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落保护调研报告(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传统古村落调研报告”。
第1篇:宁国古村落调研报告
关于宁国古村落与旅游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摘要:研究中国城市发展有必要探讨中国乡村的演变特征和规律,结合实际才能得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古村落发展之路。本文通过分析宁国古村落聚落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对其中一些古村落进行现状调研,解决当宁国地区传统村落保护中所遇到的普遍矛盾与村民对于传统村落居住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之下的对村落更新的需求,探讨村落的影响因素和在公共空间、环境、建筑等方面的空间特征,提出宁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保护与更新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宁国古村落
徽派建筑
古村保护
千年古镇
胡乐镇位于宁国市的西南部,东与浙江省临安市交界,南与绩溪县相连,西与旌德县接壤,北与甲路镇毗邻。S215、S323省道和岛鸿公路在境内鸿门村相交,皖赣铁路贯穿全境。镇所在地胡乐司距宁国市区45公里,距黄山市80公里,交通十分便捷。
很早以前,江西姓胡名乐一家七口人迁至如今胡乐的黄山脚 下。当时这里一片荒芜,他们以开荒种地为生,在这块土地繁衍后代。后来其他姓氏也相继迁于此地。由于胡氏家庭兴旺,成为当地颇有名气的氏族,故把当地命名为胡乐。随着胡乐人口集中、商业发展迅猛,胡乐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这里集市成街,商家店铺一百余家,水陆交通十分发达。这里的物资通过水运直通长江、流向海外,是浙皖四县水陆交通发达的商贸重镇,是通往江苏、湖南、江西的交通咽喉,乃兵家必争之地。明代初期,朝廷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采纳了刘伯温的建议,在全国36个水陆交通重镇设立了直隶中央巡检司,胡乐就是其中之一,并有巡检兵率。巡检司的衙门阶不大、官不高,巡检司最高长官相当八、九品。但它的职责非特殊:一是监察附近府县官员;二是稽征商贸税费;三是维护地方治安。到了清代巡检司还负有监管盐商乱贩私盐,防止食盐流往外地之责。这就是胡乐司名称来历之所在。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的方式针对胡乐村民进行走访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参与调查的男性有68.8%、女性有22,09%、还有9.31%未填写。年龄分布如下10-30:23.81%、30-60:44.05%、60岁以上:28.57%、未填写 :3.57% 文化程度分布如下:未填写:4.19%、小学及以下:2.11% 初中:23.07%、高中及以上 :13.96% 统计分析调查结果可知,有96.7%的人是认为保护古村落的是十分有意义的;有69.6%的人认为保护古村落对文化的传承有影响;90.59%的人认为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保护古村落是有意义的;80.4%的人支持在古村落开发旅游;47.6%的人对于文化部门对古村落的保护宣传不是很了解;55.81%的人认为当地政府对古村落的保护不是很好;
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当地村民对于古村落保护的保护热情高涨,热爱驻扎在童年记忆的古村落,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满腔热血,但是无能为力,受自身经济因素的影响,从自身出资维护古建筑有些不切实际。政府加大对古镇的重视程度、投入更大的财力、物力来保护股建,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古村落,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明确责任,调动保护和开发的积极性。由有关乡、镇政府切实承担起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的相应责任,负责编制出保护与开发项目建议书,通过自行组织或招商引资进行保护与开发。同时,强化群众保护意识。鼓励村民对古村古建筑整体环境,如村前小河、水口山、水口林和村后的后山上的林木,进行悉心的保护。
第二、多方位筹措资金、重新规划古村落内的新区建房。在每一个古村落的就近范围内规划一块地,用于农民新村的建设。资金来源可考虑将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村落或房子仍归政府或村民所有,而将经营权拿出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建设新村。新村的建设风貌与传统民居有机协调,使古村落的整体风貌得以有机维护。同时采取分散成组的布局方式,使之与周围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在造型上用简约的手法对地方建筑加以提炼,保留极具传统民居的风韵。第三、充分利用原来遗留的传统民居。将原传统民居经过改造后可继续利用,为现代人服务,包括改造传统民居为古色古香的药铺、茶馆、手工艺业店铺等以再现当地民族生活情趣,不仅开拓旅游观光新局面,繁荣经济,恢复古村落的活力,还使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有显著的提高,防止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带来生态环境的恶化。
第四、创造性继承传统文化。在保护传统民居的同时,发掘传统中的文化因子及有利于其形成的建筑语言,重现当年的文化氛围,并将其与现代生活中最激动人心的部分结合起来,使人们的生活注入传统文化因素。
第五、双向互动,形成保护和开发的良性循环。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和发展,不但能带动古村落的良性发展,还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古村落资源进行不断维护与修缮的同时,探求实施有效保护的具体措施,促进资源的科学利用,走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在新农村建设潮流中,古村落也该有其保护管理措施: 一、做好古村落的普查建档工作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村落进行普查,并记录汇总建档。普查建档工作由文广部门牵头,建设部门配合。内容包括:古村落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应着重说明其历史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二、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
