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证合一工作汇报(精选7篇)_多证合一总结

工作汇报 时间:2022-03-10 07:10: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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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五证合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9日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提出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1.什么是五证合一?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即:五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变一证“工商营业执照”,用一个代码。2.原发证照还继续有效?

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3.已经三证合一还需不需重新办理五证合一?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另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通俗的讲,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会自动变成“五证合一”。

4.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还有定期验证和换证吗?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通俗的讲,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5.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如何办理?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通俗的讲,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

第2篇:五证合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9日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提出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1.什么是五证合一?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即:五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变一证“工商营业执照”,用一个代码。2.原发证照还继续有效?

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3.已经三证合一还需不需重新办理五证合一?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另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通俗的讲,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会自动变成“五证合一”。

4.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还有定期验证和换证吗?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通俗的讲,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5.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如何办理?

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通俗的讲,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

第3篇:五证合一

我省启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首张新版营业执照颁出

更新时间:2015-10-09 11:44:34 10月8日上午,副省长隋忠诚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向企业申请人颁发了我省首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标志着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全面实施。

首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领取者姜镪兴奋地说,“作为全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受益第一人,我感到十分荣幸。”姜镪表示,“以前企业在办理‘五证’时要跑工商、质监、税务、社保、公安等多个窗口,光材料就要准备一打,现在五证合一改革真的方便企业,一个窗口搞定,只需要提交一份资料,而且工商部门登记效率这么高,企业是省时、省事又省心。”

据了解,本次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但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改革实施后,将原来的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对企业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记者看到,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服务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说明等材料一一陈列在展示栏内,让办理证照的企业一目了然。

据省工商局审批办工作人员薄广介绍,“本次制度实施的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将使开公司办理流程精简、成本降低,办事变得更加方便,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关于印发《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9-24 10:32:24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公安局、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顺利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流程

第四条 统一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不再向其他部门重复填报申请表格,不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

第五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即时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并导入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使用。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其他部门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新设时采集。在后续管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属地社保部门申请变更。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后,应当即时将变更信息共享到“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及时到数据中心提取相关信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其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更新统一代码数据库中相关内容。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统一保存。其他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免费查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在各部门间实时传递、互联共享。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七条 设立登记。2015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填写设立登记申请表格,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

(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三)审查通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业务系统,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该企业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审查未通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人员作出驳回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内容。

(四)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复核。发现重码、错码,错误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由工商登记机关按照纠错流程对错误代码进行纠正。纠错后的信息应即时共享至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等部门。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应定期向省工商局、长春市工商局通报赋码回传情况。

(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按照税收征管权限,分派至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凭“一照一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涉税事宜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相关部门提取使用。

(六)省社保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社保管理系统,并按照社保登记管理权限,分派至属地社保部门。企业凭“一照一码”到属地社保部门办理人员参保事宜。属地社保部门为企业办理人员参保事宜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相关部门提取使用。

(七)省公安厅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公安部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公章刻制信息,并传送至合法刻章机构。企业凭“一照一码”到合法刻章机构办理刻制公章事宜。刻章机构为企业刻制公章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相关部门提取使用。

(八)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全省“证照库”和“一证通”系统中使用。

第八条 变更(备案)登记。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其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或换领“一照一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企业因住所、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动,主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的,应填写《“五证合一”换照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换领“一照一码”不收取费用。

(三)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领“一照一码”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其原发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保登记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存档。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企业,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社保登记证的企业,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新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相关证照并存档。

(四)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五证合一”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五)企业换领“一照一码”后,其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提取相关信息后,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复核。发现重码、错码,错误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由工商登记机关按照纠错流程对错误代码进行纠正。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府政务公开办提取相关信息后,导入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使用。

(六)各部门发现同一户企业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与本部门原有信息不一致时,应通过部门会商方式进行确认。如确认非录入错误,按照“一数一源”要求,原则上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七)201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九条 注销登记。2015年10月1日以后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前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另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对。

(二)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办理注销登记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取信息,导入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使用。

(三)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各部门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对于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通过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质监、税务、社保、公安等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一照一码”后,应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及时咨询、办理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宜。

第十二条 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一照一码”向属地社保部门办理单位参保其他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社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领取“一照一码”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持“一照一码”到属地合法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逾期未刻制的,须到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后方可刻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各类企业登记工作,发放“一照一码”。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全省相关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涉税事宜。省社保局负责指导全省相关社保部门办理登记企业参保手续。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相关公安机关和合法公章刻制企业办理企业刻制公章备案手续和公章刻制事宜。省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协调各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为“五证合一”改革提供窗口服务保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做好衔接,确保“一照一码”信息在部门间顺利流转,各项业务高效办理,避免企业“多头跑”。

第十五条 改革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疑难问题,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以电子版形式下发)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电子版形式下发)

3.“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 4.企业声明 5.清税申请表 6.清税证明

“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

一、“一照一码”的效力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凡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即视为同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今后,不再单独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企业可持“一照一码”到各相关部门办理业务,各部门对“一照一码”均应予以认可。

二、办理涉税事宜须知

(一)新设立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咨询、办理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宜。如果您逾期未咨询、办理,可能会影响您办理涉税事宜,甚至造成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后果。

