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廊道绿化 工作汇报(精选4篇)_生态廊道绿化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5-13 07:43: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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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生态廊道绿化动员讲话

在全县生态廊道建设动员会上的讲话

(2011年3月31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贯彻市委、市政府环首都绿色经济圈造林绿化暨高速公路生态廊道建设会议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一会儿,郝县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按照会议安排,结合分管工作,下面,我简单讲五点意见。第一,要把生态廊道建设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高速公路生态廊道建设,是省委和市委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完成好这项工作,县委、县政府进行了专题研究,起草制定了工作方案。可以说,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当前需要做的,就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征用土地、筹集资金等关键时刻,每一个部门单位,每一名领导干部,都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克服困难,不讲条件,拒绝理由,不折不扣地完成好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县委的态度很明确,就是要通过生态廊道建设,检验每一个领导班子的执行力,考验每一名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

第二,要把生态廊道建设作为建党90周年的献礼工程。今年是“十二五”开局年,也是党的90华诞。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生态廊道建设是我们今年的“第一战”,也是一场“攻坚战”。为打好这场攻坚战,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投身于生态廊道建设这一主战场,不仅要完成攻坚,而且要取得决胜,真正当好绿

化工程的中坚力量和主力军,真正做到绿化工程进展到哪里,党组织的作用就发挥到哪里;哪里的任务急难险重,哪里就会出现共产党员的身影。新闻媒体、包括“三学三比”活动简报要开辟专栏,集中宣传报道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党组织和党员先进典型,通报工程进度,曝光负面典型。要以这次生态廊道建设为契机,对全县广大党员和干部进行一次深刻的党性党风教育,引导党组织和党员用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全面展示我县党组织和党员的良好形象和风采。

第三,要把生态廊道建设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生动实践。这次生态廊道建设工程任务非常艰巨,同时植树的黄金季节就要来临,迫在眉睫,时不我待。参建单位要以创先争优的精神,立即行动起来,倒排计划,环环相扣,不留空隙,千方百计使后面的任务往前赶,力争提前完成。参建单位领导干部要大兴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之风,身先士卒,亲临一线,用榜样的力量影响感召广大党员干部,激励大家的信心和斗志。参建单位党员要把创先争优活动与生态廊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创”字上比思路、比作风、比水平,在“争”字上比能力、比干劲、比业绩,特别是我县的党员民营企业家,要发扬“驻我****、爱我****”的优良作风,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和实际行动,为廊道披绿,为党旗添彩。总之,要用生态廊道建设的成效检验创先争优、“三学三比”活动的成果。

第四,要把生态廊道建设作为考察甄别干部的一线战场。“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当好一名称职的领导干部的标准,就是“平常时候能看出来,关键时刻能站出来,危难时候能豁出来”。生态廊道建设工程就处在这样一个考验我们每一名干部的关键时刻。县委将把这次生态廊道建设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试金石”,通过

生态廊道建设来考察、甄别、发现、锤炼、培养一批干部,采取跟踪督查等方式,对表现突出的干部纳入县委用人视野,条件成熟的优先予以提拔重用,不是后备干部的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进行重点培养。

第五,要把生态廊道建设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县委开展“三学三比”活动的最后一“比”,就是“比业绩”。生态廊道建设工程任务完成得如何,就是今年各部门各单位最主要的“业绩”。各部门各单位的生态廊道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要作为2011年绩效考核的重点。工程涉及的部门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强化生态廊道建设检查督导,建立倒逼机制,实行倒排工期、挂牌督战。对工程完成好、质量高的部门单位,建党90周年大庆时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年终直接评为“实绩突出领导班子”;个人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年终直接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对未按时完成工程任务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门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实行一票否决,两年内本单位不能评先评优;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第2篇:宝丰生态廊道绿化建设PPP项目

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建设PPP项目采购文件采购人:宝丰县林业局采购代理机构: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第一章第二章录采购邀请.......3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说明..122.采购文件.......153.投标文件.......164.投标文件的递交........195.开标..196.评审..207.合同授予.......208.重新招标.......229.纪律和监督...2210.政府采购政策23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3第三章第四章PPP项目合同(草案)........24项目采购需求92一、项目概况.....92二、风险分配.....98三、项目运作方式98四、交易结构...109五.合同体系.....115六、监管架构...115第五章评审方法...135评审方法前附表..1361.评审方法.....1392.评审程序.....1393.投标文件初审1394.澄清有关问题1405.比较与评价.1406评审结果.......140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41一、投标函.......1421二、开标一览表..144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45四、授权委托书..146五、投标保证金..147六、偏离表.......148九、项目公司设立方案149十、资格文件...151十一、投标人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155十二、声明.......156十三、其他材料.1572第一章采购邀请