做好古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是保护古村落的重要措施。古村落保护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由古村落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文广部门配合。可由所在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编制要与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同步进行。古村落保护规划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重视对建筑、环境风貌、风俗人情的研究,充分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古村落保护规划不仅是保护规划,而且是整治和发展规划,要对保护和建设划定范围,既要保护又要满足建设发展的要求。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古村落
(一)要分类保护。从村落环境、形态、人文等方面对现有古村落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确定村落、建筑的保护等级,分别落实保护措施。(二)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古村落内的农民建房必须按规划实施,列入保护的建筑不得擅自拆建。新村的建设风貌与传统民居要有机协调,维护古村落的整体风貌。
(三)要多元投入。形成当地政府、村级组织及个人、外来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对古建筑进行修缮保护。
(四)要调动村民积极性。古村落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要把村民的利益纳入保护开发计划,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积极鼓励村民个人开办古村落“家居旅游”也可以建立村级旅游开发公司,使村民在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得到实惠。四、加强宣传
在古村落普查的基础上,由文广部门编制《古村落普查成果汇编》,发放到各级政府、到乡镇、到村。组织开展古村落保护意义、作用、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提高全民古村落保护意识。
第2篇:古村落保护条例
古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浙江)
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浙江)
第十七条 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救修缮资金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古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二十条 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古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古村落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古建筑抢救修缮应当符合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完成后,由规划、文化部门分别组织验收。第二十二条 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给予贷款贴息、奖励,或者按照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古村落保护。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非古村落内尚存的零星古建筑,经文化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用于古建筑的修缮。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古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等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动态监测、年度评估意见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古村落资源破坏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因开发利用造成古建筑和传统风貌、格局破坏性影响的,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濒危警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古村落保护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古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分别向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浙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古村落分区保护要求:
(一)古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并按徽州传统式样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等。
(二)古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体量和色彩的建设控制要求。
(三)古村落环境协调区要保护好现有的山水环境(包括山体、植被、村庄及周边水系、农田),严格限制开山采石和建设污染型工业等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十七条 古村落核心保护内的建筑及装饰、装修和广告设置有关要求:
