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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市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县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全县文物工作发展势头良好。
(一)文物现状。根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统计,我县登录各类文物*处,各级文保单位*处,其中:国保*处,省保*处,市保*处,县保*处。县域古建筑*处,古民居*处,古民居为全国县域均值的*倍多。皇城相府、郭峪古城、天官王府、砥洎城等*处古堡古民居规模大、品位高,时代序列完整,被誉为“全国古堡民居第一县”。
共有编制*名,现在编在岗*名(缺编*名),领导职数为一正一副,缺一名副科级领导。
二、工作特点及亮点。
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是积极落实文物专项考核工作,全面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年,我县将文物考核工作纳入本年度专项工作考核范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考核,并对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评先评优政策倾斜,对考核较差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补齐短板,需要问责追责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是强化文物保护措施,形成打击文物犯罪高压态势。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宗教局、文旅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建立完善严防、严管、严查、严打的长效机制,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倒卖文物犯罪行为,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活动高压态势*月份有对全县文物保护员、网格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了文保员和网格员文物保护的思想认识,增强了他们应对日常保护文物的技能和本领。
四是多途径多方式做好宣传,为*古堡申遗工作助力。近年来,我县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年,我县广泛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就*古堡建筑的保护开发、合理利用、文旅融合、文化交流以及古堡旅游的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和宣传,出版了……等,为*古堡申遗工作助力宣传。
五是积极转变思想理念,实现文化遗产惠及民生。积极推动文物活化利用,致力打造以皇城相府为龙头,郭峪古城、海会寺等人文景点共同发展的全域旅游新格局,目前正在逐步建成吃、住、行、游、购、娱一体的综合旅游景区。
三、存在的问题。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深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项目和资金优先倾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合理保护的情况。近年来,国保单位*%均得到过保护修缮,省保单位*%得到过保护修缮,市保单位*%得到过保护修缮,县保单位仅仅只有*%得到过保护修缮。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指示精神,我们的思想觉悟还不高,一以贯之、学用结合还远远不够,针对困难缺乏直面的决心和勇气,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也不得力。
(二)政治站位不坚定。我县是文物大县,馆藏文物众多,多年来我县文化展示窗口的文物博物馆一直设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庙内,没有合格的保管库房、足够的展示场所和专业安保,长期仅仅依靠门卫和职工值班,安防力量薄弱,存在安全隐患。*年*月,*县文物保护中心虽然向县政府递交了《关于新建文物博物馆的请示》,但党组织书记宋晓军作为*县文物保护中心主任,认为该问题是多年的“顽疾”,且存在等、靠思想,不想因为该事一直去找领导,也拿不出好办法好措施,导致快*个月过去了,新建文物博物馆连选址都没确定,项目仍停留在“原地不动”。
(三)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不坚强。一是领导班子不健全。*县文物保护中心自*年成立以来,只任命过一把手,从未任命过副职。二是组织生活不规范。长期以来该单位只有一名班子成员,且加上一名班子成员共有*人,没有该上什么会上什么会,长期以来所有会议一直以全体会代替班子会。三是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自*年成立以来,党组织在如何做好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方面思想保守、办法不多、措施乏力,更谈不上如何解决现阶段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等深层次矛盾问题。
(四)基层文物保护和宣传工作存在“盲区”。长期以来乡(镇)、村两级对文物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和主体责任意识差,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深刻全面的领会和把握,认为文物工作是不重要的工作、没有什么标准,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将文物工作视为经济发展的包袱。一是有些单位、乡、村在基建过程中为了赶工期、赶进度,发现地下文物不上报,造成地下文物损毁。二是有些村在修缮文物过程中“好心办坏事”,由于资金、技术的限制,不经文物部门审批私自修缮,造成文物失去原有的历史价值。
文物保护员的学历要求为高中以上,实际符合要求的只有*人,占总数的三分之一。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专职保护员,都是村里聘用或兼职的保护员,待遇低,每人每年补贴只有*元,年轻人和有知识的人不愿意从事此项工作,加之大多数文保员年龄都在*周岁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大多都散落在偏远山村地带,致使对文物的日常检查、巡查和看护保养职责没有发挥好。
(六)保护经费投入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近年来,我县每年投入文物工作的经费约*万,是全市*县区市中文物保护经费拨的最多的,县域大部分镇、村两级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少之又少,但由于县域有*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古建筑的特殊性、珍贵性要求文物保护修缮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原木材料的使用、纯人工修葺等直接增加了保护修缮成本,保护修缮一处塌落程度中等古庙宇从方案编制到修缮完成保守估计需*万以上,日常维护和抢险一处中等程度的古建筑费用约需*万元,每年县级财政补贴文保员和网格员工资达*万元,县财政每年拨付的经费对于全县文物保护修缮工作来说杯水车薪、捉襟见肘。
(七)建设工程项目轻视文物保护。一是存在未批先建现象。*年机构改革前,*县文物局具有行政审批权,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审批权划入*县行政审批局,事项划入人员未划入,在办理基本工程建设项目事项中,由审批局统一组织进行联合踏勘,部分项目存在未经文物部门把关,造成未批先建等行为。造成文物本体与周边历史环境风貌发生改变。二是部分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未将文物保护列入。建设单位在项目的整体规划与建设中,没有充分考虑到文物保护的相关问题。造成了认识不统一,动作不协调,措施不合力,影响了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八)文物执法亟待加强。*年机构改革前,*县文物局具有文物执法权。机构改革后,将文物执法纳入*县文化和旅游局新成立的综合执法大队的综合执法范围。现有综合执法大队在原有文化执法人员、旅游执法人员的基础上组建成立,没有一名专业从事文物执法工作的人员,对文物执法工作、文物执法流程、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现在的文物执法力度不强。对时有发生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乱搭乱建、法人违法等行为不能够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执法。
(九)对文物保护监管缺失。*年在国保单位海会寺两线范围内的乱搭乱建、未批先建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所在乡镇和村虽然负有了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但作为全县的文物监管部门在这次事件处理中存在思想认识不足、责任不强、担当精神不够、工作标准不高。
四、解决措施。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加大对习近平总书记及中央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我县文物工作实际从传承中华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县、促进转型发展等战略高度加强讨论发言、献言献策,提升大家干事创业、学用结合的热情和主人翁精神。一是县政府组织“大讲堂”,邀请文物保护专家进行讲课,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进行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保护文物的意识,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政绩观。二是推进文物文化展示窗口(博物馆)建设,利用博物馆对*历史文物的展出,让全社会对古老的、具有厚重文明的*历史有直观的了解,从而提高全社会热爱文物,保护文物的热情。三是开展文物讲堂进校园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文物的热情,培养青少年关注文物、参与文物保护的意识和认识,也让收藏在博物馆的文物活起来。四是勇于担当,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新途径,使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不可移动文物利用起来,重新焕发青春,为富民强县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干事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继续推进新建文物博物馆建设项目,做到主动、及时提醒领导,尽快落实文物博物馆新馆选址,争取*年启动新建博物馆建设工程。同时积极争取专项经费,为文物博物馆配备至少*名专业保安,确保全县馆藏文物安全。
(三)健全领导班子,强化党组织核心领导。一是主动打报告向县委、县政府申请增派文物保护中心副主任,健全中心领导班子。二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统揽全局的作用,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党内组织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应有的议事程序研究讨论决定工作事项。三是建议增任文物保护中心主任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或副局长兼任文物保护中心主任,直接分管文物保护利用及文物博物馆等相关工作,增强文物工作在文旅局党组会上的发言权,进一步推动文物工作高效快速开展。
(四)发挥目标责任考核对文物保护利用的推进作用。明确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注重日常监督,强化过程管理,在平时工作中全面深入掌握有关情况,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在评优评先、文物保护项目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结果较差等次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补齐短板,需要问责追责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增加文物工作队伍力量。一是建议增加文物部门编制,分片区成立专门文物保护管理站(所),充实力量、完善职能,将全县文物点多面广的督查管理等日常工作下放文物保护管理站(所),从根本上解决点多人少的问题。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走出去培训学习,请进来指导教育,加大对基层文物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教育,从根本上改善和提升基层文物工作者整体水平。二是组建专职的文物保护员队伍,按照县级基本工资标准,把市级以上文保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聘用专职文物保护员。健全专职文保员考核和监督制度,由各乡(镇)每季度考核一次,县级文物部门每年考核一次,提升文保员履职的自觉性、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加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格执行党组织学习制度,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学习、讨论、撰写心得体会等行为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经常性地开展一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七)争取省、市级文物保护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市财政投入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的抢险修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等工作,同时争取省、市层面对文物单位周边环境如道路铺墁、周边绿化、河道治理、古村落内危房改造等工作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和支持。
(八)加强部门配合联动。积极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审批、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文物调查、勘探列入基本项目建设审批,同时各部门严格把关,在工程项目整体规划与建设中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相关问题。
三是积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文物违法案件,让没有人愿意也没有人敢去轻易以身试法,充分维护《文物保护法》的尊严。
(十)完善监督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与各相关单位坚持信息共享,加大文物违法违规排查、整治力度,敢于较真碰硬,将文物违法违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一是推进城市立法,完善文物保护法规。通过立法来加强推进文物保护工作,通过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二是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底线,着力筑牢文物事业的根基,持续推进文物执法督察力度,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执法监测,继续加大对法人违法的整治力度,严打文物犯罪,完善和拓展文物违法举报渠道,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三是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文物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逐一逐项加以整改,重点落实“三防”系统建设,有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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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二
一年来,在中心党支部和主任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我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文物专业知识,努力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党性锻炼和廉政建设,严于律己、尽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现将我一年来的学习、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一简要汇报:
一、强化理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
今年以来,我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是系统深入地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内容,完成了规定的学习任务,认真撰写了读书笔记和。
心得体会。
二是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次代表大会精神,理清思路,领会精髓,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正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型跨越发展的主导方向三是认真学习文物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学习中注意积累资料,做好笔记,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
