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调研报告(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容错纠错机制专题报告”。
第1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让担当者轻装上阵
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实践中,许多干部的失误错误是在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客观条件不成熟等情况下,导致的探索性失误和无意性过失。同时,也有的人是为求速度,走捷径,打政策“擦边球”,结果欲速则不达,砸了锅、犯了错。判定哪些错该容,哪些错不该容,不能一概而论,应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判定“无禁”还是“严禁”,严格划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线。
容错首先是组织上的“包容”。考核考察“不戴有色眼镜”,评先评优“不一棍子打死”,选拔任用“一碗水端平”,是考核任用干部的应有态度。让“不干事、不担事、不出事”的机会主义者没机会,就是对“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实干主义者最大的激励。同时,容错也需要全社会的宽容,我们应当摒弃“求全责备”“一旦有污点,永世不得翻身”的错误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大胆干、大胆闯,鼓励敢担当、敢作为的良好氛围,让锐意进取者放下“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包袱,轻装上阵。在实际工作中,失误错误的情形千差万别,容错纠错也应分类施策、对症下药,为敢想敢干者装上‘减压阀’、提供‘意外险’。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践中要做到“四看”:一看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二看是否符合党纪法规、政策原则及上级要求;三看程序是否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四看后果是产生了积极的经济社会效益还是造成了较大损失。
容错有底线,纠错是关键,只容不纠就是对错误的纵容。坚持容之有度,对不该容的错误坚决不容,不让容错免责成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亮黄牌”“敲警钟”,促使及早纠正。
容错纠错机制是锐意进取干部的“定心丸”,也是改革创新者的“保护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关乎干部个人的是非功过、成败得失,更挑动着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指引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当然,容错不是纵容。一方面,同样的错误不能一犯再犯。再小的错误“屡教不改”也是不能容忍的。应当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另一方面,绝不能犯战略性、颠覆性错误。一旦失了“街亭”,就是“挥泪斩马谡”也无济于事。应着眼建立一套发现错误防范风险的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叫停、早纠正,绝不能让小问题积累成大错误,更不能让个别的局部的小差错,蔓延成全局性系统性的风险。特别需要强调,容错容不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更容不下腐败行为,容错不能成为胆大妄为者胡作非为的借口。
在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面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创新永无止境。充分发挥容错机制的导向作用,让担当有为者放下包袱,让违法乱纪者受到惩戒,我们才会有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形成千帆竞发的干事创业氛围。
第2篇:浅谈“容错纠错机制”
浅谈“容错纠错机制”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这一句话对于广大基层干部而言,犹如一颗“定心丸”。何谓“容错机制”?这本是工程设计中的一个术语,借用到干部管理中来,表达的是,对那些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官员,在改革创新的道路上所犯下的错误组织要宽容。其目的在于打造宽松环境,激发官员们改革创新的热情,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一心一意推进改革,心无旁骛从事创新。
当前社会改革环境不够宽松,部分干部滋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心理现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提出,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这种“不敢作为”的情况,让干部不再畏首畏尾,成为一名“能作为、敢作为”称职干部。但在这一机制的具体操作中,却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一、保证容错机制的民主化、科学化。
“容错”虽然是针对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体准则时,应广泛听取群众的心声。各地方可根据地方实际,通过本辖区统一发放调查问卷、召开街道、村级干部座谈会等方式,重点围绕建立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怎样甄别错误、怎样具体纠正错误等问题进行探讨,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最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通过调研保证这一机制建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明确“错误”细则。
如何避免容错免责成为干部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如何有效地保护创新探索者的积极性,首先我们应该从目的、方向,看其行为的出发点是否为了改革发展这几个方面来甄别“错误”。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其次,“错误”发生后,对于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失败是对其从轻、免予问责及时补救,都需进行具体的细化,并制定纠错办法,让“纠错”有据可依。
三、接受群众监督。
基于“容错纠错机制”的特殊性,政府应在出台容错纠错细则后,在各大媒体进行公开,讲解容错纠错机制内涵,避免群众对于这一机制的误解,让广大群众明白这一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性,而非属包庇政府官员的违规行为。当启动了容错机制后,政府应公开容错纠错事情来龙去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意义重大。在容错纠错机制执行过程中,各地方应从实际出发,及时总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广大基层干部更好地改革创新、促进发展提供保障。
第3篇: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
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拳反腐,从严治吏成为常态,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怕出错、怕出事、怕问责,“为官不为”。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以坚持“三个区分开”为原则,鼓励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鲜明导向。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科学规划,搞好全面而细致的制度设计,具体来说,就是坚持“五个必须”。
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一方面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另一方面又是十分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有利于消除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包袱,以制度为干部改革创新保驾护航;但是,也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假象,认为干部是犯了错不受党纪国法处罚;即便处罚,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基于此种逻辑,坚持正确而鲜明的思想导向尤为重要。具体说,就要坚持三个说清楚和三个做到。一要说清楚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宗旨是鼓励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谋事创业,是保护敢于担当实干干部的一种制度手段。二要说清楚有错必追究,失责必问责,这是基本原则。三要说清楚有些错误可能无法避免,而有些错误通过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则可以避免,即应以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为鲜明的导向。三个做到是做到绝不故意犯错误、不犯重复性错误、不犯原则性错误。
必须精准界定容错的范围。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是精准界定容错范围,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原则,明确错与非错的标准,划定容与不容的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容的是因公敢为和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错误,明确敢作为和乱作为之间的界限,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或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必须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按照法治体系的思维框架,明确容错纠错机制由谁来建构、由谁来认定、由谁来实施和监督。从地方探索情况看,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是容错纠错机制建构的主体,担负着确定容错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的职责;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则是实施主体,担负着执纪问责的职能。规范并遵守容错纠错认定程序是保障容错纠错机制正确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制定科学化的机制,不断健全容错认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强化程序保障。