(一)保持传统徽派建筑风格,以黑、白、灰为主色调;
(二)招牌、字号采用传统方式,广告设置应当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三)建设采用传统的工艺和地方建筑材料。
第十九条 古村落所在地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制定改造方案和年度改善计划,逐步完成古村落的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促进古村落的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古村落内的古民居应当实施原址保护,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须依法报送规划、文物等部门批准。
古民居必须迁移保护的,应在本村落内选址保护。外来散落古民居在古村落内实施迁移保护时,不得破坏其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和街巷空间尺度。
第二十四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在保护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古村落的开发利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利用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因古村落保护利用需要迁出古民居的村民和因无力维修而自愿捐赠古民居的村民,报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批,可另行安置。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保护利用古村落、古民居,须编制保护利用方案,经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古村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以下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遵守古村落保护利用要求,保护利用古民居;
(三)对古村落房屋修缮和建设工作,进行前期初审和建设监管;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古村落资源的普查;
(五)对有损毁危险而无力维修的古民居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
(六)合理开发利用古村落资源;
(七)组织消防队伍,加强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
(八)管理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大型群众集会等活动;
(九)对违反古村落保护利用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在古村落保护利用范围内涉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
1、保护内容
古村落保护内容:按照“项目启动,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古村落中具有特色的整体空间环境和风貌,传统的街巷格局和形态,具有文物价值的文化遗产等。
(1)编制古村落保护利用规划,保护村落的空间形态、平面格局等传统的肌理,延续古村落的风貌特色;
(2)保护乡村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的传统文化,保护村落古建遗址、道观庙宇、古宅园林、宗祠戏台等历史建筑;
(3)保护乡村古树名木、田野风光等自然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加大对村落周边山体的植树造林及古村落“水口”生态环境修复;
(4)对古村落不符合徽派传统建筑风格的民居进行改造;
(5)对古村落原生态文化、风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和保护。
古民居保护内容: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古民居维修方案。通过维修古民居单体,集中解决古民居当前亟须解决的保护维修问题。
(1)维修古民居梁架、屋面、墙体等建筑要素;(2)保护和修复古民居构架、构件(包括“三雕”)等文化内涵;(3)保护古民居外观形态、环境空间。
2、利用内容
充分发挥古村落、古民居独特资源优势,拓展使用功能和空间,创造经济效益,增加群众收入,以利用推动保护。
古村落利用内容:
(1)以徽州历史遗迹、风水人居为主体的文化体验型古村落;(2)以徽州民俗风情、民俗活动为特色的乡村体验型古村落;(3)以乡村探险、垂钓捕捞为内容的休闲度假型古村落;(4)以摄影采风、绘画写生为主导的摄影绘画型古村落;(5)以艺术创作、影视拍摄为亮点的文化创意型古村落;(6)以水果采摘、农事体验为基础的农业生态型古村落。古民居利用内容:
(1)乡村艺术会所、农家乐、民俗客栈;(2)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制作旅游产品;(3)地方小吃店、地方特色店、特色小酒吧;(4)传统娱乐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5)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6)各类专题博物馆、纪念馆;(7)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
《江西安义古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重点保护区保护原则:保存所有的现存老建筑。不得再建造新房,现存新、旧房屋的维修改造必须报请管委会同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必须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按《保护规划》要求经旅游部门统一认定设计和审批。
第八条 一般保护区保护原则:一般保护区内所有现存老建筑外观不允许拆改,不得再建造新房,所有房屋的维修改造等必须报请管委会同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必须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按《保护规划》要求经旅游部门统一认定设计和审批。