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思想逐步成熟,认识不断提高,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提高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了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做好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廉洁自律。
作为一名普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始终把修身、做人作为第一要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身作则,时时处处发挥好表率作用。把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办事、清清白白为政,做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二是坚持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三是坚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尽职尽责。
作为一个副职,始终摆正自己在领导班子中的位置,努力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与正职的关系。在协助主任工作中注意把自己摆在参谋助手的位置,行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充分树立正职威信。二是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副职之间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做到多配合,不乱插手,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三是正确处理与分管科室负责同志的关系。在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坚持做到商议而不干预,授权而不放手不管,实干而不代替包干,督查而不求全指责。
三、
认真履行职责,干好本职工作。
除日常工作外,根据领导的安排和我的工作职责分工,一年来我主要完成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完成了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第三次文物普查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安排,2011年文物普查工作要全部完成。按照省“三普办”的意见,今年我们对文物普查的各种资料和数据进行了进一步整改和完善,确保了普查资料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完成了《侯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共完成105处文物点的信息采集工作,其中新发现34处,完成原有文物点复查71处。通过普查登录了一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保存较为完好的不可移动文物。
2、协助完成了彭真故居保护规划等相关工作。今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彭真故居进行维修保护,并成立了领导组,作为文物主管部门的业务负责人,我完成了领导安排的相关工作。一是协助规划设计单位完成了《彭真故居维修保护设计方案》。二是在省委党史办、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的指导下,编制制定了《彭真故居展示陈列大纲》,现已完成了第三稿的修改工作。
3、完成了台骀庙的彩绘、壁画修复等保护工程。台骀庙是我市唯一一处临汾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几年来,我们陆续对庙内的古建进行维修,使庙内一些濒临倒塌的古建筑得到了保护。今年雨水较多,庙内献殿两侧壁画出现剥落,我们请来了专业彩绘人员,对献殿壁画进行了修复,为文昌阁进行彩绘,增加了护栏、护板,同时增加了雕刻,丰富了文昌阁的展示内容。
4、服务经济建设,完成文物勘探和项目选址工作。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事业发展始终要服务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今年以来,我们努力做好各项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工作,最大限度的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方便、周到的服务,全年共受理完成选址意见书8件,为9个建设项目的工地进行了文物勘探,总勘探面积30余万平方米,都受到广大服务对象的好评。
5、对珍贵文物进行核查,确保馆藏文物安全。为了吸取北京故宫博物院文物失盗案件教训,我们根据省、临汾市文物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和安排,对全市的馆藏珍贵文物进行了核查,做到帐、物相符,同时完善了文物库房各项管理制度,对技防设备进行了检查及时排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馆藏文物的安全。
一年来,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与领导的支持和同志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功劳应该归功于大家。我个人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今后要从两方面努力:一是政治理论学习还要进一步加强,使自己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二是组织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工作中真正做到班长的得力助手,把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做的更好,为全市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好务。
汇报完毕,有不到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2011年12月。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三
年来,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结合与市文物局和县主管局所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各项工作都得到了顺利开展,现总结如下:
一、扎实有效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按县先教办和主管局的实施方案,同时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四点:
二、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在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一年来,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也得以顺利开展。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不误”。
外业:
1、加强《文物法》的宣传力度,真正使广大群众的文物意识得以增强和提高。为此,我们今年又恢复出版了单位主办的《平泉文物》小报,每季一期,全年共出版四期,200余份。上刊登有关我县文物工作的新动态,文物法规、政策及职工撰写的专业文章等。我们坚持每期都及时发送至盛市、县有关领导和各乡镇文化站和市内友邻单位,受到了领导的好评。同时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加强分布于我县城乡不可移动古文化遗存的安全保护工作。几年来,对几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我们都建立起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并在遗址所在地聘请一至两名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保护员,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兑现奖惩,工作总结《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今年3月份,我们接到文物保护员于景阳电话,称石羊、石虎古墓群又发现盗坑。为此,我们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与乡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局进行电话和书面汇报,并及时将盗坑回填,要求保护员加强责任心,发现情况及时汇报。11月中旬,我们又接群众电话汇报,称榆树林子镇郑杖子村村民在盖大棚挖地基时,发现石砌起拱物体,怀疑为墓葬。我们及时组织所内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探。结果证明是一晚清时期石拱桥,并向围观群众进行了解答,同时进行回填。即教育了群众,同时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当地群众的文物意识。
3、三月中旬,我县党坝镇围场沟村民在修平青乐公路时,出土一缸古代钱币,当场被群众哄抢。我们得知消息后,及时与县公安局和党坝镇派出所联系,在他们的配合下,经实地向群众讲文物法规和政策,部分群众主动上交了手中的钱币,计400余枚。
4、5月上旬,我县杨树岭镇许杖子村民在村中挖自来水管道沟时,于距地表约1.5米处出土一口对口扣置的酱釉大缸和六鋬铜釜。缸在下,铜釜倒扣于缸上,由于当时为机械作业,大缸已完全被打碎,铜釜底部亦被打碎,缸内装有瓷器、铁器近30余件,部分瓷器已被打碎,其中20余件完整的瓷碗、盘及铁器被当地村民拿回家中。我所得知后,及时前往现场,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通过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村民-主动将存于家中的20余件文物如数上交。经初步研究,此批文物的历史年代为金元时期。同时,我们根据《文物法》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奖励。
5、今年以来,省文研所进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考古发掘工作。由于工作量大,专业技术人员少,省所要求我所派一名同志前往配合。为锻炼职工,提高所内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单位人员少的情况下,我们派李健同志前往参加。主要工作地点为保定和邯郸,为期半年之久。
6、配合省文物研究所进行小寺沟至遵化西铁路和平泉至铁门关公路沿线文物普查和勘探工作,计发现古文化遗存6处。同时于12月中旬进行了勘探,并写出了普查和勘探报告。
内业:
1、按市局的工作安排,进行五处省保单位的维修情况调查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成立了由4名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了光盘和全部文字资料。
2、按省文物局统一安排,于8月中旬在全省开展全省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我们组织部分人员加班加点。整理材料,下乡调查了解情况,拍照部分文物,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及时上报了电子和纸质材料。
3、面对我馆即将投入使用的实际,为全面反映我县浓厚的地方文物特色,拟举办《辽代文物精品展》和《平泉县出土文物展》,为保证展览的质量和效果,我们组织展厅人员撰写了陈列大纲。
4、为确保馆存上级文物的安全,在县有关领导的大力协助下,将存于县人行档案室的60余件文物移至县工行金库中保存,增强了安全系数,确保了文物的安全。
三、积极努力,确保新馆的投入使用。
由于缺少资金,新建办公楼一直不能投入使用,即不利于文物的安全,同时又影响了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为此,今年以来,在县主要领导的关怀下,由县人大一名付主任出面与施工单位协调,同时又经主管局领导和单位领导的多方努力,在向县财政借款10万元,同时将一楼两间底商抵押施工单位使用12年的基础上,最终与施工单位达成协议,于11月下旬,终于将新办公楼交付使用。
四、精心组织,认真进行单位搬迁的准备和搬迁工作。
(一)、面对新办公楼的投入使用,为确保文物安全,在单位缺少资金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进行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1、及时与省文物局博物馆联系,将新办公楼报警设备安装完毕;。
2、投资4000元进行文物库房的加固改造工作;。
3、投资3000元安装了办公楼。
二、三楼楼道口铁门及文物库房窗户的防盗窗;。
5、为增加文物安全系数,从县档案局新购置两套保险柜,同时将办公楼大门按上卷匣门。
(二)、精心进行搬迁工作。
11月上旬,施工单位将新办公楼交给我单位。为此,将文物搬运回新楼事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为确保文物安全,在向市、县及局主管领导汇报,并经领导同意后,我们首先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强调搬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同时进行分工,责任到人。之后,挑选平时为单位搬家、有责任心的运输工人四名,在向他们强调工作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于11月25-27日,利用三天时间,将全部文物安全运回新的文物库房。并于12月10日,将存于县工行金库的三箱上级文物也安全运回。目前正在进行文物的清点工作。
五、积极组织筹划文物展厅的布展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四
近年来,在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冲突,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从这些普遍问题出发,借以我省陕西省自然和文化遗产为例,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阐述了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在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并寻找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措施。
重点风景区:华山风景区位于陕西省渭南华阴市境内,距西安120公里,在全国乃至世界享有很高的声誉,素有“奇险天下第一山”之称。
华山为五岳之西岳,南接秦岭,北瞰黄渭,扼守着大西北进出中原的门户,资源丰富,景观独特,文化内涵丰厚。华山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据清代著名学者章太炎先生考证,“中华”、“华夏”皆因华山而得名。华山是神州九大观日处之一。华山观日处位于华山东峰(亦称朝阳峰),朝阳台为最佳观日地点。华山的著名景区景点多达210余处,有凌空架设的长空栈道,三面临空的鹞子翻身,以及在峭壁绝崖上凿出的千尺幢、百尺峡、老君犁沟等,华岳仙掌被列为关中八景之首。
华山1982年被国务院颁布为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1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四十佳旅游胜地之一;1999年被国家文明委、建设部、旅游局命名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2004年被评为“中华十大名山”;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aaaaa级旅游景区”。
重点文化遗址: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位于陕西临潼县城东5公里,距西安36公里,是秦始皇嬴政的皇陵。陵区分陵园区和从葬区两部分。陵园占地近8平方公里,建外、内城两重,封土呈四方锥形,顶部略平,高55米,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座皇帝陵,也是最大的皇帝陵。
1974年以来,在陵园东1.5公里处发现从葬兵马俑坑三处,出土陶俑8000件、战车百乘以及数万件实物兵器等文物;1980年又在陵园西侧出土青铜铸大型车马2乘。引起全世界的震惊和关注,被誉为“世界第八奇迹”。现已在一、二、三号坑成立了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对外开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家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里,曾经说过‘在生活条件加速变化的社会环境里,为人保存与其相称的文化环境,是大自然、先辈遗留的文明见证,这对人的平衡发展十分重要,为此应该使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将当代成就、昔日价值和自然之美纳入整体规划加以考虑”。文化遗产凝结了民族的智慧,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视觉感官上美的享受,她也是一部研究古代社会生产发展的百科全书,是我们研究古代文化的窗口,并且她对我们现代城市的硬件和人们文化思想的软件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目前看来,自然和文化遗产与城市建设的矛盾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城市建设在自然和文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稳步上升,城市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有不少建设项目忽视了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使一些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城市建设的牺牲品。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勘察不全面,造成建设施工时对地上和地下文物的毁灭性破坏。
2.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任意改造,致使街区历史格局风貌和标志性建筑面目全非。
3.旅游事业发展过快,服务设施的盲目建设和游客剧增,加之疏于管理,对风景名胜。