必须确保机制运行公开化。在法治社会,政府公权力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因此,要使容错纠错机制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公开容错纠错过程,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第一,容错纠错机制制定过程要公开,尤其是针对容错范围的确定,要广泛征求各方的合理化建议,充分论证,确保机制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第二,容错纠错机制运行过程要公开。机制正式启动后,该公开的信息要公开,促使各方评价机制更加客观地对待改革创新者出现的失误或错误,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使其作出的评价更加公正、合理。第三,容错纠错实施结果要公开。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政府须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申请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妥善引导舆论,保障制度的公信力,给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必须确保强有力的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效的保障机制十分重要。容错纠错机制一旦从制度层面建构起来,相关保障机制也要同步跟进,相关部门更要增强政治勇气,敢于为担当者担当。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请容错纠错机制的干部要认真调查、科学分析,对确属容错范围的务必启动容错纠错程序,同时,不管是组织人事部门,还是干部所在单位,都要增强担当意识。对于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应积极鼓励,并提供必要和足够的保障机制。如果干部因大胆探索,经验不足犯了错,则应启动容错免责程序,符合免责条件,所在单位仍应继续委以重任,鼓励其“戴罪立功”。当然,在机制上,还应确保干部在今后的绩效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不利影响,真正免去干部的后顾之忧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辩证关系
【摘要】“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厘清干部容错纠错的辩证关系,既对建立合理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也对调动和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着重要实践价值。
【关键词】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 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这一举措对于激励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两者共生于机制之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而要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就必须明晰这一机制的内涵,从而运用辩证法进一步厘清机制中“容错”和“纠错”之间的关系,系统思考,辩证施策。
只有容错才能保证持续创新
在容错纠错机制里,“容错”是与“纠错”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性设计,有错是要纠,但首先要容。如果只有纠而没有容,就会严重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导致更多干部“为官不为”。在实施“容错”时,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
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内在边界。如果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归纳为因公用权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话,那么“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就属于因私用权导致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凡属“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应该排除在宽容之外,而且还要以党纪国法加以严惩。所以,“容错”决不能成为“违纪违法”的保护伞。
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容”的应有之意。容错不是对干部的过错和问题一味地进行无原则、无根据、无要求的包庇、纵容和偏袒,也不是容许干部蛮干乱干,更不是可以容忍探索性失误或是偏差无限恶性循环地发生。容错之“容”重在强调宽容失败,鼓励干部干事创业。通过制度兜底,让那些敢于创新、勇于担当、求真务实、主动作为、尽职尽责的干部卸掉种种思想包袱和顾虑,轻装上阵,直面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就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挽救措施,继而实现预期改革发展目标。
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容错”的问题。根据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干部的一贯方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有错必纠才能保证正确创新
我们当然也要有错必纠,容只是一种前提,纠才是根本。如果只有容而没有纠,就会纵容无度,既害了干部,又毁了事业。在实施“纠错”时,也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
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性质。也就是说,要弄清“错”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当然,不管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只要是错,都要坚决纠正。因公用权出的错,要先容错而后纠正,改正就好,干部即使受到了处分,该重用还要重用,该怎么用还要怎么用。而对因私用权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对造成的错误要坚决纠正,对人要依纪依法严惩。
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纠”的应有之意。一是要注意,要以善意纠错,不能随意上纲上线,更不能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二是要注意,要纠正错误,而不能以“错”纠“错”,否则会导致错上加错;三是要注意,纠错要实事求是,力戒“矫枉过正”,纠错过头的后果有可能出现纠缠不清的历史错案,不仅伤害感情,而且贻误事业;四是要注意,对干部要以教育为主,务必使干部深刻认识到自己为什么犯错误、犯的是什么错误以及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纠正错误的必要性,从自身查找病因,力戒再犯类似错误。
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纠错”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弄清以什么方法去“纠错”。首先要防纠结合。错误出现前要防患于未然,对干部尤其是有魄力的干部要力戒“一言堂”,决策要注意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有效把控决策风险;在工作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偏差,认真查找症结所在,纠正错误倾向,消灭问题于萌芽状态,避免问题扩大化;一旦出现重大错误,要将影响和损失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对错误进行认真分析,对人和事进行果断处置。其次要组织纠错和当事人个人纠错相结合。组织纠错固然重要,但是当事人纠错更重要,因此组织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再次要纠正错误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要严格遵循法纪和政策规定,该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触犯到法律的还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要处理好容错与追责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坚持“三个区分”标准规范容错范围。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既为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为全面厘清容错与纠错的关系指明了方向,还为进一步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处理好容错与追责之间的关系,既坚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又要允许推动发展中出现的无意过失,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其次要对各级干部提出新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大业中要明确身份,摆正位置,落实责任,积极作为,光明磊落,敢于担当。要不断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增强使命感,提升抗摔打能力。对中央和上级的原则性要求,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使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在遇到改革方案的空白点时,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在遇到思想阻力和工作阻力时,要努力排除,不能退让和妥协,不能松懈斗志、半途而废;在碰到问题、出现失误时,要担当责任,解剖自己,虚心接受批评,勇于纠正错误,轻装上阵。再次要做好防错纠错的基础工作。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权责对等、用权担责、滥权追责的制度安排。同时加大问责力度,无错防错,有错纠错,守住底线,不忘初心。要完善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在思想、理念、作风、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操作上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要求进行调整,尽快扭转当前一些干部“为官不为”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能力不足的“不能为”、动力不足的“不想为”和担当不足的“不敢为”三大具体问题。