3采购邀请书致:各通过资格预审投标单位(被邀请单位名称)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建设PPP项目(项目名称)投标。1.采购文件的获取1.1请于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宝丰县为民路18号)持本采购邀请书及授权委托书购买采购文件。1.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2.投标文件的递交2.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2月18日11时00分。2.2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民路18号)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你单位收到本采购邀请书后,请于2017年12月4日17时式予以确认。(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500元,售后不退。采购人:宝丰县林业局联系人:电话:姜先生0375-7130778采购代理机构: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系人:电话:杜女士0371-875205222017年11月27日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采购人采购人:宝丰县林业局联系人:姜先生电1.3采购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系人:杜女士电话:0371-8752052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并满足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其他适用强制性要求。2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不得作为申请人。1.4.1投标人资格条件3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1主体要求: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3.2资质要求:申请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一)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3.3业绩要求:申请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一)截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五年内,具有至少1个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生态或绿化类业绩(投资或PPP或建设)(以合同签订话:0375-7130778编列内容时间为准)。3.4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申请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5信誉要求:申请人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禁止进入河南省工程建设市场或河南省政府采购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3.6项目经理要求:申请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一)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7其他要求:申请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daodoc.comparator,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1.1.8使用者付费(User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1.1.9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Gap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1.1.10政府付费(Government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Payment)。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121.1.11PPP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perations&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ManagementContract,MC)、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等。1.2PPP项目采购须具备条件1.2.1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1.2.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1.2.3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1.2.4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1.2.5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1.2.6其它相关审批文件。1.3采购当事人1.3.1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并按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社会资本方。1.3.3采购代理机构是受PPP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合格的投标人1.4.1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以外,投标人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3(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4)被责令停业的;(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1.4.4联合体投标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第1.4.2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的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1.4.5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项目概况1.5.1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2采购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3项目概况:见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141.6采购需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1.7费用承担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准备和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1.8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9现场考察及答疑会1.9.1采购人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组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2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采购文件2.1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及组成2.1.1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6)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文);(7)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8)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9)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11)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15(1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2.1.2本采购文件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采购邀请投标人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项目采购需求评审办法投标文件格式所有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为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2.2如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如答复内容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2.2.1条执行。2.2.3潜在投标人收到书面答疑后,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3.投标文件3.1投标的语言与计量3.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3.1.2除在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2投标文件的组成3.2.1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163.2.2投标人应将任何不同于采购文件的招标内容、要求和商务条款列于“偏离表”中,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未在“偏离表”中列明的偏离不予认可,在后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以采购文件为准。3.3投标价格3.3.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3.3.2投标价格可以是项目类指标(如项目投资额、保底收费量等),也可以是特许经营类指标(如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利金、政府方股权分红收益线等)。投标价格应包含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投标价格中。报价方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3.3.3本次采购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3.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3.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采购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完整提供各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联合体的响应可被否决。3.4.2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投标前、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文件。3.5投标文件有效期3.6.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可以予以否决。3.6.2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6.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6投标保证金3.7.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17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3.7.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7.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3.7.3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7.4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7投标文件的编制3.8.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8.2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8.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内。3.8.4投标文件必须用不可拆解的胶装装订,因投标文件内容缺页或遗失对投标人造成的影响投标人自行承担。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8.5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3.8.6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84.投标文件的递交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提交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提交的或者未提交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8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开启的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不出席,视为同意此次开标结果。5.2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19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设有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的,公布PSC值、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6.评审6.1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2人和评审专家5人共7人组成。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相关专家库随机抽取;6.2评审原则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6.3评审6.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的,评审小组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6.3.2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3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并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4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6.3.5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20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7.1.2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7.1.3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投标人排名,依次与候选投标人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投标人即为预中标投标人。7.1.4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候选投标人进行重复谈判。7.1.5采购人应当在预中标投标人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投标人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7.2中标通知采购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7.4.2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7.4.3采购人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21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7.4.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5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9.纪律和监督9.1纪律要求9.1.1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1.3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9.1.4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9.1.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9.1.6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2质疑、投诉处理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2210.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第三章PPP项目合同(草案)

