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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情况的汇
报
县委政法委: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轨道。为贯彻落实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不断推进社区管理创新和提升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水平,现就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先后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湖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通知精神要求,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于2008年先行在走马镇展开试点,2009年全县全面推开。几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本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打造山区矫治特色,服务为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以抓基础,定制度,强管理,显实效为重点,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确保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全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截止今年3月底,共累积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91名,解除82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109人(已办理变更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对象2人和因对原判决不服正在上诉的2名不在其中),都已按要求到指定的乡镇司法所报到,入矫率达100%,其中:管制7人,缓刑 73人,假释3人,暂予监外执行7人,剥夺政治权利19人。
二、学习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
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通知精神,县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检法等单位从三个方面狠抓了学习贯彻实。
一是强化培训,明确职责。3月1日,县司法局组织全县司法行政干部举办了为期半天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集中学习辅导培训,通过培训学习,达到了从思想上不断提高了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了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为下步《社区 2 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正确行使工作职责,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摸清底数,规范管理。由县司法局牵头,在全县组织开展了社区矫正对象专项清理摸排活动。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颁布实施前,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试点期,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工作流程等模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工作流程的规范性、日常监管的强制性、奖惩办法的法律法规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致使我县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比较突出。3月上旬,县社区矫正办会同县检察院监所科、县公安局法制科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全面清理排查,结果表明,截止今年2月底,全县已办理接受社区矫正手续的只有65人,尚有36名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处于放任自流的“漏管”状态,呈现出“缓刑成了免刑,假释成了真释,管制成了不管不制”的现象”,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全稳定,易发生个别对象走向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基于上述情况,县司法局及时将目前脱管漏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人员通报到了各司法所,并要求各司法所迅速下达接受社区矫正督办通知书,限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办理相关入矫手续,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程序从重从快给予严厉打击。
三是宣传引导,集中教育。为确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3月9日至3月26日,县司法局与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别到各乡镇集中开展了一次《社区矫正实 3 施办法》政策宣传和全面检查督办。首先,指导并参加各乡镇举办的由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参加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集中学习教育,会上,司法所分别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承诺书》,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就如何认真履行职责表了态,县司法局、县检察院、乡镇分管领导讲了话,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其次,对长期脱管漏管的36名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各司法所和派出所下达接受社区矫正督办通知书后,对报到入矫情况进行了祥细的检查和核对,全县仍还有24名社区矫正对象没有自行在所在地的司法所报到,工作组要求,各乡镇务必在3月底前,将拒不接收社区矫正的人员,形成专题调查材料和书面报告上报县司法局和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视情形给予警告、提请县公安局给予治安处罚、向原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外执行建议书,坚决从严、从快、从重予以严厉打击,达到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确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截止3月底,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时间逾期报到的3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别下达了书面警告处理决定,并要求各乡镇社区矫正办,在4月份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时,予以通报,搞好警示教育,从中吸取教训,坚决确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三、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凸现出严重的增职不增编的问题。全县9个司法所1人所就占了4个,目前的矫正工作仅限于完善档案资料,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底数清、情况明就是尽了最大努力,务虚的多、务实的少,矫正效果可想而知。亟需政府提供经费,统一聘用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者,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簿弱的问题。
二是工作经费无保障。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人、财、物力的保障是工作正常开展前提。而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现状是:增职能不增人员编制,聘请人员、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及组织公益劳动又无工作经费和活动场所,尤其是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后,依法规范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赋予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诸多新内容和新要求: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应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第二、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 5 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第四、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会服务时间均不得不少于八小时。第五、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第六、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尚未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举步为艰。
四、工作建议
一是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拟在4月中旬组织召开一次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参会单位及人员为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和县法院刑事庭、县检察院监所科、县公安局法制科、县司法局社矫办负责人。会议议题为:第一、由县社矫办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第二、组织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提交讨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规范统一的相关事项;第四、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就罪犯交接、脱管追查、矫正监督发言。
二是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问题。根据鄂办发[2010]4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刑在教人员改造、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将社区矫正、安臵帮教工作经费,包括各级社区矫正安臵帮教工作领导机 6 构工作经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监管(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经费以及专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要求,县司法局将写出专项经费请示报县政府,请求县政府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17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按全县100名社区矫正对象人平1200元计算,需12万元,主要用于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业务工作,包括适用非监禁性刑罚的罪犯审前评估调查、建立社区矫正个人档案、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教育等支出费用。另5万元由县司法局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县社矫办日常办公、组织查找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到庭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接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等支出费用。
鹤峰县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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