要性的模糊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要求区局机关各相关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专人负责对现存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逐一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四类标准”、18个“不得”和四类例外情形,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审查,提出“废改立”意见。经审查清理后,有修改,或有修改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汇集成册,与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一并由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局务会议审定。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分别负责本单位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意见》中的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二是重视程序,狠抓落实。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依法审定,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规、细致周密、防止疏漏。同时实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目标明确,方法明确和要求明确。

三是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积极推进我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一并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对规范性文件概念把握不准,公文规范处理程序不清的及时向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确保我局出台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港南区农业局 2020年6月27日

第8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含义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平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四、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

已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17个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拟订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重点规范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五)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经验成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完善;

(六)研究拟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审查机制良性运行;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体系

十九大报告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体系分三个层面展开:国家层面、省级层面、我市层面。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对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对象包括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具体包括8个方面: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其他。

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方式

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采取自我审查的方式。

(一)建立内部审查机制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

国家、省、珠海市各部门已陆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现以省发改委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为例,简要介绍如何制定内部审查机制:

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省发改委各处室、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对照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2.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主办处室在向委法制机构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时,应包含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内容和结论,委法制机构对各处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3.对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主办处室也应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审查情况及结论一并报委领导审定。

(二)制定审查工作流程

审查流程分“三步走”:

第一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步,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标准的情形;

第三步,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要求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未形成书面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审核。书面结论应当体现包括核对审查标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流程。

(四)征求相关意见

公平竞争审查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明确利害关系人范围,具体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五)制定咨询和争议协调解决程序

可咨询多方意见。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与履行相关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目前,负责反垄断执法主要有三个机构,分别是:发改部门,负责价格垄断执法;商务部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商部门,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标准

(一)四大类18项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5)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6)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相关案例:某两地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对户籍、车籍、车价、车龄、排量、轴距等作出不合理、过于苛刻的限制(违反标准1),在国家发改委调查过程中,两地市主动修订细则,主要是放宽限制,降低门槛。

某市国资委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印发会议纪要,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价格和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国有保险公司(违反标准3),经国家及相关省发改委调查后,该市国资委立即整改,主动废止会议纪要。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某省下发通知,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高速通行费优惠政策,并明确“只适用于本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有固定运营线路的客运班线车辆”(违反标准1),经国家发改委对该省人民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该部门现已重新印发文件,对外省班车给予同样优惠。

某省卫计委在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违反标准2),经国家发改委责令整改后,该省卫计委纠正违法行为,允许2014年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2015年药品招标采购。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相关案例:

某市交通委在游船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组织指导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即通过召开会议、价格备案等形式,组织、指导游船企业统一价格,例如,2014年10月,将学生团价格统一定为35元/人(违反标准4),经国家发改委调查后,该市交通委立即整改,明确各类型船票价格由游船企业自主决定。

某省通信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即组织当地移动、电信、联通和铁通于2009年底达成协议,对四家运营商开展赠送活动的内容、额度、频次等进行约定,例如,约定各企业不得采取“无预存话费”“无保底消费”的方式开展赠送活动(违反标准4),经国家发改委调查后,该省通信管理局立即废除了相关文件。

(二)兜底条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

虽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实施:即属于四种情形之一的,且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四种情形

(1)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三个条件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确实施期限。相关案例:

2008年春运期间全国大范围雪灾,为确保滞留旅客地区价格秩序,某省对个别因受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影响、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显著上涨的地区,实施临时限定差价率或最高限价等干预措施,对高速沿线有关城镇的旅业客房价格将实行临时最高限价(该路段沿线旅业客房价格从2月1日起不得高于本店今年1月23日的实际价格),期限为20天。

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存量的原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一)尽快废止。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

(二)设置过渡期。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

(三)不溯及既往。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十、2018年我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一)清理主体

市、区(包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和各功能区,下同)、镇三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负责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对截至2018年1月15日, 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以及各级政府(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系统)及其所属部门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清理分五个阶段推进

1.自查梳理阶段(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全面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2.审核排查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组织专题研究,形成调整、废止、保留等3种初步处理结论。

3.公开清废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4.总结汇报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逐级上报。

5.督促检查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清理不到位、敷衍塞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责任追究

(一)社会监督

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或者向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二)执法监督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责任追究

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合。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上级机关可以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要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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