24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25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合同本项目合同(“本合同”)于2017年月日在宝丰县由以下双方订立:(1)宝丰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2)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以下简称“乙方”)26第一章总则1.1引言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面深化林业改革,明确把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林业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的要求,从国家层面和战略高度,对国家储备林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做出了部署,标志着国家储备林建设上升到国家重要决策,成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木材供给能力、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生态廊道建设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生态文明的主要基础载体,建设生态廊道,可增加绿量,充分发挥森林滞尘、吸附有害气体、固碳释氧等功能,绿化美化城市,为市民打造一个青山常在、绿色满目的生态环境。近年来,宝丰县委、县政府确立了林业在“生态宝丰”建设中的重要地位,2011年成功创建为省级林业生态县。为落实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建设生态宝丰,宝丰县政府提出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建设项目。本项目建设以林业生态工程为骨架,以公路、河流、堤坝等沿线绿化为网络建设生态廊道。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提升宝丰县林业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宝丰县人民政府授权宝丰县林业局计划以PPP模式运作本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1.2术语定义和解释1.2.1术语定义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附件等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项目中标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指《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建设项目》指【公司】27资格预审文件指甲方于2017年【】月【】日发布的《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指甲方于2017年【】月【】日发出的《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采购文件建设项目采购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项目合同(草案)》及其澄清答复等。指中标人根据甲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要投标文件求,为投标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的文件资料。指中标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甲方交纳的、为保证履行其投标义务而支付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由甲方/或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指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特许经营权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建设项目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经甲方同意的项目相关的可经营性内容。项目特许经营期特许运营期指从本项目开工之日开始10年(含建设期2年)的期间。指自建设期满次日起至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期间。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本合同及附件;(2)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答复;项目文件(3)中标通知书及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5)融资文件;(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28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项目资产(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5)项目运营单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标准、规范或其他强制性规定。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中国法律法律变更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可以分为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与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由乙方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同意和/或甲方指定的与本合同有担保合同关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相关权益之上为贷款人设置了任何担保权益的合同。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批准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其他的项目资金提供人,包括银行、社会信贷机构等。指甲方批准的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合同、票据、契约、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指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指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融资文件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期保函项目建设建设期29变动指双方在建设期间对项目的设计变更及乙方在运营期间根据甲方要求或者经甲方同意对项目的更新改造。指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所进行的验收。指本合同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指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日期。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竣工验收生效日终止日移交日期贷款资金本合同所涉及资金及所有贷款仅指用于本项目。1.2.2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协议)或文件;(2)“元”指人民币元;(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4)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9)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30(10)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1.3合同背景和目的1.3.1合同背景(1)本项目已于2017年【】月【】日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于2017年【】月【】进行了资格审查,针对审查结果于2017年【】月【】日在【河南政府采购网站等媒体】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2)甲方于2017年【】月【】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了《采购文件》,经过公开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选定乙方为中标人。甲方或招标代理机构已于2017年【月【】日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1.3.2合同目的(1)本项目投融资顺利实施,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得以满足和到位,以实现项目建设和运营。(2)为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实施提供权利和义务的界限,预防风险发生,确定风险承担主体。(3)建设期满后,保证本项目资产的顺利移交,实现本项目物有所值。1.4声明与保证1.4.1甲方声明与保证(1)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得到政府方的充分有效授权,具备签署本项目合同的主体资格。(2)甲方已充分说明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背景,所说明之事项真实、准确并且完整,同时阐述清楚本项目建设目的,并无任何有意掩盖或隐藏之行为。1.4.2乙方声明与保证(1)乙方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同时具备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2)乙方充分、全面的了解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内容、合同签署背景,并在入场前对项目现场进行了勘察,已明确知悉和了解场地状况和建设的条件。(3)乙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服务并维护项目资产。(4)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任何超出甲方能力和责任范围的行为,在保证收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公益性,维护项目的公益性本质。】31第二章2.1政府方主体2.1.1主体资格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宝丰县林业局合同主体如宝丰县人民政府在对行政机构进行调整时,发生主体名称变更的,则变更后的主体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1)督促和监督项目的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建设期内,与乙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2)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3)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4)依法授予本项目经营权,负责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等工作;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建设期及运营期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5)要求乙方定期或临时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相关情况;要求乙方进行项目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维修的权利;(6)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7)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8)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核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核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核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32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9)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相关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核的权利;(10)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11)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重大违约或重大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但不得被要求)介入临时接管项目,直到项目恢复正常运营。