最后要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的常态化和法治化发展。容错纠错不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要在整个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长期落实。各省市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治理特点和需要,在国家宏观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指导下,从微观层面来加紧制定和落实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的具体运行机制,借以解决各自的改革发展问题。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条列和细则以及机制实施的具体结果和个案,借助社会的广泛监督来规范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要积极运用容错纠错的经验成果,进一步完善干部选人用人激励机制,从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的热情。
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
为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观望多、实干少,顾虑重、动力弱的情况以及“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中央部署“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亟须从责任追究、绩效管理和判断标准的系统化、精准化、法治化、一体化等方面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气,将改革进行到底。
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改革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决定了相关决策和工作很难不出现失误,而人又有趋利避害心理,因而需要加强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保障公平、激发动力。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怕而不为”“为而出错受伤害”等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例如:纪律处分、行政问责与绩效管理分离,一体化、法治化程度低;缺乏精细化的绩效管理基础制度,追责情形不够严密、追责范围不够全面、责任判定标准不够具体明确、追责触发机制缺乏刚性,导致责任追究难;权力不清、责任不明,“领头羊”有可能成为“替罪羊”,敢作为的领导干部容易受到伤害。为了保护领导干部改革的积极性,亟须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
夯实责任制度基础。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决定公共权力结构的党政权力配置体系、横向权力配置体系、纵向权力配置体系,健全决策责任制度,不断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权清责明;不断推进绩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在健全组织绩效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实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岗位责任追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联动,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奠定赏罚分明、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
健全指标体系和判断标准。一是根据关键要素确定职务行为类别。根据行为动机(为公为私)、行为过程(遵守还是违反规则)、行为结果(增进还是损害公共利益)、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的相关性)等关键要素,将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分为怕而不为、该为不为、权变善为、为而出错、善作善成等主要类别。二是根据职务行为类别确立容错纠错主要判定指标。根据职务行为类别,从任务难度(改革创新、常规与非常规)、时空条件(时间紧迫和距离远近程度)、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故意、过失、意外)、行为表现(作为、不作为)、行为后果(危害程度)、信息可信度等方面确立主要指标。三是根据主要指标分级分类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根据主要指标的不同程度,并区分领导岗位还是非领导岗位、正职还是副职、集体决策还是个人决策、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常规决策还是非常规决策、紧急决策还是非紧急决策、滥用职权还是决策管理失误以及服务民生还是开发建设、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还是推动发展、市场监管资源环境保护还是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等类别,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
建立健全实现机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在落实,必须把建立健全实现机制放在重要位置。这主要包括岗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常态化监管机制,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保障机制,容错纠错、责任追究、绩效管理一体化常态化启动机制,容错免责认定审核救济机制,容错免责第三方评价、监督、风险防范机制,决策执行效果跟踪评价和及时纠错机制,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双重发力机制,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党委与人大协同联动机制等
第4篇: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XX市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问题调查研究
为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勇于担当,为解决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XX市委、政府于2017年1月出台了《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本课题组在针对该《意见》的内容特点以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研的基础上,对XX市目前的容错纠错机制的优点与不足以及目前的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与思考。
一、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正是需要各级干部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时期,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对于解除广大干部大胆干事的后顾之忧、营造宽松的干事创业氛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
当前,针对党内少数领导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存在怕出错、怕出事、怕问责的心理,为鼓励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在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导向下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民族地区,有我们自身的特殊性,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用机制来约束干部、保护干部、调动干部,既对干部履职尽责、敢于担当提出了要求,更为干部放开手脚、积极作为提供了机制保障。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为官不为”的现象。(二)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必须落实好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与部署,在这个过程中,如何破除影响改革的藩篱障碍,如何打破现存的顽瘴痼疾,一方面需要的是广大干部锐意改革、善于创新、勇于担当的精神,另一方面,需要的是包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因此,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就非常必要,此举能够激发全面深化改革的内生动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
二、XX市《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三个区分”,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讲话精神,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同时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容错纠错”“鼓励干事创业”等有关精神和要求,我市于2017年1月出台《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该《意见》中主要内容摘录如下:(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
2.基本原则。
XX市《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实施中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鼓励创新,倡导实干。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目的是为改革创新者消除顾虑、给干事创业者撑腰打气,以正向激励机制为导向,鼓励和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改革创新、敢闯敢试、主动作为,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前瞻性的解决思路和举措,不断提高对中央、自治区和市委、行署决策部署的执行力。