第九条 建设控制区保护原则:保护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及其环境,不得在区内再建新房。
第十条 环境保护区保护原则:保护区内的村民有营造整洁、优美、舒适古村环境的义务和责任。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染、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保护古村风貌,修复损毁建筑,提高居民素质,整治古村环境,挖掘文化内涵,扩大古村影响。
第十二条 古村管委会必须对保护区内古建民宅和其他任何文物进行结构散件登记存档(包括结构木雕、石雕、商门、牌匾、桌椅、床凳、橱、条桌、神龛等)。
第十三条 在古村群保护区内,下列行为必须报古村管委会和县旅游部门审批同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报请文物保护单位同意,并严格按照《省文保条例》、《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古民居建筑的大、中、小修缮和保养。
(二)古建筑、人文景观的恢复。
(三)古街店面、门面改造,外部装饰及招牌广告制作。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及绿化的施工养护。
(五)居民现住房屋的翻、扩、改、修建。
(六)基础设施的施工及维修。
(七)空地新建。
(八)古村群三线(电话、电视、电线)等各种线路的架设与安装。
第十五条 古村群保护区内所有可移动文物(如桌椅、床凳、神龛等)、不可移动文物(如古建筑、商门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买卖、损毁、拆除、修缮和移动至本办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外。
第十六条 古村群保护区内应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完善消防设施,杜绝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古村群消防紧急疏散场地应保持全天候开放,且不得堆放杂物、新建建筑和改作他用。凡古村古建筑内不得乱堆放柴草等易燃物,居住在古建筑内的居民必须注意用火安全,厨房水缸应24小时储水,老屋天井有水缸者除蓄水防火外不得挪作它用。砖木结构和住宅安装电线路时除注重美观外应多考虑漏电防燃。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应按布局和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3篇:论古村落的保护
论古村落的保护
我们从古猿人一直进化到人类,在不断进化,生产力也在不断发展,随之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的发展却让许多古人留下的古建筑等中华文化面临着消亡。古村落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如何让村民意识到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光靠行政指令是完全行不通的,必须要与之在多项认识上达成一致,尤其是利益上达成一致。
仁化恩村、中山古鹤村、番禺大岭村、广州长洲岛等等,还有许许多多还并不知名的古村落,它们曾经的辉煌湮没在历史的记忆里,只剩下了残砖败瓦,而由于后辈们并未认识到祖辈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古村落在年复一年被破坏。雕花的窗棂与屋顶的横梁不见了,门当户对不见了,老祠堂石鼓不见了,珍贵的木门被乡民们拆下来当柴火烧成灰烬,高高的花岗岩石柱被打断砌成围墙。农村赖以传承的根本,在一次又一次的旧房改造中被遗弃,在不断的遗忘。保护古村落是整个社会强烈的呼声,但是落到具体村庄上就显得微弱不堪。而现在大多数古村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恶劣处境。环境方面,由于古村落的规划都是上百年前甚至数百年前的,即使外人对这种规划赞叹不已,但是生活在其中的村民们并不这样认为,他们会嫌弃石板路不平整,要全部挖掉铺上水泥路,他们会厌恶没有更好的垃圾收纳区域,现代生活中大量垃圾倒在村口甚至已经形成垃圾围村。甚至,他们不满意祖先留下来的祖屋,要全部拆掉再建起新式楼房。我们无能为力,因为这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有权处理先人遗留下来的产业。我们该如何才能保护好古村落呢,这是值得人深思的。
结合古村落的保护,弘扬乡土文化、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积极研究古村落保护开发领域的新课题。适当的引入新村民机制,让一些热爱艺术、崇尚自然的市民购买改良后的古村落民居,或是吸引民间资本的投入来维修、经营古建筑,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大古村落保护开发的力度,形成社会参与古村落保护新机制。二是对有一定历史但规模较小、资源破坏较大,综合价值不高的村落,可以尝试移建加以保护的办法,即可以选择一块区域,把周边区域风格相似的房屋移建到一起,从而形成一个建筑群,加以合理利用,使之能在现代文明建设中发挥其独有的价值。从目前来讲,古村落作为一种极富吸引力的文化旅游资源,正成为许多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提升当地经济水平的重要手段。对古村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适度开发,能使古村落得到有效保护,形成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兰溪市诸葛八卦村的开发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1994年诸葛八卦村旅游门票收入仅为2万元,到2005年已将近1000万元,同时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仅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商贸收入几项,村民就增收2000多万元。其间,村里投资5000多万元维修了村内的古建筑,村内的主要巷道也进行了仿古整修,村内环境进行了整治,使古村落的景观环境与原汁原味、古色古香的村落民居、村落建筑、村落生态形成一个和谐有机的整体。古村落保护与开发利用、现代化与传统化、经济与文化得到了完美结合。