(12)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13)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1)擅自停业、歇业;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3)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4)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4)合作期满,无偿取得本项目相关设施的权利;(15)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政府部门依据适用法律行使的法定权力。(16)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1.3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合同,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在本合同签署后,项目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再与任何其他方签署与本项目有关的、并可能对项目公司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但为了公共利益及落实国家政策要求除外;(3)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与项目有关的批准;(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尽力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33(5)在合作期内,负责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并以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项目设施占地的相关手续,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向乙方交付本项目所需场地;(6)协助乙方办理选用、委托监理公司、委托设计公司的招标手续。负责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工程设计或方案变更的审批,并审核确认该变更的预算清单;对本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费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协调;(7)建设期间,协助乙方设立项目经理部等临时设施,以及将所需水、电、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需要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纳入总投资;(8)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等部门或行业需在本项目永久性占地范围内设立永久性各种管线、杆塔、管廊等设施时,由甲方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由甲方统筹各方协调施工,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9)在项目运营期间,基于严谨合理的原则进行计算,在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公司以工业用材林采伐收入、林下经济土地租赁收入、苗木出售收入、经济林租赁收入等作为收入来源。由于本项目属于林业生态廊道,以上收入不足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的成本支出及合理收益。故,参照项目实际成本及合理收益值,由政府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补贴。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为: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之和,再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10)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11)在项目合作期内,对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12)因甲方要求或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时,给予乙方合理补偿;(13)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并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与乙方办理工程固定资产、全套档案资料交接等手续。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接受项目设施,并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款项;(14)因政府方原因项目提前终止时,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补偿;(15)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尽最大努力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调、政策支持及税收优惠。2.2社会资本方主体342.2.1主体资格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如乙方股东或乙方进行股权变更,则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若名称变更,则应当及时通知甲方。2.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1)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经营、管理、使用权,只允许将使用权租赁给宝丰县人民政府进行政务工作使用,不能做其他使用。(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在合作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并收取运营维护费等独家和排他权利;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应具备丰富的生态保护、生态廊道、道路绿化或城镇绿化领域的建设或运营经验。(3)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的目的将本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4)享有无偿使用项目建设用地的权利;(5)合作期结束后,如甲方继续采用PPP方式选择经营者,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6)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营维护费;(7)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建设投资或运营成本增加时,增加部分分别计入项目总投资或运营总成本,根据本合同因甲方原因使项目建设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业务时间相应延长;同约定获得相应合理补偿;(8)在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情况下,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9)因政府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时,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补偿;(10)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11)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同意项目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工作。352.2.3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1)承担本项目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自行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2)乙方应保证项目设计总投资、设计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并获得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确认;(3)乙方应做好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安全、组织管理、工期等工作;(4)应按照适用法律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按进度计划组织管理工程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应在本项目的建设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购买保险;(5)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6)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7)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合作期内监管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8)乙方在甲方的协助下,负责及时办理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审批手续,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完工;(9)执行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合理变更;(10)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设施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授权许可,乙方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酌情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11)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由于国家专项资金的金额与时间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专项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并相应调整支付额度以及支付进度,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专项资金有36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12)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公司应为相关政府部门履行上述监督检查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竣工材料等);(13)在运营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14)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全面申报相应的税收;(15)按照甲方的要求报告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情况;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各类设施的安全运行;(16)最大限度地使所有用户获得公平普遍的供应和服务,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或以高价等手段,人为设置障碍限制用户(包括潜在用户)享有正当的权益;(17)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18)如果违约,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及时改正;(19)在本项目中,采用无追索的项目融资,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乙方应另行通过股东贷款或补充担保等方式确保项目公司融资足额及时到位;(20)在合作期内,对其合作单位和雇员的受托行为、职务行为所导致对本项目的损失、损害、索赔和其它赔偿责任负责;(21)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情况,以及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要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22)在合同约定期满后,按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甲方或甲方的指定机构,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乙方应确保由其作为签字一方的融资文件、原材料或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相关条款;(23)乙方应在其章程及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明确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乙方章程的修改应报甲方认可;2.3对项目公司的约定2.3.1本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其中甲方指定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出资代表,完成与乙方共同出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义务。