和文物古迹的完整性产生干扰。这方面的问题长城景区比较普遍。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最根本的在于我国历史发展的特殊状况。我国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纳入规划始于20世纪20年代,相对其他发达国家较晚。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弱势”局面才得到扭转。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法令,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城市规划方面,1951年国家颁布了《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古迹名胜的管理办法》,1953年发布了《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法律法令的实施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切实工作使文物保护逐步融入到城市规划的工作范畴中。
然而“文化大革命”的一场浩劫,借扫“四旧”之名,再次使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陷入尴尬的境地,大量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以及民间收藏文物等遭到严重破坏。真正使文物保护工作走向正轨的时间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至此,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过了曲折起伏的阶段。所以,我国特殊的历史发展状况,使文物保护的法制体系和管理体系先天不足,发育不良,这个历史原因也是城市建设在文物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首要原因。
其次,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乃至后工业化社会转型、由欠发达国家向现代化国家转型,这种整体性的社会变迁,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取向,影响着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决策方向。历史文化遗产在这场社会变迁中的存亡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文物保护能否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放到一个不可忽视的地位显得至关重要。因此,经济问题成为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步调不一致的原因。一方面,城市建设能带动城市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文物违法成本。建设方即使破坏文物,文物部门也很难对其采取有力措施。另一方面,从计划经济时期开始,文物保护部门长期以来的专向资金依赖于政府拨款,从文物古迹的修缮到工作人员的劳动所得,全部是由专项资金来支付,因此国家背上了一个很大的包袱。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便忽视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建设方的“主动”和文物保护方的“被动”,两方面的原因促使历史文化遗产的“尊严”难以维护,所以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历史城区被改造得面目全非,周边的环境又脏又乱,甚至有些历史性建筑完全毁坏。
再次,我国长期忽视对大众文物保护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工作,也没有形成比较规范的文物保护民间团体。使文物保护的群众基础力量较为薄弱,不能对城市规划中有损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决策形成舆论压力。也就是说,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淡漠,难以形成有利于保障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的软环境。而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则具有较高的文物保护意识,其外在因素与教育密切相关,并且一些国家(如德国),把公众参与城市建设纳入法律程序,把规划目标、方案向公众公开展示并听取公众意见,这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盲区。
二、解决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几项措施。
1.强化政府职能,将监督落到实处。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实施时,一些行政部门带有经济利益主体的性质,把考察和审批作为了一个象征性的程式,落脚点却放在了收费上。这种工作性质的改变对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很不利,所以强化政府职能十分必要。尤其在历史文化遗产存在区域内,政府在建设单位递交项目建议书之后,应严格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可能产生文物危害的项目,令其合理修改方案,做到文物保护的万无一失。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才有成效,同时,也能更好树立政府形象,取信于民。
2.不照搬照抄,借鉴成功经验要合理。
有些历史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过程中,采取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办法,但是规划中没有做到深入细致调查,反而取得“东施效颦”的效果,造成了许多问题,如古迹复原处理不当,新设项目与原有景观不协调,改变或破坏了原有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格,弄得不伦不类。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抄,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古城和新兴城市之间的借鉴更需要谨慎,针对城市自身特点合理制定方案,做好预测工作,做到各方面兼顾,才会取得成效。
3.做好保护文化遗产的普及教育。
我国目前确认不可移动文物点近40余万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71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01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2处。众多的文物需要保护,单凭政府的力量和职能部门有限的人力,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还在于广大公众。而作者在所在大学做了一项关于文化遗产的随机抽查,其中竞有90%以上的学生对文化遗产的了解很不全面,大部分人的认识仅限于博物馆里陈列的出土文物和历史建筑。由此推测,公众对此方面的了解整体上看不容乐观。
自然文化遗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精髓。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是十分必要的。作者认为仅仅从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上出发是不够的,应把保护文化遗产作为普及教育内容写入中小学,乃至大学教材,作为一项必修的课程,让当代人以及后代人接受系统的教育。这样,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形成,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才会牢固。启动这项工程需要国家教育、建设、文化、文物等多个部门协调合作,并且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工作艰巨,从长远角度出发,这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发展十分有益。
陕西省城市规划建设是绘制城市发展面貌的一支巨笔,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又是体现民族精神和民族特色的一幅图画,这支巨笔不能毁坏这幅画,应给画添光加彩,使她更美。
我期待着今后陕西省城市建设中,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越来越完善,城市面貌越来越好。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副主任带领下,不辞辛苦来到***市检查指导工作,这是对我市工作的极大关心和支持。首先,我代表市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市地处***山北麓、****盆地西南缘,是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扶优扶强、优先发展县(市)之一。全市辖区总面积2。07万平方公里,居住着汉、*、*、*、*等民族,总人口21万人。特殊的地理位置、多民族的聚居、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的交融给***市留下了众多历史遗迹。目前,全市已发现古文化遗址13处、古墓葬21处(约500座)、古建筑3处,并有草原石人、岩画等具有浓郁游牧文化特征的文物资源。另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此外有馆藏文物数十件。
多年来,我市始终坚持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多措并举,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管理、普查、征集、研究和宣传等各项工作,使《文物保护法》得到切实有效贯彻执行,文物保护事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领导重视,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多年来,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把文物保护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在市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投入一定的文物保护资金,用于文物事业;市委、政府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农牧区巡视各文物点,并通过巡查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市委、政府领导下,我市文物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20xx被自治区评为“文物工作先进集体”。
(二)、加强教育,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市委、政府将《文物保护法》纳入“三五”、“四五”普法活动中,要求干部、群众始终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将学习新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缮等规定同学习《建筑法》有关内容结合起来;二是将学习文物“法律责任”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同学习《刑法》有关内容结合起来;三是将学习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保护的规定同学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法》的有关内容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文物保护法》,使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增强了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同时,不断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在土地开发、市政建设中始终把保护文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建设中,遇到有文物的情况,都进行反复论证,制定好保护措施,进行严格审批。坚持做到有文物的土地不开发,有文物的土地建设中要避免破坏文物的做法。做到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文物保护工作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的有效手段在于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几年来,我们始终把文物法规宣传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不懈努力,全市干部、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自觉性明显提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宣传《文物保护法》时主要抓了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注重对各乡(场)镇领导干部的宣传。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和专业机构经常到乡(场)镇给各级领导宣讲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使各级领导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加强了对城区单位及市民的宣传。尤其是对一些施工单位加大了宣传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施工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三是加强了对农牧民的宣传。我市文物点主要分布在农牧区,而农牧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相对较差,为此,***市把对农牧民《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作为重点,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利用“文物保护宣传周”、“5。18国际文博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采取散发宣传单、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图片展览、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以营造声势,大张旗鼓地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的意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也以各种形式宣传报道文物保护工作。市广播电视局于20xx年专门制作了一部反映***市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的电视散文《远去的呼唤》。20xx年4月,新疆电视台“走进新疆”栏目在我市拍摄了以介绍****市岩画、古墓葬为主题的专题节目。这些工作的开展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在很大程度也向自治区、乃至全国宣传了****市丰富的文物资源,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多措并举,完善文物保护体系。
根据我市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在全市建立了市、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一是充实文物管理所人员,使文管所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如今的4个专业编制;二是在各乡(场)镇设置了管理人员,由各乡(场)镇文化站站长、干事、派出所所长、文化室专干担任文物监管员。三是各乡(场)镇、村文物监管员与市文物管理所签定了文物保护责任书,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乡(场)镇的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并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使文物保护工作由文管所一家单位参与扩展到全社会关注。目前全市各乡(场)镇已有文物监管员200余名,初步形成了以文物管理所为中心的辐射全市范围的文物保护网。
(五)、突出重点,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和普查工作。
全面做好文物普查、登记、征集等工作。近年来,我市文物工作人员深入偏远农牧区、克服野外工作中的种种困难,对全市辖区内文物分布情况作了较详细的了解和准确的统计,并深入群众家中了解、掌握散落于民间的文物,说服群众自愿将手中的`文物上缴或捐赠给文物保护部门,由于工作细致扎实,不仅丰富了馆藏文物,还使散落于民间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积极协助上级部门对文物开展保护性的考古发掘。20xx年6月,为配合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奎—赛(奎屯—赛里木)高等级公路的建设需要,避免公路建设过程中对*苏市辖区内的沿线古墓葬造成破坏,我市对古墓葬进行了抢救性挖掘。抢救过程中,市委、政府领导多次前往考古现场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尤其是****镇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组织了三十余名公安干警在古墓葬附近方圆十公里安营扎寨,拉上警戒线,调用附近农村推土机、农用车辆、雇请民工860人次,拉运土方近30000立方。共发掘古墓葬14座,出土了金银器、青铜器、陶器、石器、玉器、骨器、铁器126件,为研究******一带的历史提供了重要实物资料。
——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我市现有文物资源情况。20xx年,我市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文物普查,对原有文物点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实,作了详细的登记,并绘制草图,拍摄图片,进行了归档。通过普查,不仅使我市原有的文物资料得到充实,规范了文物档案,还极大的巩固了文物保护成果,成功申报了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寺和****古墓葬。