第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正确领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改革创新过程中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通过综合分析失误和错误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性质后果等因素,准确科学地认定容错免责的范围和排除标准。
第三,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在纠正和处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失误、偏差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全面了解问题发生的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严格履行容错纠错的审查程序,及时全面公开容错免责的信息,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确保做到客观公正,实现最佳效果。
3.容错情形。
可予容错的情形条件包括: 第一,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第二,符合中央、自治区和市委、行署决策部署的;
第三,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第四,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重大项目、重要决策、重点工作落实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第五,主动探索,先行先试,在积极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第六,着眼于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第七,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没有失职渎职的;
第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第十,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已有规定可予以减责、免责的。对于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有小烈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容错”为由予以减责或免责:
第一,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二,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行署决策部署不理,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坐失改革发展良机;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管理宽松软,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三,引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责任事故的;
第四,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五,经组织提醒、警告或问责后,仍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 第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不能予以减责、免责的。4.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条件的,可在被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实施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容错书面申请。
(2)调查核实。实施问责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条件的,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认定可以或不可以既与免责或减责的,应在调查报告中作出专门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3)认定反馈。根据调查结果,实施问责机关或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制。认定结果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函告有关部门,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容错免责情况由认定机关存档备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经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一是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目标考核中免于扣分;二是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受影响;三是个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四是在个人评先评优中不受影响;五是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5.纠错方式。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纠错:
(1)党委(党组)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充分运用党内监督执纪“第一中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健全完善机制制度,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治理。
(2)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3)纪检监察机关应合理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6.相关要求。(1)统一思想认识。
(2)健全工作机制。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同时,要建立澄清保护工作机制。对查无实据或经认定可以容错纠错的问题,要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诬告陷害、恶意中伤甚至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客观公正处理。(3)正确把握政策。在容错纠错实施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改革创新、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把正风肃纪、反腐惩恶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结合起来,把刚性约束与思想引领结合起来,把严格管理干部与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坚决防止消极腐败,防止容错变纵容、纠错变庇护。
(二)XX市 《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优点及不足
《意见》对合理容错纠错的原则、情形、条件、程序、纠错方式和相关要求做了具体规定,既贯彻了上级文件的精神要求,又充分结合了我市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总体来说比较完善,但也有一些待改进的不足之处。以下对XX市《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优点及不足进行简单分析。
1.《意见》优点。
一是容错纠错基本原则明确。在我市的《意见》中,共有三条基本原则,首先,“鼓励创新、倡导实干”这一原则是容错纠错机制建立的根本目的;其次,“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这一原则是在认定容错纠错范围时必须具有的科学态度;再次,“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则是贯穿整个容错纠错全过程的工作要求。可以说,以上三条基本原则,为我市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容错情形规定更为全面。在我市的《意见》中,在容错情形部分,从问题性质、主观动机、决策过程、补救态度、制度要求等方面规定了十一项可以给予容错的情形以及六项不得以“容错”为由予以减责或免责的情,可以说相对其他地区的实施意见来说还是比较全面的,有助于容错实施部门作出正确判断与区分。
三是容错程序严格规范、链条完整。在我市《意见》中,容错的实施程序由“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反馈”三个环节组成,对每个环节涉及到的时间、对象、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免责或减责办法,可以说为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完整的操作链条。
4.有效鼓励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我市属于老少边穷地区,要想克服诸多限制因素,实现跨越赶超式发展、全面推进各项事业向前发展、满足全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广大干部转变思维方式、大胆试水,《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广大干部因怕被问责而不敢改革的担忧,对于减轻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包袱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不足之处。
一是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在XX市的《意见》当中,对容错纠错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党政机关和国企以及事业单位是否全部适用?普通干部和领高干部是否全部适用?这些都需要在《意见》中进一步交代清楚。
二是个别表述还需严谨。在全国多地出台的关于容错纠错的实施意见中,都用到了“容错免责”一词,XX市亦是如此。但是无论是在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还是在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亦或是中央下发的有关文件中,都没有“容错免责”这样的说法或是表述。因此,我们在建立地方性的容错纠错机制过程中,是否可以直接提出或者施行“容错免责”,我觉得这是个需要严谨对待的问题。