(二)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立且申请变更或换领“一照一码”的企业,如果没有依法办理过税务登记或者属于非正常户的,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三、办理社保参保事宜须知(一)企业请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单位参保相关事宜。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携带“一照一码”、《授权委托证明书》等材料,《授权委托证明书》可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下载表样,也可到当地社保局领取。需携带的其他资料请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查询(www.daodoc.com/)的“印章业公网查询系统”中查询印章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

五、企业信息公示事宜须知

(一)对于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211.141.74.198:8081/aiccips/)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等)。逾期未公示的,相关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吉林省公安厅

年 月 日

第4篇:五证合一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政策解读“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2016年5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制定出台了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方案,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利民利企利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究竟什么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此项改革还有哪些便利?特梳理出一些热点问题,方便群众深入了解改革相关措施。什么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指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什么?答:2015年9月28日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我省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了营商创业的便利化程度,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仍存在不少阻碍创业创新的制度性限制,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势在必行。2016年5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5月24日,国务院在2016年“放管服”改革要点中明确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任务;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加快推进改革步伐;7月,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作出具体安排,要求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制定出台了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方案,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意义是什么?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便利于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减少了重复审批,缩短了办事时限,提高了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对降低创新创业的制度性成本,更好地推动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便利于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由“多头办证”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表面看是商事登记程序的简化,实质上是政府的自我革命,是在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便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在各级、各部门间推送交换,进一步打破了部门间“信息孤岛”,实现了信息“互联互通、互相认可、一网共享”,对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归集市场主体信息,加强了信用约束,降低交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具体适用范畴是什么?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和《陕西省政府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适用范畴包括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我省“五证合一”改革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答:2016年8月3日,省政府印发《陕西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从2016年9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是怎么构成?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体有什么样的效力?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如同公民的“身份证”,一个企业主体只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赋予一个企业主体。企业凭: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税务、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相关部门都要予以认可,并且全国通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能够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便利?答:对于企业而言,主要有三大便利。一是节省时间。企业无需单独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只需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了企业往返各部门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二是节约成本。原来登记要准备多份重复资料,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为企业节约了办事成本。三是办事更方便。由于“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需带营业执照即可,再不需带一摞证照办事,从而使企业办事更简单、便利。如何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顺利过渡?答: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只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第5篇:企业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企业五证合一办理流程图

企业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企业五证合一办

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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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将按照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实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那么,五证合一 实施后,在社保经办服务方面有哪些影响呢?

昨日,市社保局发布社保经办服务指南,对相关业务做了详细的解读,以便帮助大家顺利办妥社保业务。新设立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个体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10月1日起,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 五证合一 营业执照后,即完成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五证合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发放。2018年1月1日前,原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 五证合一 营业执照后(含原领取 三证合一 营业执照仍未办社保登记的企业),必须按《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

企业首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携带《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式两份(需单位盖章,表格下载地址:http://dgsi.gov.cn)、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社保专管员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仅原领取 三证合一 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仅原领取 三证合一 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原社保登记证不用年审

10月1日起,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和换证,原来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社保部门从工商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企业办理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凭社保部门确认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到所属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2018年1月1日前,原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但不需要年审和回收。非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仍按原办法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此外,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即可,企业参保险种、社保专管员等社保登记事项变更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后,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6篇:办理”多证合一“申请书

办理“多证合一”申请书

市场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9号)要求,现申请按照“多证合一”模式办理如下证照: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住建部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务部门)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证(商务部门)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商务部门)

5、□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交通部门)

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交通部门)

7、□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备案(交通部门)

8、□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旅游部门)

9、□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游部门)

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11、□原产地证申报企业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12、□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备案(保监部门)

13、□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备案(保监部门)

14、□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文化部门)

1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农业部门)

16、□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气象部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大连海关)

18、□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公安部门)

说明:

1、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本申请书作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推送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企业涉及“多证合一”备案事项的,填写《办理“多证合一”申请书》,勾选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相关部门推送、与相关部门共享企业登记信息。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印章刻制备案、统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具有普适性的涉企证照事项,依据“多证合一”改革相关规定,无需企业申请,自动按照“多证合一”向相关部门推送企业登记信息。

3、设立登记时,由委托代理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变更登记时,由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第7篇:白城多证合一申请表

附件4 办理“多证合一”申请书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7号)要求,现申请按照“多证合一”模式办理如下证照:

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

2、□娱乐场所备案许可证(公安部门)

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

4、□农作物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备案许可证(农业部门)

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证(商务部门)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商务部门)

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文化部门)

8、□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许可证(文化部门)

9、□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部门)

10、□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门)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门)

12、□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文化部门)

13、□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许可证(文化部门)

14、□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文化部门)

15、□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计生部门)

1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计生部门)

17、□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卫生计生部门)

18、□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部门)

19、□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旅游部门)20、□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旅游部门)

21、□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旅游部门)

22、□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经合部门)

2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主管部门)

25、□测绘资质证书(测绘部门)

26、□银行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说明:

1、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本申请书作为市场主体信息推送的补充材料,如系统根据市场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关键词未自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可依市场主体申请补充推送。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和统计登记证,依据“五证合一”改革相关规定,企业无需申请,自动按照“五证合一”相关模式办理。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提出申请,并通过联络员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材料,上述信息和材料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内容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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