(六)、因地制宜,不断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多年来,****市文物工作不断探索、因地制宜、转变观念,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较好地解决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了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两利”目标,走上了以文物保护带动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促进文物保护的良性循环轨道。****牧场的*******庙遗址,是****市境内具有影响的文物景点,近年来,通过旅游开发,前往参观的游客不断增加,已成为发展当地旅游业、促进经济增长、为农牧民增收的新亮点,促进了文物保护,实现了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因我市财政困难,没有过多的财力投入文物保护,文物所办公场地狭小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部分文物已上缴到上级文物部门。
(二)、文物监管员队伍不够稳定,因全市各乡(场)镇,村、队的文物监管员至今均为义务监管员,没有专业文物监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队伍不稳定、文物保护力度不够。
以上是我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的简要汇报,总之,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将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这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履行职责,全面推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稳步发展。谢谢大家!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六
我区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根据今年5月份进行的**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已查明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点有198处。其中,已经公布的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8处,暂保单位5处,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今年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文物局的关心指导下,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我区的文物安全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工作能力。
为了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我们一直将加强业务学习作为文物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们派出工作人员参加了多次业务培训,特别是市文物局、市博物馆组织业务培训班和市公安局组织的治安保卫培训班。通过学习,掌握了更多的文物保护管理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更好的做好我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了理论和思想保障。
二、完善工作措施,推进文物安全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工作中我们一直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积极规范的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我区地下文物埋藏丰富,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地域广泛,在保护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在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二是在各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健全档案资料。
三是加强和改善馆藏文物的保护条件,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制度,文物出入库制度,确保馆藏文物不流失、不毁坏。我区现有馆藏文物2200余件。其中国家二级文物1件,三级57件,二、三级文物单独铁柜上锁保管;文物仓库安有报警器、防盗门窗,备灭火器,通风设施良好,文物仓库钥匙有三人保管,夜间有保卫人员值班,文物管理所每月自查一次,配合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每季度检查一次。
四是重视文物安全工作。1月中旬,配合市公安局、市文物局进行文物安全联合大检查,检查组对我区文物安全、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执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6月上旬,对区内古建筑进行汛期安全大检查,确保古建筑安全度汛。针对今年汛期风大雨水多等情况,我们及早部署,对我区内33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主要对古建筑的防水防风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察。经检查,我区大部分古建筑保护较好,可以安然度汛。并对市级重点保护单位邴灵公庙、复兴庵等局部倒塌、房顶泄露分别做出了限期恢复原貌和限期维修的决定,有效地保护古建筑安全度汛。
五是严格按照市、区公安部门要求,加强文物仓库安全保卫工作,聘请了夜间保卫一名。在节假日和奥运期间,文物仓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并对各文保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文保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六是抓紧整理第三次文物普查的有关资料,对一些急需保护的文物点,近期准备报市文物局公布为暂保单位,有法可依,更好地保护这些文物不被毁坏。
七是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文物保护管理秩序。我区城区和萌水镇是地下文物丰富地区,按照国家、省、市法规要求,在施工、破土之前,都要按程序进行地下文物调查。今年以来,我们对市中医院、**六中、市南小学、食品公司、**鑫泉房地产开发公司、**盛康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对一些没有办理地下文物勘探手续的单位我们责令其暂停施工、补办手续。
八是配合市局检查区内文物古玩商店和流动摊点10余家,保证文物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九是定期对各文保单位**野文物进行巡查,严厉打击盗墓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有力的保护了国家文物安全。
十是强化社会宣传,普及文物保护管理知识。2月下旬开通全省第一家区县级文博网站——**文博网,网站分设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博信息、文物古迹、文物市场等窗口。网站的开通将为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人文、打造文化**、进一步扩大文物保护工作影响力起到积极作用,也为广大文史爱好者和收藏爱好者提供了更有效的交流平台;积极筹措资金,1月份与**六中《今日**》编辑部联合举办了“**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知识暨文物法规知识竞赛”;我们充分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和“6.14”中国文化遗产日开展文物安全及文物法规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文物知识进行群众普及。发放文物法宣传单xx余份,为了更好地做好“5.18国际博物馆日”和“6.14”我国第三个“文化遗产日”的宣传工作,我们与联启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举办了第五届“联启房地产杯”文物普查、文物法宣传活动,制作条幅、印制宣传图册,在人民广场以现场讲述、作答的形式,宣传文物保护、博物馆及文化遗产等知识,并从5月17日至6月17日举办了“文物普查、博物馆知识电影放映宣传月”活动,利用电影、光盘、幻灯片、条幅、宣传单等形式,在广场、社区、村庄等地连续放映,宣传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及文物普查知识,并邀请联启公司等企业领导召开了座谈会,虚心听取企业代表对做好我区文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在局党组领导下,市局的支持和帮助下,依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认真努力的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为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区文物管理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七
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近年来,在省、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县把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作为建设文化强县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和《山东文物保护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优化文物工作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加大保护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推动了全县文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物资源基本情况曹县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古文化发祥地之一,夏朝前属东夷之地,境内有许多大汶口、龙山、岳石文化遗迹,为尧舜禹活动之地,公元前1700年,商王成汤在此建都,成为商朝早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被历史学家称为“华夏第一都”。现存的古遗址有10多处约20万平方米,自然形成星罗棋布的地下历史博物馆。县域内现有文物保护单位32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曹县文管所馆藏各类文物412件,其中一级3件,二级3件,三级110件。
二、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曹县文物管理所前身为图书馆文物组,1989年3月份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复,成立曹县文物事业管理所,为全额事业单位,编制20人。2007年经曹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曹县商都博物馆,是一处集收藏、陈列、研究、社会教育于一体的综合类博物馆,由曹县文物管理所代行职责。
三、
主要工作及成效(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坚持把文物保护工作摆在党政工作的重要日程,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任组长,文化、公安、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实行县、乡(镇)、村三级文物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了“党政领导、文化主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格局。在土地开发、城市建设中,遇到有文物的情况,都进行反复论证,制定好保护措施,坚持做到有文物的土地不开发,做到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专门编制文物事业发展计划,提出文物保护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二)扎实开展“三普”,准确掌握文物现状。自2007年以来,我县按照全国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曹县文体局领导下全面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取得了重大收获和突出成绩。在实地调查阶段,普查组的足迹踏遍了我县1966平方公里土地,对全县24处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的1174个行政村,2929个自然村进行了普查,实地调查了316处普查点,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13处,其中复查22处,新发现178处,消失13处。在实在调查阶段,共绘制文物图纸396份(其中文物平面图99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图22份,地理位置图221份,拍摄照片10196张,其中文物点照片1907张,编写《文物普查简报》6期。我县普查登录数量位居全市前列,受到了省、市“三普”办的充分肯定,被认定为全省登录数据查验优秀等级。
(三)加大管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坚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实行加强管护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认真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划定保护范围,树立标志碑,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管机构等,全县所有文保单位,均按文物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四有档案齐全。根据我县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在各乡镇设置管理人员,由各乡镇文化站站长、派出所所长任监管员,在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村庄设立村文物监管员,并与文物管理所签定了文物保护责任书,目前,全县已有文物监管员100余人,初步形成以县文物管理所为中心的县、乡(镇)、村三级文物管护网络,完善了文物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坚持文物巡查制和安全责任制,对重点文物实行专人看护。严格文物执法,成立了专门的文化(文物)综合执法机构,切实加大了破坏、损毁、盗窃、倒卖文物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全县文物安全。
二是加强馆藏文物的安保工作,严格执行文物库房管理制度,馆藏文物帐目健全,建有档案,卡片,库房安防设备齐全,有监控报警设备,县文体局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到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各种隐患,完善馆藏文物的安全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节假日更是加强人员轮流值班,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杜绝漏岗、空岗现象,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在县电视台专门开辟《今日曹县.文物版块》栏目,展示我县的馆藏文物,宣传文物保护法,同时,还将县文管所馆藏精品文物及野外文物保护单位制成宣传展板,到各乡镇巡回展出,增强了农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使《文物保护法》家喻户晓。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曹县的知名度,促进了我县经济的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1、文物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由于文物保护经费不足,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短缺,一些珍贵历史文化遗存处在自然损坏的状况中,尤其三普以来尚未核定级别的文化遗存自然损毁严重。不少古建筑、古墓葬、石碑等地面文物,由于长时间处在自然界的风雨浸蚀之中,变得残破不堪,面临着随时都会坍塌的危险。
2、库房文物自然毁损。由于县文管所库房条件差,没有调湿调温设备,使部分馆藏古籍字画等纸质文物出现霉变、虫蛀、酸化脆变现象,汉代彩绘陶马,彩绘部分脱落,馆藏青铜器等金属文物发生锈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建设的不断扩容,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文物保护工作的难度加大,下一步,我们曹县县委、市政府将重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1、馆藏文物修复对受损文物编制修复方案,并展开修复工作。针对文物保存环境要求,更新保管橱柜、保险柜,并做保存囊匣,文物库房配置恒温恒湿设备,逐步完善藏品储存保管的设施,使这些馆藏文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划定重点文物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界桩;
树立保护标志碑和完善文物档案。