372.3.2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合同签署后【45】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其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万元,甲方的出资代表出资【1000.00】万元,乙方出资【49000.00】万元,甲乙双方的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2.3.3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自项目公司成立后十五【15】日内完成实缴工作,其中甲方指定的出资代表享有【2】%股权,乙方享有【98】%股权。2.3.4项目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应当在宝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体注册地址由双方协商后确定。2.3.5甲乙双方应分别选派股东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就一般性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参加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若乙方转让股权事项,则甲方享有一票否决权。2.3.6公司董事会是项目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项目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1)名,董事【4】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应推选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2.3.7关于项目公司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后执行。2.3.8项目公司成立后享有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履行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但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予免除。38第三章项目的范围和合作期限3.1项目的范围3.1.1项目名称本项目名称为:《宝丰县生态廊道绿化建设项目》。3.1.2项目地点本项目位于宝丰县境内主要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入村道路等道路两侧,及汝河、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支流河等水系沿岸。3.1.3项目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廊道和水系廊道。道路廊道包括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入村道路等沿路廊道建设。水系廊道包括汝河、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支流河廊道建设。3.2经营权3.2.1甲方依照宝丰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授予乙方在项目期限内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的权利,并在合作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乙方被授予的权利范围包括:1)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负责本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2)项目的运营维护内容为项目设施在运营期限内的运营、管理、维护与保养;3)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土地;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运营维护费;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的上述权利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保持有效。3.2.2甲方授予乙方之经营权在合作期内系独家、排他的权利。3.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3.2.4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的,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其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商业性开发业务的,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3.3经营权的限制3.3.1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收益权、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抵押或质押担保,但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益,且上述抵押或质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合作期届满前一(1)年。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39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3.3.2除了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设施以及收益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设置任何担保权益。3.3.3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质押、承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设置任何担保权益。3.4项目合作期限3.4.1合作期限除非依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而终止,本项目合作期为二十(20)年,包括建设期三(3)年与运营期十七(17)年,合作期自项目开工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乙方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如合作期满后,乙方有意继续经营项目设施,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3.4.2期限的延长(1)在合作期内,如发生下列事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期限进行调整。合作期限可延长:1、政府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造成项目建设、运营中断的;3、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建设、运营中断的;4、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变化或政府的公益性指令造成本项目的建设、运营中断,实际运营期限比原有约定期限缩短的;5、一旦使用者出现不能足额支付使用费的时候,乙方有权获得合作期限的延长,具体延长期限,根据当时实际的支付能力另行协商约定,直到完全实现社会资本所应得到的收益为止。6、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2)延长合作期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上述事件发生之后,可申请延长合作期,甲方在收到申请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与否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延长合作期。3.5期限的结束3.5.1除因项目合作期限届满而结束外,项目期限因提前终止而结束。3.5.2合作期满,乙方应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的约定自行决定存续或者解散清算。403.5.3甲方有权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若乙方就项目后续的运营维护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未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重新招标而乙方未获中标资格的,则乙方应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3.5.4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前一年解除在项目收益权或项目设施上设置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41第四章前提条件4.1前提条件的具体内容4.1.1项目已经取得相关批复,如:发改委的立项、实施方案批复等文件。4.1.2乙方已为本项目建设与融资方签订了融资合同或证明并且向甲方提交了有关合同的复印件。4.1.3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购买了建设期保险并且向甲方提交了有关保险合同的复印件。4.1.4乙方需先根据本合同中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主要分包合同,并且向甲方提交了有关合同的复印件。4.1.5本合同需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4.2前期工作任务分担4.2.1甲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的规划选址(如需要)、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勘察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及审查、设计咨询、造价咨询、施工图编制、项目概算审核、PPP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等工作,必要时乙方应予以协助。4.2.2甲乙双方应配合实施项目用地涉及征地拆迁(如需要)及补偿安置工作(如需要)。4.2.3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需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占地及配套的水、电、路。为本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临时设施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3前期费用4.3.1本项目在审核决算时涉及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范围内的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如需要)、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工作的费用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编制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预算编制费及工程建设监理费等其他费用。4.3.2甲方前期工作费用计入本项目审核决算。4.4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4.4.1甲方针对前期工作安排,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4.4.2甲方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4.4.3甲方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合理诉求,提供其他合理的支持。424.5前提条件豁免经一致同意,双方有权放弃任何一项前提条件,但双方对任何一项前提条件的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4.6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4.6.1合同终止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4.6.2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1)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2)经济赔偿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并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3)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4.7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在第4.1条所述之所有前提条件成就之日,全部尚未成就的前提条件已根据第4.5条的规定被放弃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期。43第五章5.1资金筹措方式及到位进度5.1.1项目资本金项目的融资本项目总投资250000.00万元,拟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完成建设,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所占股权比例分别为2%、98%。其中,资本金为500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20.00%),资本金的98%(49000.00万元)由社会资本方出资,资本金的2%(1000.00万元)由政府方出资;其余部分2000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80.00%)由项目公司融资筹措。