三是纠错机制有待细化。笔者在研究了我国多地出台的容错纠错实施意见后,发现XX市和多数地区的实施意见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关于如何容错,从判断情形到实施程序,都相当详细,而到了纠错部分,仅用寥寥几点加以说明,个别地区甚至没有纠错的具体内容,给人以重容错、轻纠错的印象。今天,我们中国共产党97年的党史充分证明一个问题,我们能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善于总结错误经验,并且及时纠正所犯错误的党,1978年的改革开放就是最好的例子。人是避免不了犯错的,我们的党员干部也是如此,虽然今天我们强调对于那些为了党和人民事业所犯下的失误我们可以容错,甚至免责,但是并不意味着容错免责过后不需要对已犯下的错误进行纠正与补救。只有通过纠正与补救,才能让干部真正做到吃一堑、长一智,才能更好地帮助干部成长。因此,在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对于纠错的具体内容,还是有待细化的。
XX市在我区十二个市市中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属于老少
边穷地区,自然条件差、经济总量小、产业层次低、地方财力弱、基础条件差、城乡收入低、民生欠账多等诸多因素制约着我市的发展。今天的XX市要想在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打赢三大攻坚战、实现富民强市、跨越赶超,干部是决定因素。因此,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锐意改革,对于改变我市贫穷落后的面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为我市干部的改革创新免除后顾之忧,可以更好地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三、XX市干部群众对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态度
截至目前,我市的《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出台近两年的时间,课题组针对XX市干部对容错纠错机制的态度以及容错纠错机制本身的运行情况在我市各个旗县市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调研对象
我们所选择的调研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旗县以及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旗县以及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这个群体所做出的决策对地方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部分职能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员。我们的调研对象中有一部人来部分职能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这些部门的特点是他们所出台的一些政策能对百姓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例如,今年我市教育部门接连施行了几项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小学按学区入学,不收一名学区外学生;2018年高一新生将采取打破传统班级制,采取选课制等),这些举措直接影响了我市百姓的生活。(例如学区的严格把关本意是让各学区生源均衡的同时减少重点校生源过多压力,但是也导致了学区房房价飙升近一倍。)
3.41名科级干部。课题组在我市科级干部中选择了41名作为调研对象,这些干部来自我市各个市直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其他部门,我们对着41名干部采取了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研。4.群众。今天,“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已经成为全党上下共同的工作理念,容错纠错工作也应当如此。此次调研,我们把群众纳入到了我们的调研范围。
(二)调研方式
主要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以及随机采访的形式。(三)调研结果
通过调研发现,XX市干部群众对待容错纠错机制持以下几种看法: 第一种,对容错纠错机制作用给予正面肯定。
调研过程中,超过半数调研对象认为现存的为官不作为、不想为、不敢为等现象是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而造成的,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能够有效减轻干部“想干事但怕被问责”的心理负担,有助于其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更好地去进行有益于我市发展的各种探索与创新。
案例:XX市是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之一,如何在我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成为了我市医疗卫生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课题组采访了医保部门一名负责药品改革的干部,请她谈谈在医改过程中,容错纠错机制对于他们部门的工作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这名干部说:“医改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虽然外省市有一些经验,但对我市来说很多并不适用,我们现在做的很多工作都是试验性的、探索性的,甚至有的政策会影响医护人员的利益,更甚至于有可能跟未来要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所以我们在推进医改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非常谨慎,甚至有些畏手畏脚放不开。容错纠错的《意见》的出台让我们减轻了不少负担,能够帮助我们放开手脚继续先行先试。第二种,认为机制的落实运行存在一定难度。
在调研过程中,有一部分干部虽然认为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很有必要,但是目前有多种原因影响着容错纠错机制的落实和运行:第一种,容错纠错适用于哪些人?是所有干部全部适用还是级别不同有所区分?第二种,《意见》中所提到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容错实施程序的认定反馈环节)这个范围究竟是什么?普通干部或者群众有没有这个知情权?第三种,还有很多其他情况应当被纳入到容错范围。例如,有一名来自发改部门的学员就提出,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偶尔会突破一些现有政策来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这种情况在不在容错纠错范围当中?调研对象的这些疑惑之处也正是我们现行《意见》的不足之处,可以说对于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广大干部是赞同并欢迎的,但是对于我市现行的实施意见,大家认为还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
第三种,判断主体过于单一。
在我市现行的容错纠错实施意见中,对于错误的判断主体是纪检监察部门,对此,座谈中部分群众表示这种设定过于单一,有时候干部因工作而犯下的错误和失误是与群众利益切实相关的,这种情况下,群众是否应当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能否成为部分错误的判断主体之一。这也是未来我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四种,不知情。
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有一部分干部对市委行署印发的《《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全不知情,更有些干部认为容错纠错仅仅是跟有决策权的领导干部相关,因此既不关注也不了解。根据调查问卷反馈结果,在41名问卷调查对象中,29人表示对我市《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表示听说但是并不了解,占比近70%,更有学员建议通过不同渠道与方式对该建议进行宣传,提高其在我市干部中的了解度。
四、XX市《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运行现状
在我市的《意见》中,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由各级党委(党组)承担;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组织部门负责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实事求是、客观评价,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的无意过失而影响使用提拔。因此,课题组选择了执行部门人员作为运行现状的调研对象。
截至目前,课题组与容错纠错工作执行部门人员进行了三轮座谈,令人遗憾的是我市的容错纠错机制停仍旧是停留在一纸文件的状态,尚且没有具体应用的案例以及具体的实施细则。特别是通过与纪检部门进行座谈,我们了解到而导致容错纠错在我市运行困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尺度上的把握困难,影响了机制的可操作性
如何去判定失误错误是否属于容错纠错范围,这既是容错纠错的首要任务也是最关键的任务,因为这影响到事情的定性。在XX市的《意见》中,基本原则部分明确写道:“准确把握改革创新过程中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开来”去判别。这里的困难之处在于,如何去准确划定改革创新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和个人违纪违法行为,如何去区分是主观故意还是失误?这个尺度如果把握不准确,很可能导致后续一系列工作的失误,而容错纠错机制也很容易被懒政、怠政、胡作为、乱作为之人加以利用。在错误定性上的工作难度影响了机制的可操作性。
(二)上位法原则
上位法是个法律概念,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效力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较低的法律。目前,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普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来处和问责干部。这两部党内法规毫无疑问是容错纠错实施意见的上位法,法律效力相对较高,当党内法规与容错纠错实施意见相互抵触时,究竟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进行处理还是使用容错纠错实施意见?这为纪检部门运行容错纠错机制提出了一项难题。
(三)执行部门工作失误如何处理
目前,容错纠错工作最大的难点就是错误范围划定与错误性质的判定,其中错误性质的判定需要相关部门在调查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一个主观判断,而这个判断又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错误的属性以及当事人能否被容错免责,因此对于容错纠错工作的执行人员来说,此项工作难度系数很大,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对此,执行部门工作人员普遍关心的是对于容错纠错过程中的判断失误,该如何进行处理?