3、筹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经过对我县文物点进行筛选,其中梁固堆遗址和安陵固堆遗址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要求,燕陵固堆遗址、青山固堆、春墓岗遗址和王茂墓群、汤陵、伊尹墓符合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要求。做好此次申报工作,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要求,是提高曹县知名度、影响力的有效途径,是争取中央财力支持文物保护、促进我县商文化旅游线路的开发,形成百里故道文化风情游的一次机遇。
4、合理利用文物资源继续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制订详细的保护规划,认真做好文物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协调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下步计划重点做好伊尹祠的开发建设。目前曹县文体局正结合济南市园林设计院专家加紧进行伊尹祠二期扩建工程的建筑规划设计。依托伊尹祠原有区位和地貌,规划面积200亩伊尹主题公园,立足食祖伊尹文化特点及五味调和方略、中医五行学说,努力把伊尹主题公园打造成集祭祀、旅游休闲、饮食、教育等为一体的省内外知名主题公园。
个人工作汇报(党办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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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八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九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注】(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改如下: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使用、保管的文物建不履行保养维修职责,使文物及其环境受到损坏的;。
(五)未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的;违反考古钻探技术规程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因失职造成文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刻划、污损、踏骑国家保护的文物的;。
(九)在建设和生产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强行施工和继续作业,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
二、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处罚由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文物和非法所得,限期治理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十
根据这次督查工作的安排,我现将广安区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广安区是一代伟人邓小平同志的故乡,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存,巴蜀文化底蕴十分深厚。通过多年努力,现已报请各级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文物保护点382处。并有馆藏文物700余件,其中珍贵文物近300件。近年来,在省、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得到可持续发展,文物保护意识逐步深入人心,文物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文物展示利用步伐进一步加快,促进了我区文化强区建设。
二、主要工作
设, 2017年开展了“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工作。我们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规范要求,完成了全部馆藏文物的信息采集工作,并荣获广安市“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工作”先进集体。同时,我们对馆藏文物的安全常抓不懈,加强对文物库房的铁门、铁柜、铁窗等基本保护设施的配制外,另增添了监控、消防等设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守护,确保了馆藏文物无一件毁损、丢失或被盗。
(二)地面文物保护工作
1、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和“科学论证、规划先行”的方针,我区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工作。先后聘请了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园冶古建园林设计研究院完成了广安白塔、广安文庙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规划设计方案和《广安白塔地基抢险加固工程方案设计》。并在2017年,委托四川省考古研究院、北方工程设计院研究有限公司,向国家文物局报请了广安白塔、冲相寺摩崖造像的规划编制、抢险加固和安防工程立项申请,为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解决该两处“国保”文物亟需的修缮经费,恢复其历史文化应有的历史文化尊严奠定了坚实基础。
保护和开发达成了一致意见:区政府因地制宜,缩减文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宏立公司将文庙产权无偿移交政府,并向区政府支付300万元维修保护工作经费,形成了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共赢”。
3、根据文物法的要求,我们于2012年全面完成了新公布的10处广安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和26处广安区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的设立工作,同时更换完善了已破损的8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的安设工作。并落实了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员制,将文物保护员的补助经费纳入了各乡镇的财政预算。
4、积极争取资金,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工作。2017年争取经费12.48万元,对冲相寺正殿左梢间垮塌部位进行了应急抢险维修;2017年争取经费4万元,拟对广安县立高等小学堂进行日常保养维修。
5、积极争取区上领导支持,将广安白塔、冲相寺摩崖造像、广安文庙、兴国寺大殿4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库房房安防纳入“天网”工程,目前已基本完成安装工程,进入调试阶段。
段工作,区文物部门全力以赴,克服起步晚、人员少、经费紧张、工作量大重重困难,冒严寒、战酷暑,牺牲节假日,徒步深入每一村组,绝不丢落每一文物线索。在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于2017年11月完成实地文物调查工作。圆满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取得阶段性的成果。2017年1月,广安区“三普”实地调查阶段工作获得了由省、市三普办专家联合组建的验收小组的高度评价,并顺利通过了验收。
(四)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之后,国家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时间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7年12月结束,历时5年,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我们已经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成了全区国有单位摸底调查和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摸底调查;二是报请区政府下发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并同时成立广安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三是印发广安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向区政府上报经费预算;四是对所有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发放调查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收回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五是加强普查人员专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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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十一
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省境内的文物均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省地上、地下、水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物、古建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和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下列义务:
(一)爱护国家文物,遵守和宣传保护文物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发现出土文物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主动上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三)发现毁坏文物或盗掘、盗窃、非法经营文物的行为要制止,并及时检举、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重视对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合理使用。文博专业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做好文博工作。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需要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以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时可以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
第八条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应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使文物事业费逐年有所增加。
文物较多的州、市(地区)、县(市、区)文物维修费有困难时,由上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第九条文物事业单位进行有偿业务和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不抵预算拨款,用于弥补文物事业经费的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
第十条尚未确定级别的文物遗存,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毁坏和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及其他一切有损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射击和有碍于文物保护的采矿、爆破等一切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
发现地下遗存有文物的地方,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变原来的地貌,不得随意取土、采石、毁林、开荒。
第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未经原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及其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者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拨款、征地、设计、施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物或构物时,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当地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拟报批修建的建物或构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持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物不得随意拆毁、改建、添建。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等,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工。维修时,不能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或改变管理体制,要根据其保护级别报请原公布机关和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使用、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和团体,必须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和保护协议,接受文物部门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建物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
对本办法公布前文物保护单位已被非文物部门占用的和管理权属尚未确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有损文物安全或有碍开放活动的,须限期迁出,所需经费由迁出单位自理。
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尚居住于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住户,须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承担保护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五条未经省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测绘古建二、石窟寺和纪念建物。
第十六条古长城及其沿线的.城障、烽燧和文物,所在地的县(市、区)、乡政府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毁坏和挖掘取土。
第十七条经批准开放的石窟寺,每年开放的洞窟要报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始得允许参观。
第十八条经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要全面规划,明确保护对象,制定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规划,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城建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在建设中,必须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在风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乱建、乱拆、乱挖、乱搬、乱改,严禁有损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建设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镇,凡具有悠久历史、革命纪念意义、民族特色或保留较多文物古迹、地方风貌的,在规划建设中,应妥善保护。
对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庄园、会馆、民居、街道、衙署及其他纪念建物要适当保留。
第四章考古调查和发掘。
第二十条省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私自占用。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
第二十一条凡报经批准发掘的单位在发掘报告发表后,应将所有出土文物附清单报送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具备保管文物条件的文博单位保管或收藏。发掘单位需留作标本的文物,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省外有关单位来我省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必须事先征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与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调查或发掘协议书。采集或发掘出土文物,按协议规定处理。
未经考古发掘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尚未公开的文物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古墓葬、古遗址及其他文物,必须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已出土的文物,一律交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匿或损坏。