详见下表序号11.11.1.11.1.21.2名称估算总投资资本金政府出资社会资本方出资项目公司融资金额(万元)250000.0050000.001000.0049000.00200000.00比例100%20.00%资本金的2%资本金的98%80.00%5.1.2项目资金到位进度(1)本项目注册资本金由乙方各股东根据本项目合同约定足额到位。(2)乙方和甲方应保证本项目的注册资本金50000.00万元于项目公司成立之后【30】天内足额到位,其他所需资金到位时间必须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需求。5.2乙方的融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获得项目的融资。5.2.1乙方的融资权利乙方有权以本项目运营期的收益权、或社会资本方以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担保向融资方申请融资。5.2.2乙方的融资义务(1)乙方必需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投入和使用,资金的到位时间要求应满足本合同项下项目顺利进行的需要。(2)若乙方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社会资本方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3)若乙方融资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由社会资本方负责自行足额提供相应资金。(4)乙方应保证在项目合作期满时解除在本项目上设置的任何抵押、质押、担保。445.3融资方的权利5.3.1融资方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在保证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和障碍的情况下,融资方可以行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但应保障项目的持续合理运营。5.3.2融资方的介入权当乙方发生违约事件且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融资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补救,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但此介入不应影响甲方和融资方对项目的权益。5.4再融资(1)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进行再融资;(2)再融资应签署《再融资协议》;(3)再融资应增加项目收益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4)因再融资所节省的财务费用,甲方享有所节省财务费用50%的分成。45第六章6.1土地权利的“取得”本项目系新建项目。项目用地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则由甲方协助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在建设用地上的建设活动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因管线及设施情况资料不详或不实而在本项目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乙方应负修复及赔偿责任。乙方有责任保护本项目沿线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安全。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单位的索赔、使用者的索赔、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可以提供协助。6.2场地范围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6.3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等6.3.1乙方的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本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甲方应确保乙方拥有使用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权利,乙方有权在经营期限内独占性地使用该特定土地进行以实施项目为目的的活动,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6.3.2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用地仅用于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的用途,对该项目用地的任何使用方式的变更,均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转让、出租、抵押等。6.3.3甲方对项目用地检查监督及出入权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依法对项目用地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1)检查项目建设进度;(2)监督乙方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进入项目设施场地不得影响项目建设现场的正常建设运营活动。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对本项目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限制。46第七章项目的建设7.1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廊道和水系廊道。道路廊道包括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入村道路等沿路廊道建设。水系廊道包括汝河、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支流河廊道建设。①道路廊道建设规模高铁每侧绿化宽度200米,普通铁路、高速、国道、省道每侧绿化宽度100米,县道、乡道每侧绿化宽度50米(闹店观音大道每侧绿化宽度150米),村道每侧绿化宽度10米。②水系廊道建设规模汝河南岸绿化宽度200米,南水北调中线干渠两侧绿化宽度100米,县域内支流河每侧绿化宽度50米。7.2项目规划设计7.2.1设计责任(1)本项目采取的BOT(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此项目部分《设计合同》已由政府方与设计单位签署完毕,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接政府方已经签署的设计合同并完成后续《设计合同》的签署,后续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设计责任。(2)该责任不因该设计已由乙方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而被豁免或解除。(3)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以最终经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复通过的为准。7.2.2设计依据(1)甲方组织编制并经审查的项目规划、项目技术文件;(2)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强制性规范、标准和条件。7.2.3设计审查(1)甲方有权审查由乙方制作的任何设计文件且乙方有义务将相应设计文件提交给相应审查机构审查,相关审查费用经甲乙双方认可后作为政府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如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合同内容,甲方可要求乙方修正,有关修正费用、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2)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3)甲方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履行审批程序义务。7.2.4设计优化与变更(1)甲方未对优化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47本合同项下的权利。(2)在不限制前款权利前提下,乙方应按施工图进行建设。(3)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书面提出理由,并取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工期予以变更,增加/减少成本如实结算计入项目总投资。(4)如乙方未经甲方审批确认擅自进行设计变更,而造成的此部分建设费用(含设计费用)增加,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变更内容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要求)造成的此部分建设费用(含设计费用)的调整,调整的费用按实计入项目总投资。(5)在建设过程中,因不良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岩溶、危岩、岩堆、施工诱发的滑坡)和工程路线调整等需进行工程变更的,乙方须向甲方进行报告,且需经甲方批准后才能实施,调整的费用按实计入项目总投资,否则因此导致的工程量及投资额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6)甲方变更项目设计规模、条件或因甲方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错误或对设计基础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7.3项目施工7.3.1项目施工管理(1)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2)在不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建设过程中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配合。(3)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的三十(30)日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建设管理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4)如甲方发现乙方的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偏离进度计划较大,有权组织乙方召开进度调度会,督促乙方加强进度管理,确保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5)乙方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对于超规模、重大安全事故的专项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乙方施工完成隐蔽、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检合格后,报告甲方,由甲方乙方共同组织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责任主体进行验收。(6)本项目报建和验收手续审批、监督流程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并按相关质量规范和标准进行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凡未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款进行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应予以返工,直至达到设计及法律法规要求,否则甲方不予验收,不予以计入工程量。487.3.2项目建设期限及进度(1)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为三十六(36)个月,自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主要进度日期如下:①开工日: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②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自开工日后三十六(36)个月期满之日。(2)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①不可抗力事件;②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③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④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决定停工延期。⑤依法依规顺延的其他事项。(3)当前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或顺延进度日期的,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件的种类;②预计延误的日期;③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④乙方要求延误的日期。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4)如果乙方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对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5)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如仍不能避免延误工期的情况,甲方有权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6)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49