(四)执行人员的心态问题
根据调查问卷的反馈,41名受访者均表示身边没有容错纠错案例,而导致零案例的原因是什么,一是容错纠错内容细化不足,导致操作困难,另外就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于这一机制的使用还存在观望的心态,缺乏率先尝试的勇气。目前,我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处理,对于这两部条例的运用,纪检干部已经相当精准熟练,极少出现失误。对于干部容错纠错的实施意见,部分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觉得操作难度大,判断失误难以避免,因此,很多人还处于观望状态,不敢轻易尝试,若想让容错纠错机制在我市尽快落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要有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的勇气。
五、关于XX市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建议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既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对干部工作失误的一种宽容态度,又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对干部改革创新的一种兜底保障,因此,将这项机制不断进行健全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结合XX市《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调研过程中搜集到的各项材料,针对如何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配套机制应尽快健全
1.容错情形的范围划定务必做到边界清晰。
第一,将目前我国其他地区公布的容错纠错实施方案综合起来研究,我们发现各地区对容错情形的划定说明各不相同,但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边界是越清晰越好,越便于执行。例如,对于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影响这类后果的错误,应当尽量将标准进行细化说明,特别是那些能够用数据量化的可以用数据进行量化;第二,关于容错纠错的界限,各行业各部门需出台各自详细标准。在调查问卷的最后,我们设计了一个主观问题,请各位学员写出对于我市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意见与建议,其中,部分学员提出,每个部门和单位都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本行业的容错界限,以便于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更科学合理。
2.纠错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多地容错纠错机制中都普遍存在着重容错轻纠错的现象,完善纠错制度已经成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制度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纠错的过程中,干部所在的单位以及党组织应当根据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采取谈话教育、监督整改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及时纠正错误病帮助干部及时进行总结反思,认真汲取教训。上述相关方面都应当非常具体地体现在容错纠错实施方案或是具体细则当中。
3.为容错纠错工作的执行人员负责。
目前,容错纠错机制在我国多数地区还是处于试行阶段,对于容错纠错工作的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而言来说,这项工作推进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改革创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挑战与风险也是一并存在的。因此,当执行人员工作失误时该如何容错纠错?容错纠错机制本身是不是也适用于制度的执行者?这就需要出台配套的制度为容错纠错的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进行制度性兜底。(二)坚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这项工作中,如何去体现“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这就要求在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1.确保机制运行公开透明。
现阶段,部分地区的容错纠错在公开上仅停留在一定范围内,这个“一定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对象并没有详细说明。对于干部的容错纠错,无论在政策层面上还是在容错纠错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让群众享有知情权。什么样的容错纠错案件应当向群众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这是各地在落实运行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我国部分地区的容错纠错实施意见中提出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来判断错误是否属于容错范围,这种做法很值得参考。
2.将群众纳入到判定主体范围内。
在容错纠错判定权这一问题的调查过程中,40%的调研对象认为除了纪检监察部门外,还应当将人民群众纳入到判定主体范围中,更有学员直接提出,对于干部的工作得失,应该更多参考其服务对象以及其在同行业中影响。这里所说的判定主体,不仅仅是容错的判定主体,同时也是纠错的判定主体。在一些与群众利益切实相关的工作部门,每一次的改革和探索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群众利益产生影响,这个时候,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究竟是不是可以被容错,应当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另外,对于需要纠错的问题,纠正的力度、速度怎么样,应当纠错到什么程度,也应充分尊重群众的判断。
(三)与其他党内法形成制度合力 这里所指说的党内法规,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与容错一样,都是要对失误行为作出处理,但两者之间又有所区别。容错侧重宽容一定程度上的失误,旨在打造一种敢于创新、勇于改革的良好干事环境,而问责更多地强调事后的处理和追责。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就要求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准确判断案件适用哪项制度,不能将两者混淆。另外,各地在制定容错纠错实施意见时也应当注意其中的各项规定不与党内其他法规相冲突。
(四)建立容错纠错反馈制度
尽管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及运行能够让一些因改革探索而出现失误的干部免予处分和问责,但是容错纠错的目的并不止于此,如何充分吸取错误的教训,如何避免错误再次发生,这才是犯错之后应当有的反思。容错是为了为勇于干事创业的干部提供保障,绝不是让干部因为有容错机制而“有恃无恐”,胡作为、乱作为;纠错是为了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处理,而不仅仅是为了事后的挽回。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容错纠错反馈制度,对容错纠错的结果进行掌握。
目前,我市的容错纠错机制尚处于试行阶段,随着机制的真正落实运行,势必会有很多新的问题出现,这就需要我们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去完善我市的容错纠错机制,使其能够为我市干部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
六、关于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几点思考(一)“容错免责”会不会适得其反
前面我们提到过,“容错免责”已经成为全国多地在容错纠错方面的做法,以XX市的实施意见为例,对经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五个可以免责或减责的方面,不影响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影响个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甚至评先评优也不受影响。凡涉及被容错纠错的干部,尽管出发点是为了干事创业,但是毕竟还是犯了错误,产生了不良后果,这样的免责或减责是不是过轻了?这样一来,会不会导致有些干部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蛮干胡干?
