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院工作情况汇报”。
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根据友人大办字【20**】第5号文件,《关于对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对20**年1—8月份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汇报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及审理的相关情况
2014年1-8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21件,审结202件,结案率91.4%。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件,合同纠纷104件,权属纠纷34件。其中判决结案12件,调解结案177件,撤诉结案13件,调撤率94%。
由于我院强化矛盾的调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化解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故2014年无涉法访民商事案件发生。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多年来,我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公心、爱心、诚心和耐心,有效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达到了“提两率、降三率”(提高结案率、调解率,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更改审改判率)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重视,摆上日程,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
我院一直把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倾斜,舍得投入。在选拔审判干部时,把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素质高的年轻同志向民商事审判一线倾斜,并提高民商事审判干部的政治地位(民一庭庭长为党组成员、两法庭庭长均为正科级),形成了年轻干部挑大梁,老同志把方向的良好格局。在物资装备和基础建设上,同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民商事审判庭和两个派出法庭配齐配全了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装订机、车辆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标准化的办公设施,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院领导积极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具体指导,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每当审判工作中遇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从主管院长到院长都给予及时指导,为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指明方向。如中院指定我院管辖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父亲王某于2006年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因腹部疼痛到XX市中心医院治疗,晚8时30分进行胃部手术,术后诊断系胃穿孔。2006年2月14日早7时40分死亡。事情发生后,患者亲属对患者突然死亡的原因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80余万元。被告XX市中心医院提出,医院在诊疗患者王某的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争议较大,特别是原告等人的情绪非常激愤。为了审理好此案,办案人首先是想尽一切办法稳定好原告等人过激的思想情绪,其次是查阅了相关的法律、相近的案例,掌握好处理该起新型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告知被告中心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经XX市中心医院申请,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1、王某的死亡与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针对鉴定结论我院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但原、被告双方对各项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又产生分歧,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按2013年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主张应按患者死亡时间2006年赔偿标准计算。在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黑龙江省2013年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8人各项费用合计220,452.50元。下判前,院领导为了平复原告等人的不满情绪,也为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通过各种渠道,并多次到中心医院进行协调,最终,中心医院被我院持之以恒的调解工作作风所感动,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使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一起新的涉法访案件发生。
(三)上下联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我院经过多次研讨、实践,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情绪等具体情况,适时推行了吃透案情法、亲情融化法、背靠背调解法、过错剖析法、换位思考法、释法解疑法、借助外力法、冷处理法、换人调解法等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方法,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工作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的每一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我院的民商事调解经验在全市两级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上进行推广。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水平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院除了不错过每一次上级院部署的相关业务培训外,我们还自行采取以会代训、坚持每周五学习日不动摇,对干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调解案件的能力。
(五)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1、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得以确立。所谓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有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权利人的微小利益,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但该项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百六十二条这一个法律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适用法院、受案范围及一审终审,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逐步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标的金额低于我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如借贷、买卖、租赁纠纷案件、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真正实现了方便诉讼群众,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2、为便民诉讼创新审判方式,利用qq视频审理跨国离婚案,使两起远隔重洋、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又未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及时、快捷审理了案件,实现了便民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社会效果显著。
各位领导:
根据友人大办字【20**】第5号文件,《关于对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对20**年1—8月份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汇报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及审理的相关情况
2014年1-8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21件,审结202件,结案率91.4%。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件,合同纠纷104件,权属纠纷34件。其中判决结案12件,调解结案177件,撤诉结案13件,调撤率94%。
由于我院强化矛盾的调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化解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故2014年无涉法访民商事案件发生。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多年来,我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公心、爱心、诚心和耐心,有效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达到了“提两率、降三率”(提高结案率、调解率,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更改审改判率)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重视,摆上日程,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
我院一直把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倾斜,舍得投入。在选拔审判干部时,把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素质高的年轻同志向民商事审判一线倾斜,并提高民商事审判干部的政治地位(民一庭庭长为党组成员、两法庭庭长均为正科级),形成了年轻干部挑大梁,老同志把方向的良好格局。在物资装备和基础建设上,同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民商事审判庭和两个派出法庭配齐配全了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装订机、车辆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标准化的办公设施,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院领导积极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具体指导,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每当审判工作中遇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从主管院长到院长都给予及时指导,为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指明方向。如中院指定我院管辖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父亲王某于2006年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因腹部疼痛到XX市中心医院治疗,晚8时30分进行胃部手术,术后诊断系胃穿孔。2006年2月14日早7时40分死亡。事情发生后,患者亲属对患者突然死亡的原因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80余万元。被告XX市中心医院提出,医院在诊疗患者王某的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争议较大,特别是原告等人的情绪非常激愤。为了审理好此案,办案人首先是想尽一切办法稳定好原告等人过激的思想情绪,其次是查阅了相关的法律、相近的案例,掌握好处理该起新型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告知被告中心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经XX市中心医院申请,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1、王某的死亡与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针对鉴定结论我院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但原、被告双方对各项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又产生分歧,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按2013年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主张应按患者死亡时间2006年赔偿标准计算。在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黑龙江省2013年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8人各项费用合计220,452.50元。下判前,院领导为了平复原告等人的不满情绪,也为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通过各种渠道,并多次到中心医院进行协调,最终,中心医院被我院持之以恒的调解工作作风所感动,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使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一起新的涉法访案件发生。
(三)上下联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我院经过多次研讨、实践,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情绪等具体情况,适时推行了吃透案情法、亲情融化法、背靠背调解法、过错剖析法、换位思考法、释法解疑法、借助外力法、冷处理法、换人调解法等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方法,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工作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的每一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我院的民商事调解经验在全市两级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上进行推广。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水平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院除了不错过每一次上级院部署的相关业务培训外,我们还自行采取以会代训、坚持每周五学习日不动摇,对干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调解案件的能力。
(五)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1、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得以确立。所谓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有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权利人的微小利益,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但该项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百六十二条这一个法律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适用法院、受案范围及一审终审,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逐步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标的金额低于我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如借贷、买卖、租赁纠纷案件、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真正实现了方便诉讼群众,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2、为便民诉讼创新审判方式,利用qq视频审理跨国离婚案,使两起远隔重洋、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又未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及时、快捷审理了案件,实现了便民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社会效果显著。
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尽管我们强化了对干警业务培训的力度,但目前看,部分民商事审判干部的工作能力与现有的文化基础,与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一些老审判员,依旧局限于过去老的办案模式,对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尚未学懂吃透,对新形势下案件的调解方式也不够适应,因而影响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对此,我院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以进一步提升民商事干警的工作能力与调解案件的实际操作水平,使民商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各位领导:
在以往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与人大等上级各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要求,尚存有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工作的力度,争取取得更大的工作业绩,让人大放心,让领导满意。
以上汇报欠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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