第3篇:河南省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及白河绿化工程建设进展情 况 汇 报

方城县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及白河绿化工程建设进展

情 况 汇 报

方城县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及白河绿化工程自开工建设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强力推进,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止10月24日,沿线乡镇定边化线,开挖边沟,土地流转,造林规划等已全部完成,共签订流转协议亩,占任务的%,其中大户承包亩,发放补助资金万元。主要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指挥长,主管副书记、副县长为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高规格的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及白河绿化工程领导小组。沿线乡镇均成立相应机构。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五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出台相应政策、文件。县委书记秦书君,副书记何明海,副县长刘杰多次深入乡镇调研土地流转、造林机制、造林模式等,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程建设。县长褚清黎在学习期间利用星期天到施工一线调研,检查指导工作。

二、强力推进。县委、县政府把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及白河绿化工程

作为当前和今后农村工作的重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把好时间接点,做好土地流转工作。二是创新造林机制,科学安排造林模式,激发造林积极性。三是提供技术保障。县林业局领导班子和工程技术人员分包乡镇,具体指导工程建设。四是加大资金投入。对中线干渠两侧各一百米和白河绿化工程流转出的造林地,每年每亩县政府补助八百元,其

中生态林补15年,经济林补5年;对边沟每开挖一公里补一万元。

三、强化责任。县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包乡镇和行政村,县纪委

监察局、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室和县林业局等组成督导组,对乡镇巡回督促检查,督查结果电视曝光。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乡镇有畏难情绪,边沟开挖标准低。下步将按照南阳市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建设整体工作部署全力抓好落实,按时间节点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方城县林业局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4篇:方城县南水北调中线干渠生态廊道建设情况汇报