(二)群众舆论如何回应
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们的政府仍然存在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每当媒体上报道有与政府相关的事件时,总有些群众第一时间站到政府的对立面角度去思考问题,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一些营销号发几篇帖子就能轻松抹黑党和政府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公信力不足的问题。目前,因为落地困难和缺乏典型案例,容错纠错机制在各地尚未引起舆论热议。但是,如果有一天这项机制成为热议话题,会不会有群众认为这是一种“有错不罚”或者说是“有错轻罚”?如何避免此类声音的出现,一旦出现这样的声音,我们又当如何应对?
(三)改革的必要性如何判断
虽然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以“三个区分开来”为我们提供了容错的判断标准,但是具体到现实工作,我们如何去判断在某个地区某个领域某个部门采取的改革探索是不是具有必要性?是不是所有领域只要是以改革创新为出发点,犯了错误就可以被容错?哪些改革是必须的,而哪些又是非必要的,有没有一个判断标准?如果各地的容错纠错机制在运行前不能解决上述三个疑问,那么很有可能导致部分干部打着干事创业的旗号胡乱做为、群众对此机制反感大于认同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判定标准难以掌握等现象,这些都将影响机制的落地运行。
第5篇:推进容错纠错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推进容错纠错工作的调研报告
接到上级通知后,黛溪街道高度重视,由组织部门牵头,抽调相关人员成立调研组,对关于“三个区分开来”、推进容错纠错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目前现状
黛溪街道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滨州市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诬告陷害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邹办发[2017]8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街道机关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了锐意改革、干事创业、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积极环境。灵活运用“四种形态”,针对具体情况分类处置,依规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为机关干部减压松绑,激励干部放开手脚大胆工作。
二、主要问题
在正视这些进步的同时,现在也存在着不少矛盾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容错的环境尚未成熟。长期形成的政绩思想,导致干部评价的惯性思维无法破除,不能彻底的将人与事分开,舆论要求个人对出现不利结果的事件其负责,这也是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彻底接受容错纠错机制需要一定的时间,容易惯性认为现代社会公共事务错综复杂,政务治理应以谨慎为上,担心容错纠错机制将会成为乱作为的挡箭牌。
二是要可容错误的范畴不够明确。要明确规定可以免予追责;..的错误是哪些。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错误”内容不够细化具备可操作性。明确“错误”界限、“错误”级别,不能把重大错误、政治错误等也包容进去。
三是容错”与“纠错”的不平衡。目前,各地出台的容错纠错机制实施方案只有少数地区增加了纠错内容。部分地区只讲“容错”,不讲“纠错”,或者讲得不到位,没有将容错和纠错很好地统一起来。“容错”并不代表我们要放任错误,任错误盛行。鼓励干事不是鼓励“胡来”、鼓励“折腾”,在容错机制建构过程中,也要强调完善纠错机制。如何对待工作中的失误和问题,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其中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一旦出现失误,能够及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犯错误和改正错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认知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面对未知领域,难免出偏差,这是符合认识规律的,所以允许在工作探索中犯错误。但“容错”并不意味着不改正错误,只有及时纠错改错,才能进一步促进事业发展,才能真正促进干部成长,才是真正爱护干部。干部在改正错误的过程中,才会提高认识、提高办事能力,才能承担更重要的任务,那种以创新、干事为由,把失误当成“交学费”的认识,要坚决杜绝。
三、意见建议
一、保证容错机制的民主化、科学化。“容错”虽然是针对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体准则时,应广泛听取群众的心声。各地方可根据地方实际,通过到辖区统一发放调査问卷、召开街道、村级干部座谈会等方式重点围绕建立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怎样甄别错误、怎样具体纠正错误等问题进行探讨,;..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最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通过调研保证这一机制建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明确“错误”细则。如何避免容错免责成为干部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如何有效地保护创新探索者的积极性,首先我们应该从目的、方向,看其行为的出发点是否为了改革发展这几个方面来甄别“错误”。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其次,“错误”发生后,对于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失败是对其从轻、免予问责及时补救,都需进行具体的细化,并制定纠错办法,让“纠错”有据可依。
三、基于“容错纠错机制”的特殊性,政府应在出台容错纠错细则后在各大媒体进行公开,讲解容错纠错机制内涵,避免群众对于这三机制的误解,让广大群众明白这一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性,而非属包庇政府官员的违规行为。当启动了容错机制后,政府应公开容错纠事情的来龙去脉,给听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四、健全申诉救济机制。容错纠错机制要和救济机制结合起来,形成正面激励和负面惩罚双管齐下的制度合力。科学认证和判定个人责任,让“犯错者”有辩解的机会,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申辩申诉,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在问责决定前,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举证解释,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要以反馈的事实和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看所犯之错是否容许,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判定结果。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通过谈心交流、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
;..改革道路绝非坦途,是除旧布新的过程,是迎着困难上、不断迎接挑战的过程。现实中,一些改革措施遭遇“中梗阻”,一些重大战略难以落实,一定程度上与一些领导干部有顾虑、不敢改革、不敢创新有关,他们认为“枪打出头鸟”、“做得越多风险越大”。通过健全激励机制,让改革创新者尝到“甜头”,看到干与不干确实不一样;通过容错纠错机制,让改革创新者感受到“依靠”,释放出更多的工作活力。
;.