古遗址、古墓葬因自然破坏或基本建设工期紧迫有破坏危险,无法采取保护措施时,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考古发掘能力的单位进行抢救性发掘,同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补批。抢救性发掘的范围,以坍塌暴露或短期内有破坏危险的部分为限,超过部分按考古发掘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任何外国团体或个人,未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许,不得在省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不得参观考古发掘现场和尚未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章馆藏文物和拍摄、拓印。
第二十五条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严禁出卖或者做为礼品馈赠。
上述单位对所有藏品都要建立档案,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对收藏的一、级文物造册上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保存。不具备收藏一、级文物藏品条件的单位,其所收藏的一、级文物藏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物收藏单位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重要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安全保卫组织,按规定配备保卫人员,负责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业务受公安部门指导。
第二十八条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或借用等,必须履行报批制度。其中属一级文物藏品的,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二、三级文物藏品的,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一般文物藏品的,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核定为文物的石刻和金属铸品,除管理该物的单位可以按规定拓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拓印,如有特殊需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拓印提供。
凡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或者天文、水文、地理等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过的墓志铭,严禁传拓出售或者向外国人提供拓片。
第三十条文物复制品的生产,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执照。复制和临摹一级文物,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复制和临摹二、三级文物,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未经批准不得拍摄。禁止拍摄的文物,应用中外文树立标志。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的陈列品,不准全面、系统拍摄;展柜中的文物不准取出拍摄;窟内、殿堂内、墓室内树立禁止拍摄标志的文物,不准拍摄。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有上述人员参加的摄制组,在非开放地区拍摄文物的,应先征得外事、公安、军事部门同意后,始得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拍摄文物,应遵守保护文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二条凡使用省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场景摄制电影、电视,应报省或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拍摄时,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第三十三条国外出版机构和个人或者中外合作出版单位,来本省收集资料出版文物书刊,必须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流散文物和文物出境。
第三十四条文物的收购、捡选、接收和经营文物销售业务,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私人收藏的传世文物如出售时,应到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和文物商店出售。
散存在群众中的零星出土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接收,并给予奖励;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无证或伪造证件坐地和走乡串户收购文物。
第三十五条银行、冶炼、物资回收部门捡选出的文物,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选出的文物据为己有,或者送人、出售。
凡古人类化石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由文物部门征集、捡选、收购。
第三十六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取缔文物黑市交易,严厉打击盗掘、盗窃、私运和贩卖文物的活动。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依法收缴的文物应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无偿归还原收藏单位或移交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博单位。
第三十七条准备出国展览的文物,在正式批准文件和签订协议书下达前,不得启运。
外贸部门出口化石和文物复制品,应由文物部门鉴定,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启运。
文物出口和国内外人士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必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经鉴定可以出口的文物,要钤盖火漆印章,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八条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事迹之一或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在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保护文物有功的;。
(二)从事文物安全保卫、市场管理、打击文物私运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文物普查、文物征集、文物捡选、考古发掘及文物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四)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古建遭到破坏,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使用、保管的文物建不履行保养维修职责,使文物及其环境受到损坏的;。
(五)未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的;违反考古钻探技术规程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或因失职造成文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刻划、污损、踏骑国家保护的文物的;。
(九)在建设和生产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强行施工和继续作业,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由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文物和非法所得,限期治理等。
到裁决通知后十五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十二
和目标,工作统筹有序,抓主抓重,抓紧抓实,有条不紊,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现将文物科上半年所做工作进行梳理,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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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委度草拟了《x市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送审稿,得到市政府批复,待上政府常务会研究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予以下发。
**县申报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已完成材料的上报。
全面布置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并再次启动布置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信息完善工作,这项工作由文物科牵头,**市文博所具体实施,文件已下发各县区,因为此项工作牵涉面广,时间跨度较长,拟于今年年底确保完成。
组织开展全市红色标语的分类定级工作,去年年底完成全面普查,普查结果统计到现存较好、具有特定历史和文化价值的红色标语****条,数量之多,居全省第一;x-x月份完成红色标语的初步分类定级;现根据各县(区)推荐上报的一、二类红色标语名单,统计到一类标语x条、二类标语**x条,已全部上报省厅,经x月底省厅组织专家组对所有标语进行评审的结果,我市共评出一类标语条。二类标语条,三类标语条,最后结果还需报省厅核准。
抓好博物馆免费开放日常工作,鉴于疫情特殊情况,督导全市所有博物馆严格落实上级和市防疫指挥部指示精神,坚持做好各项防疫搞疫措施,坚持每日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信息,坚持闭馆不闭展,积极开展博物馆网上展览,并于x月底完成恢复开放的准备工作,全市共计**家博物馆相继在x月x日左右全部恢复开放。
组织开展博物馆的定级工作。按照省厅统一安排,根据新的博物馆定级标准,抓好博物馆的定级工作,对照国家新标准,争取全市博物馆抓住契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把定级工作做好。
全市首家非国有博物馆于x月**日获批,已完成省厅备案和市民政局的备案相关工作,其他“**白舍窑瓷器展示馆”等一批民营博物馆正在申报中。全市正逐步形成以市、县(区)两级综合博物馆为龙头,名人纪念馆、行业博物馆为骨干,民营、私营博物馆为补充,乡村陈列室为特色的多元化、内容丰富、地域特色鲜明、活力四射的博物馆发展体系,为实现国家十三五规划和《关于加强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县县有博物馆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积极协助和指导新建博物馆的备案和开放工作。
汤显祖纪念馆获得全省“首批博物馆融合示范发展单位”荣誉称号,此次全省在**x家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中共计评选**家,其中基本都是一级、二级大馆,汤显祖纪念馆获此殊荣,实属不易。
精心组织引导市博物馆“洪门追源”、南丰博物馆“**白舍窑瓷精品展”、**县红军标语博物馆“墙上的号角-见证初心的红色标语展”参加全省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活动;同时引导市博物馆、南丰博物馆策划展览参加x月份的国家文物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项目推送活动。
协助配合做好x文化巡礼相关工作,制定完成全国博物馆文创产品研发研讨会和x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培训班工作方案。
积极策划x.**国际博物馆日x主会场系列宣传活动,成功举办了启动仪式、临川文化流动图文展、“赣抚遗韵,文脉流香-x非遗展演”、省考古专家关于x西汉海昏候墓考古发掘专题讲座、“博物馆之夜”群众文化汇演活动等,同时全市各县区也纷纷围绕国际博物馆日主题相应开展各种庆祝活动,今年的活动可谓精彩纷呈、丰富多彩,吸引众多媒体争相报道。
x月份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继续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加强与省厅沟通,密切追踪未完成事项,随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二、继续做好《x市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意见》出台相关工作,积极做好与市政府的衔接,做好上会准备工作。
三、继续做好全市红色标语保护利用工作,加快推进完成红色标语的定级,从而更好地加大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四、继续开展完成全国第八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信息完善工作。特别是督促各级文保单位编制好保护规划方案、做好“两围”划定(建控地带、保护红线范围)、标识标牌上墙、向社会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丰富博物馆内涵,提升博物馆功能,让博物馆走进平常百姓家,成为广大市民高品质、多元化的美好新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博物馆日常业务指导,加快博物馆融合发展,提升博物馆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博物馆定级、馆藏文物定级;协助策划博物馆陈列、临展、巡展等有关活动;指导博物馆进广泛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等宣教活动;积极推进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和数字博物馆、智慧博物馆建设。
六、配合做好x文化文化巡礼相关工作,认真开展好x.**国际博物馆日全省主会场及系列宣传活动。
七、做好文物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文物安全意识,加强文物安全督查与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十三
(草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法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杜陵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西汉帝陵保护管理中心(甲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xxx内各单位(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2.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二、乙方职责: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5.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的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xxxx年月日。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十四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余年来,一方面为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工作实践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意见,国家文物局开展了文物保护法修订调研,提出了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原则、重点和思路。
文物保护法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自1982年颁布实施特别是修订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日益重视文物事业,文物工作体制机制渐趋完善,机构队伍逐步壮大,执法能力不断加强,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文物法制建设和文物知识宣传不断拓展,全社会文物保护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提升陈列展览、改进开放服务,助力公共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的功能不断增强,文物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可以说,没有文物保护法保驾护航,就不会有文物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理念不断创新,文物工作从领域、对象到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很多变化,既面临重要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20,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提出了将修改文物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建议。年,国家文物局将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列为重点工作,并列入文化部调研项目,由国家文物局领导同志带队,分别赴8省区开展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初,国家文物局即着手进行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初步研究。一是在征求局内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物保护法修订调研提纲,起草了调研方案。二是编制了调查问卷,开展文物保护法立法后评估。三是发函征询各地区、各方面对文物保护法修订意见和建议,并在中国文物报、国家文物局官方的网站开设征询意见专栏。四是委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国外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比较、港澳台文物保护制度等研究项目。五是专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建议将修订文物保护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4月至5月,国家文物局励小捷局长、董保华副局长带队,分别赴江苏、浙江、辽宁、内蒙、广东、广西、陕西、安徽等省区进行文物保护法修订的专题调研。调研组在8个省区召开了9次座谈会,实地考察了50余个文博单位,广泛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基层文物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深入交流。