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干渠生态廊道

建设情况的报告

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方城段全长60.794公里,占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干渠长度的三分之一,涉及8个乡镇,55个行政村,238个村民组,廊道规划面积20606亩,除临时占地未移交不能绿化外,今春造林任务1.4万亩。去年9月份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全县上下紧紧围绕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建设,迅速成立机构,制定扶持政策,推进土地流转,落实大户承包,组织整地造林,落实管护措施,廊道绿化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至3月底,全部完成廊道可造林建设任务,落实42个造林承包大户,栽植冬青、桂花、石楠、栾树、银杏、核桃、梨等30余种,120万余株。在全市生态廊道观摩评比中名列前茅,被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目前,经验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造林成活率均在95%以上。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上下联动。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四大家”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督促检查组。沿线乡镇也都成立了相应机构。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推进廊道绿化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还适时召开沿线乡镇办党委书记、乡镇长、主管副职及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廊道建设动员会、座谈会、督查会、推进会共9次。县“四大家”领导分包乡镇,乡镇党政主要领导都能亲自挂帅,包建示范段,林业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分包乡镇重点渠段和造林承包大户,全程跟踪服务。

二、创新机制,激发活力。首先是县财政加大投入。为了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绿化任务,县财政把廊道绿化和白河防护林带的土地流转、造林苗木费纳入预算。对中线干渠两侧流转的土地,生态林长期补助,经济林补助前五年,造林苗木按规划实行定补。目前,2014年度土地流转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其次是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对绿化规划区内流转出的土地,公开招商引资,吸引有能力的龙头企业和个人承包造林,形成多元投入机制,一年来,累计投入造林资金

1.8亿元,有效推动了廊道绿化工程造林进程。

三、科学规划,严格标准。一是抓规划。在全市廊道绿化的初级阶段,及时与市林业局对接,把方城特色融入全市大规划中,在此基础上,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逐渠段、逐地块、逐小班进行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树种、确定造林密度,编制《方城县南水北调中线干渠生态廊道造林绿化总体设计》,并报市林业局评审。按照市政府要求,哑口段按生态游园标准建设,重点打造,我们聘请有资质的河南省林业规划院进行规划设计,吸纳垭口地理特征、历史文化传承等多种元素,并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二是抓苗木。按照市总体规划要求,生态林苗木米径不低于4公分,重点部位6公分以上;经济林苗木要求2年生,高度1米以上良种壮苗。外调苗木要有原产地检疫合格证,杜绝携带有病虫苗木入侵。三是抓栽植。按规划密度点穴放线、挖穴植树、浇水封土、涂白抹红、固定支架,做到横竖成行,整齐划一。四

是抓验收。县乡工程技术人员每天现场巡查,严格检查验收,对苗木不达标、栽植标准低的造林承包大户,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部门联动,搞好服务。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乡镇主要领导、农业中心主任和造林承包大户参加的观摩会、推进会等专题会议,以会代训,明晰造林主体,落实造林合同,要求乡镇为造林承包大户提供优质服务,并督促造林大户迅速组织机械、人力等整地挖穴,备足苗木,打井配套,植树造林等。整合南水北调中线灌溉影响恢复工程、交通影响工程、和农业、水利、农综、电力等项目资金,解决干渠绿化的水、电、路、机械等配套设施。同时,县委、县政府出台廊道绿化工程检查验收和抚育管护的一系列规定办法,成立管护组织,配合造林承包大户加强巡护,严防进入林带放牧和毁林烧树等现象发生,对于毁林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从重从快予以查处,确保廊道绿化栽一棵成一棵,造一片成一片。

五、高效督查,整体推进。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效能室,县绿委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巡回对乡镇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实行一天一督查一排序一通报,督查结果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给县“四大家”领导和沿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连续两次排名落后的乡镇办,对分管副职电视问政;连续三次落后的乡镇办,对分管副职由县纪委跟踪问责,其乡镇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在廊道绿化的关键节点,县委、县政府组织观摩督查3次,对植树进度快,栽植标准高的造林大户和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从而有效地激励了沿线

乡镇和各承包大户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我县南水北调中线生态廊道工程建设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林投入较多,资金缺口较大。二是少数乡镇一些渠段土地尚未流转彻底,加之临时占地尚未完全移交,造林遗留任务较重。三是规划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跟不上。下一步我们将乘这次市政协视察的东风,认真听取各位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创新方法,狠抓落实,确保把南水北调干渠建成生命之渠、生态之渠、景观之渠,确保把保护“母亲河”行动落到实处。一是强化服务,围绕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搞好政策、技术和资金各方面的服务工作,为造林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建立和落实廊道造林、管护的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林木管护工作。三是强化攻坚,及早谋划,善始善终高质量完成廊道造林遗留任务。

2014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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