科学规划,进一步做好重点保护古村落的规划管理工作。并协同相关单位,做好全市范围内文物古迹的普查工作。对于未定为文物控制单位的重要历史建筑、古桥、古树名木、古驳岸、门楼等,做好年份、结构等基本情况的认定并进行登记,划定控制区及保护区范围,制定严格的保护办法。充分挖掘历史人物故事及传说,加大保护开发的宣传力度。要从媒体、网络、旅游或组织全民古村知识竞赛等多元化的渠道去宣传古村,激发市民对古村的保护热情。发挥政府的主渠道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外,还需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动员和鼓励企业家、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可以建立类似“古村落保护基金会”的组织,向社会、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古村落的保护;也可以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采用股份制形式,加大古村落的保护开发力度,以加快古村落的开发。正确区分民俗文化与“封建迷信”,以更加宽容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特别是一些传统仪式,是民间信仰的核心表现形式,保护好传统仪式,对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增进家族认同、族群认同、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维护社会稳定,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当地文化,都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其掺杂着一些迷信色彩或陋习而全盘否定。对待农村传统的习俗和信仰,我们也要坚持“和而不同”的观点,以更宽容的态度对待。如磐安炼火,起源于远古先民对火的崇拜,是一种以舞蹈的形式兴胡公或驱瘟避邪的、具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祭典活动,至今已有几千年历史,是研究传统民俗文化不可多得的“活化石”。炼火仪式由“执道山人”负责祭祀仪式,通常有10个固定程式,包括祭坛定叉、净剑响鞭、宰鸡淋血、召将请圣、发符焚牒、开水火门等。从远古流传至今,仪式中带有很多原始宗教的神秘性,也与“迷信”密切相关。对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就应该以宽容的态度,使薪火相传,推陈出新。当然,对那些坑蒙拐骗、谋财害命、影响社会稳定的迷信行为、恶风陋习,则必须使用法律武器予以严惩、取缔。
古村落保护应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 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古村落保护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为了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我们要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古建筑、古村落,保护好乡土农村原有的生活状态,但不能因此影响经济发展,影响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而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根据现代生活的需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明确古村落发展限制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改善古村落基础设施条件,使生活在古村落中的群众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否则,就会影响老百姓保护古村落的积极性,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反而不利于古村落的保护。
要积极探索保护古村落与建设新农村和谐发展的路子。从实际状况看,由于古村落分散在各地,又大多地处交通相对不便、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而且量多面广,就目前中国经济实力而言,政府财政不可能投入如此巨大的保护资金。应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多形式保护手段,找到一种既能改善村民生活水平,又可解决保护资金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宽古村落保护资金的投入渠道。古村落的保护,要重视散落在乡村民间古建筑的保护。古村落保护任务更艰巨的是散落各地的古民居。对有保护价值而没有实力保护的,先维持原状,但不能随意拆除。对宗祠、牌楼、古戏台、名人故居等可采取专项性保护措施。对古建筑相对集中的村落,可以采取连片保护的方法,有条件的村还可以采取建新区、保老区的办法,既可以保持古村落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又有利于村民生活设施的改善。对一些拆了可惜,不拆又没钱保护,还影响村庄建设的古建筑,可采取“整体搬迁,异地迁建”的办法,将散落的古建筑集中到规划的地域,作为人文景观供游人观赏。
保护古村落是每个人的责任,先人留下的智慧结晶不能消失在我们的手中,在漫长的悠悠岁月里,每一个古建筑都在承载了无数故事,每一个古村落都值得保护!
关于乡村记忆——走访河口传统村落的调查报告 学院:建筑学院 班级:城规142班 调查人: 杜雪妍在学校的倡导下,我于2015年2月18日-2015年2月20日走访甘肃省兰州市河口村,以主题为“......
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 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
第1篇:宁国古村落调研报告关于宁国古村落与旅游业发展的调研报告摘要:研究中国城市发展有必要探讨中国乡村的演变特征和规律,结合实际才能得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古村落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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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村落的保护我们从古猿人一直进化到人类,在不断进化,生产力也在不断发展,随之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的发展却让许多古人留下的古建筑等中华文化面临着消亡。古村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