二、各地提出的修订意见。
调研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法修订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物的概念和范畴需要进一步明晰,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需要完善。目前,文物的概念还未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纳入文物工作视野的新形态文物还未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文物认定还缺乏完善的标准,造成实际工作中执行困难。建议修法时进一步明确文物的定义,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新的文物类型纳入法定文物范畴,定期公布受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文物认定的主体、程序和标准,建立文物鉴定管理制度和民间文物登记制度。
(二)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法律责任难以落实。文物保护法规定“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但是,对纳入规划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修法中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文物保护责任,明确各级财政经费落实的比例和投入的方式,建立事权财权相匹配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重点向市县级倾斜,并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明确规定文物保护责任制。同时,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方式和扶持措施。
(三)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较多,而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较少。比如,对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没有规定“四有”要求,对拆除、迁移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没有限制性规定,对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没有规定论证、听证程序,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量损毁消失。建议增加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条款,在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过程中,对认定对象设置保护期限;完善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建立文物影响评价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警告降级和撤销制度;完善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四)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管理与实际情况不尽切合。法律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责任,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要求,修缮、保养、迁移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及相关审批要求。但是实践中,一是不可移动文物类别多样,适用同样的修缮要求和程序没有必要;二是现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总量少,完全不能满足文物修缮需要;三是现有的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时间过长,影响及时修缮;四是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缺乏分类评定标准,难以适应生产生活的客观需要;五是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文物修缮保养责任大、义务多、受限多,而政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较少,责权利不平衡。建议分类制定符合实际的文物修缮标准,尽量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资质资格管理要切合文物保护实际需要,不能搞一刀切;合理区分审批权限,尽可能下放并简化审批程序;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制度,平衡各方权益,增强文物保护积极性、主动性。
(五)文物利用缺乏制度规范。法律对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规定,仍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适应众多不同类别文物的实际状况;文物开放利用的标准和要求,目前仍存在制度空白,难以适应公共文化服务的新要求。法律现有规定与“合理利用”还存在差距,与文物保护实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不相适应。建议调整文物利用管理的要求,在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丰富利用的方式,鼓励开展合理适度经营,实现文物利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同时通过健全开放利用标准,加强综合监管,防止过度开发和过度商业化。
(六)考古发掘管理制度需要调整。一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未正式作为前置行政审批,造成文物部门监管的`被动;二是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标准不明,各地掌握尺度不统一;三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性质不明,标准滞后,操作困难;四是对建设单位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缺乏有力的惩治措施。在城镇化、工业化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等蓬勃发展的现实情况下,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造成文物部门对建设工程立项缺乏话语权,在施工过程中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加之施工前建设单位不报请进行调查勘探、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不报告,致使地下文物遭受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文物部门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动处理。建议将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作为前置行政审批,同时明确审批标准,明确经费性质和保障方式,增加处罚措施。为减少基本建设工程和文物保护的矛盾,可以由政府出资,在工程立项阶段或者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七)文物市场管理有待规范。文物保护法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而现实中,夹杂文物经营活动的古玩旧货市场发展迅速,文物网络交易活动日益频繁。面对日益繁荣的文物市场,监管制度的缺陷日益显现,法律规定再不调整,不但不利于文物保护和管理,也不利于满足公众收藏文物的正当需求。建议对文物市场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规范管理。
(八)文物安全制度尚不健全。文物保护法在文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不仅少,而且分散,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完善,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和程序不够清晰,造成公安、文物等部门监管困难。建议建立文物安全专章,强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文博单位、文物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安全责任,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综合治理机制、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相关监管措施。
(九)法律责任轻,处罚力度弱。长期以来,文物违法事件屡有发生,违法成本低、强制措施少,操作性差,致使法律震慑力和执法效力不强,必须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行政强制措施,提高处罚力度,完善处罚主体、程序、方式和标准。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机制,为保护文物、惩治违法提供更多的方式和途径。
(十)法律存在不衔接、不协调等问题。现行法律的框架结构、逻辑关系、语言表述,存在不科学、不严谨、不明确的问题;与现行其他法律还不相协调,不相衔接。比如文物保护法与民法、刑法、物权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之间,既有内容上的衔接问题,也有适用上的协调问题。建议在修法时,从文物保护长远考虑出发,全面调整法律框架,精心设计法律制度,从技术上进一步完善法律内容,实现法律自身和法律之间的有效协调和密切衔接,以使修订后的法律更加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调研中,各地文物部门还提出了一些与法律修订有关的意见和建议。譬如,减少或者下放行政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行政审批减少或者下放后,要加强过程监管、绩效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又如,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经费投入等方面尽可能向基层倾斜。再如,应在法律中规定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的条款,建议“对于历史悠久,具有建筑特点、民俗特点的典型少数民族村、乡、镇,可根据其文物保护价值,公布为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区。”
xx区文物局建议,在文物保护法第九条增加:“县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广西自治区文物局建议通过立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管理职能,明确文物部门职责。
三、思路与对策。
调研表明,文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既有法律贯彻不力的原因,也有法律自身滞后的原因,亟需调整、补充和完善。
(一)进一步认识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修订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中提出了明确意见,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建议,社会各界多次呼吁,这为法律修订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实践中,文物保护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作出相应修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要求文物保护法与国家改革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了修订文物保护法的紧迫性。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围绕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多次开展调研,法律及其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清楚,解决问题的思路基本明确,管理部门之间的共识较多;文物系统拥有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文物法制专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文物法制研究队伍,国内外文物法制研究成果比较丰富;这些都为修订文物保护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原则和重点。修订文物保护法,一是必须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围绕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体现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围绕文化强国建设的目标,体现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围绕服务社会、惠及民生、共建共享的需要,体现文物在公共文化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与安全为核心。文物工作方针是长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文物工作规律性和特殊性的本质要求。文物保护与安全是文物事业的生命线,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所有法律条款的修改都要契合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的客观需要,必须将文物保护与安全作为核心。三是必须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听取文物工作一线和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积极吸收全社会的智慧。四是必须尊重文物工作实践,增强法律实施效力。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和长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作法,在文物保护法修订中要充分借鉴吸收。法律修订要与法律的有效执行相结合,既要增强法律的刚性要求,也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修订文物保护法,重点是研究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一是对与实践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调整。比如文物市场监管方面、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方面、宏观监督管理方面等。二是对缺失的法律制度予以补充。比如文物保护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流失文物追索等方面。三是对法律不协调不衔接的内容进行完善。比如法律自身制度安排上不科学不完整的,框架结构、逻辑关系、语言表述不科学、不严谨、不明确的,与现行其他法律不相协调的,与社会管理的大趋势不相适应的,与有关国际公约、联合国文件不相衔接的等。
(三)进一步细化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工作思路和进度安排。2015年,我们要通过全面深入调研,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文物保护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在对一些不成熟或者存在争议的制度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基础上,拟订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大纲;报请将修订文物保护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5年的工作重点是报请将修订文物保护法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起草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稿,并按照立法程序,适时上报国务院审议。国家文物局将加快工作进度,扎实做好修订研究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为顺利修订文物保护法奠定良好工作基础。
鉴于文化领域立法的特殊性,国家文物局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部门沟通协调,并恳请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及文化立法部际联席会议给予关注和指导,努力加快修法进程。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十五