第6篇:面试热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面试热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热点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
【命题预测】
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此,你怎么看? 【思路解析】
中央所提出的容错纠错机制,可以特别好地让干部敢于担当,在改革的锐意进取区更好地突破自我、大胆创新。具体而言,针对这样的容错纠错机制,我是这么看待的:
一方面,我们党现在处于改革攻坚期、克难期、探索期,改革开放40年表明,我们很多成绩都是在试错当中进行探索的,所以摸着石头过河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大胆前行;可是现在呢?由于我们很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指引,一些干部在工作过程当中,本来想干事,但是怕干错事,所以往往就会忍着、就会有顾虑。容错纠错机制可以更好地让干部明白,在改革探索过程当中,大胆前行,国家是支持的,党是保护的,以引导更多有想法的干部,不要怕出事、不要怕犯错、不要怕担当,增加我们体制内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容错纠错机制,也可以真正践行好李克强总理所说的“大众创意,万众创新”。创意并不仅仅是通过体制外创业可以实现,在体制内进行改革也依然可以实现。容错纠错机制无异于给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干部戴上了护身符,能够让干部真正解除后顾之忧,真正践行“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撸起袖子加油干,一张蓝图绘到底”这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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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同时第三点我们必须看到容错纠错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难题。那就是可容与不可容的界限可能很难划清,干部们可能会打着锐意去创新的口号去做一些党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不允许的事情。而且容错纠错机制用不好,会将容错变成纵错、会将保护变成庇护,干部们的思想意识提升不到位,干部的能力跟不上,再好的容错纠错机制也难达到效果。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央容错纠错机制的落实,避免政绩工程,我想再提供以下几个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一定要厘清容错和纠错的范围,要能在法律和法规可允许范围之内进行容错和纠错,并且干部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所犯的错,必须是以单位利益、百姓利益为前提,要能够细化好我们政策标准,并且可以采取容错和纠错机制终身的追责制,一经发现当时通过容错纠错机制被包容,但后续产生后果更加严重,或者后续发现是谋取私利所犯的错误,那么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更要予其严惩,从而有效厘清我们的具体界定。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们的思想政策的培训,尤其要借助“三严三实”“四讲四有”“三会一课”等这样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活动,让干部们明白转作风、讲担当、促落实才是根本,在工作过程中践行一些锐意进取、勇敢创新的干部,例如黑土麦田守望者秦玥飞等等,让干部明白容错纠错机制是为了让干部们勇敢前行,也鼓励干部思想上真正地改变。
第三点我们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干部进行一些业务法规的培训,尤其是对于在改革创新过程中需要的一些互联网+政务知识的培养,这样让干部既有思想、又有能力,又有好的制度,从而真正促进改革攻坚期、克难期、深水期我们能够勇往直前、突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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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四川公务员面试热点解读:容错纠错机制
2016四川公务员面试热点解读:容错纠错机制
2016年四川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将于6月上旬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2016年6月20日前由招录机关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
【背景资料】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全国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将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坚决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标准表述】
容错纠错机制意为在一定范围内,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有错必改,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改革攻坚和事业创新发展达到新高度,更好、更优质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机制的建立,是给改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让“不作为”领导干部没有了瞻前顾后、畏葸不前的遮羞布。这是当下从无到有的一种尝试,更是对社会、对人民的一种责任。
建立纠错机制是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责任是一种新型的政府形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如果政府缺乏责任机制,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行为偏差等现象就会大量出现。
【具体措施】
第一,严格程序,要经得起考验
实施容错纠错机制要谋定而后动,从申请、核实、认定、公示和报备等流程要严格细化:符合申请的事项要具体不能空泛;核实要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多部门通力合作,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完成初步调查报告;认定要实行“一票否决”,对有问题的事项要再次核查;公示是动员社会、群众、部门对公示信息积极监督、反映情况;报备是对最终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公示信息等装档成册,便于后期监督管理。
第二,公开信息,要及时全面、有据可依
在第一时间用事实说话,拿数据和材料证明,公示可查可推的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支持容错纠错机制相关工作的开展,才能让此机制长盛不衰。
第三,多方监督,要搭好台子、建好渠道
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都需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人事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多方积极参与,一定要搭好多方参与的网络平台,建好线上、线下的沟通渠道,积极推动参与者发现问题、提供策略、督促工作、监督成效,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为改革创新鼓劲加油。
(来源于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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