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调研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入河排污口整改报告”。
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2005年实施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深入了解地方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工作经验。2011年10月19至21日,由水利部水资源司保护处组织,水资源管理中心、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参加,组成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审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对淮河流域蚌埠市、淮南市及江苏省徐州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重点检查了淮河干流沿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蚌埠市热电厂、化肥厂排污口及江苏安徽省界断面排污监测等情况。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调研组成员10月19日晚到达蚌埠市,20上午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会议室与局主管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座谈,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汇报了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情况,对淮河干流沿线排污口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调研组也审阅了淮河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图集、淮河流域跨省河流省界水质监测断面图集、蚌埠市和淮南市城市及水功能区现场查勘资料及奎河缓冲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等资料。
10月20日下午,调研组分别赴蚌埠市及淮南市淮河干流沿线开展调研检查工作,现场查勘了蚌埠市席家沟给定排污口、八里桥综合排污口、淮南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金庄村(洛河电厂)、淮南市化肥厂及小站台综合排污口的排污情况,就排污量及处理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汇报。
10月21日上午,调研组赴江苏省徐州开展调研工作,现场查看了奎河缓冲区排污口整治、省界断面水质监测站建设及徐州市国祯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等情况,听取了相关人员的介绍和汇报。
调研结果显示,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在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水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紧密结合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设置审批制度、核查登记制度、日常监测制度、档案和统计制度、通报制度等,实施情况较好。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和监测工作能力建设日益完善,但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及时解决,以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
二、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情况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按照《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二)加强核查,建档立案,加强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 按照水利部要求,自1990年开始,淮委水保局组织流域四省水利部门在全流域范围开展了入河排污口的调查及监测工作。1998年,为适应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每年组织流域四省水利部门开展全流域城镇入河排污口核查监测工作,系统掌握全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2008年将核查监测范围扩大到乡镇以下所有重点入河排污口,对淮河流域所有乡镇和村的重点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拍摄入河排污口口门照片和GPS定位。更加准确地掌握了流域污染物入河排放情况,同时编制完成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图集(城镇卷及水功能区卷)、跨省河流(缓冲区)省界水质监测断面图集、流域重点水功能区入河排污状况汇编等。
按照水利部《关于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规定,在对淮委管理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排污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完成流域机构管理范围内的省界缓冲区、直管河道及淮河干流重点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通过入河排污口的登记,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主体和管理对象。
(三)加强监测,明确全流域入河排污量变化情况 淮河流域入河排污量监测结果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客观评价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效发挥了主要作用。目前每年依法向流域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淮河流域入河排污量。同时对照淮河
河排污口。
(五)依法行政,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按照淮委管理权限和水利部门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及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依法开展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的审批,严格把关,从源头控制排污。对不能满足水利部门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做出了不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共批准同意了13个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并对多个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入河排污口设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建设项目零排放,不准设置入河排污口,努力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严格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管理。同时加强了对已批复的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严把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关。
(六)重点突破,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试点工作
根据淮河流域入河排污量大、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合理,对水功能区水质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的特点,淮委水保局开展了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试点工作。2008年组织江苏省水利厅编制了江苏省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提出了入河排污口的禁止区、限制区,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日常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组织编制了淮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开展了宿迁市饮用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源保护区(宿迁段)入河排污口整治试点工作。
水资源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也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制度建设是开展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水利部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新《水法》实施后,及时以部令的形式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随后又多次发布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委里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发布了多个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的文件和制度。正是因为有了有效的制度建设加上水利部和淮委的重视和支持,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才有了今天的成效。制度体系的建设使得流域和各省从上到下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有了统一的思想和认识,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的修正和完善,越来越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入河排污口监管的工作要求,保证了整个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团结协作是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 淮河流域城镇众多,入河排污口分布散、类型繁杂,实施水质水量同步监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必须依靠地方水利部门的力量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支持。淮委水保局通过沟通和协调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协作机制,与流域内四省区在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上达成共识,目标一致,团结努力,互相支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紧密配合,为流域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与环保部门保持信息渠道畅通,通力
石,是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改善水功能区状况、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强有力保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水法》规定了水功能区划分制度,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功能区监测的职责,但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后如何实施,水利与环保如何衔接等问题并未明确。对水功能区监测发现超标后仅是向政府报告采取治理措施和向环保部门通报,缺少制约和限制手段。在排污口管理上,《水法》仅对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排污口审批同意制度和处罚措施,但对已设入河排污口并没有管理规定,虽然现在普遍开展了普查登记,但在法律效力上还值得推敲;对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及对超标排污处罚等,目前在法律上都还不明确,排污口审批后的监管还缺少法律支撑。
(二)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健全。
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水功能区管理技术导则。在监测上,采用水利部颁布的《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评价暂行规定》(试行),以最劣断面采用一票否决法,未体现出各水质断面、各水质指标的权重和超标程度,造成水功能区达标率过低。在评价中,目前水量、生物指标等未纳入评价范围,不能满足对河湖生态系统健康管理的需要。入河排污口论证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技术导则,现采用的《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过于简单和原则,对编制单位指
0
(一)尽快批复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水功能区管理的重要手段,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是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依据。流域机构管理的入河排污口主要涉及到包括省界缓冲区在内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由于全国水功能区划至今没有得到国务院批复,给流域机构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建议尽快批复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
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是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和预防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重要手段。淮河流域是我国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严重的地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发,为了保障流域水功能区水质安全,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议进一步加大监测单位能力建设力度,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反应监测能力,对排污影响大的重点入河排污口逐步实施在线监测,建设水量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及时全面掌握入河排污量变化情况,为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供支撑。
(三)完善法规制度,修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是一项单独的行政许可制度,应通过修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取水许可审批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分开,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同时应尽快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报告的编制、审查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入河排
213-
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汇报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海河流域位于东经112°~120°、北纬35°~43°之间,西以山西高原与黄河流域接界,北以蒙古高原与......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 现将《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剖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透视水资源管理体制摘 要:通过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践与认识,揭示入河排污口管理方面的缺陷。根据新《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江流域具体情况,论......
2.入河排污口布局 布局方案 禁止水域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 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域;其它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