20xx年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在局相关部门支持和协助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依法加强我区文物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良好成绩,圆满完成xxxx年文物保护工作。现将xxxx年工作总结、xx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坚守文物安全底线。
文物安全巡查工作落地落实。一是局主要领导多次前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分管领导每季度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文物安全。区文管所每月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了多处安全隐患,确保了文物安全。二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落实文物保护巡查员x名(茶店、山泉、柏合、洛带、万兴、十陵)、专业文物保护员x名,对我区xxx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安全全覆盖。三是积极组织文物工作者文物安全培训,对消防、防爆等安全应急技能进行专题培训,切实强化文物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通过建立巡查员微信群,对巡查员每日巡查任务进行实时监督,及时了解文物现状。
(二)保障文物安全,积极推进抢险排危。
一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汲取xxxx年特大暴雨经验,做到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对北x碑及摩崖造像石佛寺厢房北侧椽瓦进行排危修复、沟渠清理(清除约xx米排水沟淤泥及落石)、简易堡坎修建(约xx米)、周边环境清理等工作。二是启动实施田氏支祠、唯仁山庄主楼等文保单位的瓦面维护。三是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具有安全风险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集中摸排,并做好应急措施。
一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继续做好文物基础信息完善,在市文物局指导下,实地调查认真梳理,对各古建筑进行构成分析与研究,对摩崖造像进行重新编号梳理。最终完成并填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构成清单》、《文物保护单位基础信息表》,做到“四有”档案实时更新,实时查阅。二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主动推进构建数字化管理平台,该平台将有力推进我区文物展示数字化、文物保护管理科技化、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资料网络化、文物巡查监督实时化。三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于xxxx年x月完成了文保单位智能化用电安全项目,并通过了验收。该项目将保障我区重点文保单位的'安全用电,防止重大文物火灾发生。
(一)保护维修项目。
一是洛带会馆保护维修二期工程。洛带会馆保护维修二期工程于xxxx年x月启动,至xxxx年xx月竣工,xxxx年x月通过初步验收。xxxx年x月xx日,国家文物局委托x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工程实施最终验收,经专家现场踏勘及资料审阅,对洛带会馆保护维修工程给予了肯定,同意通过工程验收。
二是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殿保护维修项目。xxxx年x月,正式启动实施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殿保护维修工程,xxxx年x月完工并通过x市文物局验收。
三是谢家大院保护维修项目。xxxx年xx月正式启动实施保护维修。xxxx年x月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
(二)编制保护维修方案。
一是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xxxx年x月,启动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编制项目,xxxx年xx月,全面完成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编制。xxxx年x月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通过x省文物局方案评审。
二是桃花寺大殿保护维修方案。xxxx年x月,经文物保护管理所申请,x市下达桃花寺保护维修方案专项资金xx万元。xxxx年x月,启动实施编制桃花寺大殿保护维修方案。xxxx年x月方案编制完成,根据《关于桃花寺大殿保护维修勘察设计方案的批复》(成文物发〔xxxx〕xx号)文件精神,方案通过评审。
(一)配合城市基建,依法依规推进文物勘探。
xxxx年以来,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全力支持我区基本建设工程,积极配合市考古队做好本区域考古勘探工作,截止目前共计完成勘探工地xx宗。勘探区域横跨龙泉、大面、同安、洛带、西河、十陵街道,勘探面积达xxxx余亩,发掘土方量xxxxx立方米,人工挖掘挖掘标准解剖沟xxxx条,十字解剖沟x条。
(二)区域性考古调查及发掘工地。
一是xxxx年x月,x区文物保护管理所规划主动对辖区内十陵街道、大面街道进行区域系统钻探工作。该区域是明蜀王陵园区、五代封王墓葬集中分布区、宋代家族墓地重点分布区。目前在该区域已发现五代前蜀王宗侃墓、后蜀赵廷隐墓等;宋代高氏家族墓地、田氏家族墓地等。该区域位于成洛路以南、成渝高速以北、东三环四段以东、万科金沙城品西侧新建道路以西,平方公里。考古调查于xxxx年x月完成并通过验收。经调查,共发现遗迹xxx处,其中墓葬xx座,窑址x处。该项目的完成对我区的文化埋藏分布有了详细依据,对文物工作的前瞻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是xxxx年以来,区文物保护管理所配合x市考古队针对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旅游环线、锦城绿道(二期)等项目进行区域性考古调查,共计调查面积达xxxx余亩。经调查,共发现唐宋墓群xx处,唐宋遗址x处,明代墓群x处,明清遗址x处。
三是xxxx年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积极配合x市考古队进行考古工地发掘清理,共计发掘面积达xxxxx平方米。其中遗址x处,墓葬xx座,窑址x处,累计出土器物达xxx件。
(三)提升文物科研能力,文物修复中心初具规模。
为提升我区文物修复能力,填补我区文物工作研究能力的空白。xxxx年x月,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启动“文物修复中心维修项目”,xxxx年x月,完成设计方案。xxxx年xx月,正式启动文物保护中心维修工程,计划xxxx年年底完工。目前已完成屋顶维修、堡坎修葺等,其余项目正在稳步推进之中。
(一)严格按照《北周文王碑保护维修设计方案》,启动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寺二期保护维修工程,尽快完成石佛寺保护维修工作。
(二)积极申请保护维修经费。待经费下达后,依法依规开展田氏支祠、唯仁山庄主楼等保护维修项目。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四)积极配合市考古队,依法依规做好我区文物勘探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十六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11)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文物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考核,使每个职工弄清文物的文物价值和保护方法。
(12)对施工区域做好全封闭硬质围档,不得随意进出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允许不得进入文物保护区。也不得随意越出指定的施工现场区域。
2、对大佛的保护技术措施。
(1)在搭设施工脚手架时,严禁对大佛造成磕碰;不得将脚手架搭设在大佛的躯体上,脚手架应自成安全、稳定体系。
(2)在进行洁除、石质胎体打磨时,应按技术交底进行,不得造成损坏。
(3)清除污染、尘垢前,必须对金箔、彩绘进行保护,提醒施工人员小心谨慎,避免踩踏造成损坏。
(4)在对原有金箔、彩绘清理除尘后,用塑料布进行苫盖,防止污染。
3、对室内地面的保护。
(1)搭设施工脚手架时,架子立杆下必须垫板进行防护,避免将钢管直接落在地面上,确保文物建筑、设施的现状不受损。
(2)现场施工用地面,除铺垫塑料布外,还应铺垫硬质板材,防止运料、配料、清理时对地面造成硬伤和污染。
(3)颜料、桐油等材料在施工时妥善放置、使用、保管,防止遗洒,污染地面。施工期间的废弃油、灰等必须建立集中收集点,并分类存放,由专人负责装袋并及时清运。
4、成品保护措施。
为确保取得良好的施工效果,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在现场设专人负责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1)技术交底必须强调对已完工序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分项、分部工程交验时同时检查成品、半成品保护执行结果,项目部在修缮施工开始前,制定出具体的成品保护奖罚制度,并设专人检查监督。
(2)做好施工程序和工序安排,后道工序不得对后道工序造成污染。
(3)脚手架搭设的操作面高度应便于操作,横向应到位,保证施工人员站在脚手架上操作。
(4)对已完部位要用塑料布保护,以免被污染。
(5)施工中对各工序的每道成品均要进行保护,设专人负责管理。看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现场实行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确保成品保护工作的落实。
(6)在架子拆改架子时,由架子工工长统一指挥协调,严禁对大佛和相邻的周边文物设施以及已完成的修缮成品造成磕碰,随拆搭随撑牢支戗。
(7)脚手管、扣件、脚手板倒运时,不得抛扔,尽可能不在“文物地面”上存放,如不可避免时,应衬垫塑料布和木板。
(8)在竣工验收前,项目部必须派专人看护,未经项目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已完工的区域,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成品保护的管理、检查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十七
一、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乡镇文物保护巡查记录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给予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或辖区公安机关反馈。
三、场所内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作汇报篇十八
上半年度,xxx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工作实际,紧抓重点,强化实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本阶段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上半年以来,我所积极加强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先后指导并完成了xxx·江山印、中投·xxx五期、xxx市xxx专业学校新校区等5个项目的文物勘探。经勘探,共发现古墓葬20多座,灰坑陶窑多处。
为我市重点项目xxx开遂线新店镇三赵村至大陈村段工程项目出具文物调查及文物保护规划报告,积极组织沿线调查并多次与相关负责人沟通,提供解决方案。
按照市局统一部署,今年春天,我所组织人员对近年来在文物调查中新发现的胡庄遗址等14处文物点进行了实地核实,填写了基础信息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工作提供了依据。
在勘探的基础上,经省文物局批复,受xxx省考古研究院委托,我所组织工作人员对西城区xxx二期项目进行了考古发掘。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该工地共发掘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发现灰坑37个,墓葬40座,窑址5座,沟3处,出土陶器、瓷器、铜器200余件,年代跨度由汉代至清代,此次发掘年代跨度广,出土器物种类多,考古价值丰富。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配合省考古院对xxx大厦、xxx两处项目进行发掘,发掘面积共2200平方米,其中浙商大厦项目发掘700平方米,绿钻发掘1500平方米,共清理灰坑、墓葬、水井、路面、夯土等遗迹现象94处,出土有陶罐、瓷碗、铜釜、铁销、玉环等一批文物。这两个项目的发掘为“古城遗址”战国至汉代时期西城墙、城壕分布提供了重要佐证。
对全市11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示碑进行安装并已验收合格。
在考古所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所荣获2018年xxx系统先进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是考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年度,我所结合自身工作实质,以文物安全为核心,以工人安全为根本,制定了工地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恪守各项安全制度,遵守工地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对考古所库房的消防安全进行了隐患排查,制定各项制度,定期对重要地点进行定期检查,严格责任到人。制订完善安全保卫预案,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对所内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了每周查,每周报。
今年是深入纠“四风”持续转作风三年行动的第二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的相关要求,我所及时召开动员会议,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方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和领悟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扎实实开展整治行动。围绕干部职工队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作风纪律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实现全覆盖,零容忍。以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凝心聚力,以作风转变推动能力提高、效能提升、工作落实、事业发展。
纪律是红线,规矩明底线。守纪律,讲规矩,历来是我们考古所的风纪要点,也是我所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端午”期间由局机关组织的工作纪律突击检查行动中,我所因管理规范、制度明确受到上级肯定。
多种形式开展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利用勘探、发掘工地给民工及周边群众讲解文物保护办法及重要性。特别是6月8日,我国第十四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我所配合市文物科积极参与文化遗产宣传进校园活动。在漯河二中设置文物保护与宣传展板,为在校师生讲解文物知识。这次活动对文物保护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爱护文物从学校做起,积极响应习总书记文化强国理念。
积极为xxx区打造的党建观摩试点单位——xxx村委古城历史文化展厅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并义务开展文物鉴定和定名工作,获得社区称赞。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程,我所将创建文明城市作为本年度一项重要工作,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开展了系列文明行动。积极关注《中国文明网》;推荐身边好人好事;通过中国好人榜为好人好事点赞等。以自身行动、组织引导广大市民参与到创文活动中来,加强创文的文明基础。截至目前为止,我所以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为载体,组织志愿服务队,开展了10余次创文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城市大清洁行动;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协助交警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6月7日、8日为每年一度的高考季,我所积极参与团市委组织的“爱心”助考活动,为全市考生提供休息场地、免费饮水等;并鼓励我所干部职工参加“爱心”送考活动,得到考生和家长以及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
做好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内控工作;完成所属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工作。同时加强对下属公司的业务指导,指导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公司工作人员行为。正确履行公司职责,做到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有关规定,严格杜绝向公司转嫁不合理支出等违纪行为,自觉做好政务公开,对有关财务收支、重要人事变动等事项及时公布,接受组织和社会的监督。
下半年工作思路和计划:
1、继续开展纠“四风”持续转作风。
2、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争取成为区级文明单位。
3、配合重点基建项目,做好文物保护勘探和抢救发掘工作。
4、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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