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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海高速都南路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3月11日5时35分,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川R28217的大客车搭载53人从四川南充开往深圳龙岗,途径广西南宁境内兰海高速公路都南路段1955㎞﹢200m处时发生侧翻,当场造成车上乘员4人死亡,39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7〕79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兰海高速公路都南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并实地赴四川南充南部县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车辆、驾驶人及道路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运集团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人民南路4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47(1-1),法定代表人:王希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班车客运,班车客运(超长),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普通货物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省字510000000060号)有效期至2014年5月2日。
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分公司)为南运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东风路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1-1),负责人柴俊跃,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班车客运(超长)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省字510000000060-16号)有效期至2014年8月30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川R28217号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川R28217号大客车)车型为金旅牌XML6127J13,发动机号:1608H02188,车辆识别代码:LL3BCDL88A02522,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人数:53人,车辆所有人:南部分公司。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11月04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11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川交运管南字00359966号),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有效期至2011年5月2日。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川客运班许字19462号),班线起讫站名为南部汽车客运站至龙岗汽车站,主要途经地为:国道212(南部-南充)、南充绕城高速、G75(南充-重庆-遵义-贵阳)、G60(贵阳-凯里-怀化-邵阳-湘潭)、G4(湘潭-郴州-广州)、G15(广州-龙岗)。南部分公司川R28217号大客车配备有三名驾驶员,分别为冯中洋、李林和邱勇(川R28217号大客车车主之一)。
2011年春运期间因南方大范围出现冰冻、雨雪天气,京珠高速车流量大,湖南和广东高速公路交警要求车辆分流进入广州。川东北地区发往广东境内的客运车辆均改道从广西进入广东省,此次短时间临时变更途径地,南部分公司未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冯中洋,男,33岁,南部分公司川R28217号大客车驾驶员,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双峰乡曹家窝村7组16号,身份证号码:***315,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号:51***001856,有效期至2014年9月22日。
(四)道路基本状况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广西南宁境内兰海高速公路都南路段上行线(G75)1955㎞﹢200m处,现场全长12144㎝。该路段从都安往南宁方向为下坡,右弯,坡度为3,弯道半径为7060㎝。道路为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上下行线之间以金属隔离栏作为物理分隔,隔离栏内有树木。单向两股车道,从左至右分别宽370㎝、380㎝,行车道右侧有应急车道,宽346㎝,应急车道右侧为排水沟,宽58㎝,排水沟右侧为山体。该路段限速80㎞/h。当天天气为小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1年3月10日11时,由冯中洋驾驶员川R28217号大客车载客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部汽车客运站开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汽车站,随车驾驶员还有李林和邱勇。川R28217号大客车驶出南部汽车客运站后,邱勇就擅自下车离岗。3月10日16时37分川R28217号大客车进入集团公司设在贵州松坎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进行车辆检查,车辆停留时间为40分钟,出站时改由驾驶员李林驾驶。3月11日0时10分川R28217号大客车进入集团公司设在广西六寨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进行车辆检查,车辆停留时间为35分钟,出站时改由驾驶员冯中洋驾驶。3月11日5时40分左右,当冯中洋驾驶川R28217号大客车在广西境内沿兰海高速公路由都安往南宁方向行驶至1955㎞+200m处时,因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车速过快,遇情况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右侧撞击道路右侧山坡,之后车辆失控侧翻于右侧道路,造成车上乘员李中全、陈琼玉、李柏桦、白先琴4人当场死亡,周青梅、卢行、童正杰等39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领导及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检测检验及鉴定情况
(一)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南宁狮山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对川R28217号大客车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该车转向系、行驶系、电源及照明主要性能、车身及附件主要性能均合格;制动系不合格。
(二)事故车辆的车速检验情况
由南部分公司提供的GPS监控记录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前,川R28217号大客车速度为96㎞/h。
(三)驾驶人静脉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情况
经南宁市金盾道路司法鉴定所对川R28217号大客车驾驶员冯中洋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冯中洋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 4.0mg/100ml。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李中全,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新场垭村9组,身份证号:***517,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2、陈琼玉,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新场垭村9组,身份证号:***524,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躯干部损伤而死亡。
3、李柏桦,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女坟村4组27号,身份证号:51***40325,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4、白先琴,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金城乡麒麟村4组25号,身份证号:***208,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5、事故造成周青梅、李小梅等39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4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冯中洋驾驶川R28217号大客车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右侧撞击道路右侧山坡,之后车辆失控侧翻于右侧道路。
2、间接原因
(1)冯中洋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超时驾驶。川R28217号大客于3月10日11时从南部汽车客运站出发,至3月11日5时35分事故发生时,车辆累计运行时间为17小时。其中,冯中洋累计驾车时间为9小时50分钟,违反了驾驶员在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个小时的规定。
(2)邱勇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下车离岗。作为川R28217号大客车当班驾驶员,3月10日,当川R28217号大客车载客驶出南部汽车客运站后,擅自下车离岗,致使川R28217号大客车驾驶员由三人当班轮流驾驶变为两人当班轮流驾驶,造成当班驾驶员超时驾车。
(3)南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贵州松坎和广西六寨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未认真检查川R28217号大客车当班驾驶员配备和在岗情况,在当班驾驶员邱勇不在岗的情况下仍然在《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证照检查记录簿》上签字给予车辆放行;对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邱勇擅自下车离岗和冯中洋超时驾驶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驾驶人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导致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冯中洋,男,33岁,南部分公司川R28217号大客车驾驶人,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超时驾驶,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川R28217号大客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邱勇,男,50岁,南部分公司川R28217号大客车驾驶员,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下车离岗,致使川R28217号大客车驾驶员由三人当班轮流驾驶变为两人当班轮流驾驶,造成当班驾驶员超时驾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运集团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荀勇,男,36岁,南运集团公司贵州松坎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认真检查川R28217号大客车当班驾驶员配备和在岗情况,在川R28217号大客车当班驾驶员邱勇不在岗的情况下,仍然在《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证照检查记录簿》上签字给予车辆放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运集团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谢佰福,男,57岁,南运集团公司广西六寨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检查川R28217号大客车当班驾驶员配备和在岗情况;在川R28217号大客车当班驾驶员邱勇不在岗的情况下,仍然在《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证照检查记录簿》上签字给予车辆放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运集团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柴俊跃,男,52岁,南部分公司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川R28217号大客车当班驾驶员邱勇擅自离岗、冯中洋超时驾车等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运集团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郭松,男,57岁,南运集团公司安全处处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贵州松坎和广西六寨的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工作人员在川R28217号大客车当班驾驶员邱勇擅自离岗和当班驾驶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仍然签字给予车辆放行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运集团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郑永强,男,47岁,南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运集团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王希平,男,57岁,南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南运集团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的监督管理,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下属分公司安全管理的督促和检查;强化对承包车主和驾驶员的安全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建议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监控和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公路管理部门要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一次剖析,对事故路段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提高事故的预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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