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学生安全协议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渠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门卫聘任合同
甲方:渠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乙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为门卫,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工作所需制定作息时间,乙方必须提前或延后于作息时间15分钟到达或离开岗位(在早间、午间、晚间闭门回家吃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二、门卫人员具体职责:①、严守中心大门,及时开门,24小时(吃饭时间除外)值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大门,做好来访登记。②、注意观察进出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大门。学生家长一律在大门处及家长接待室接送学生。③、每天要负责检查各室门窗关锁情况,经常巡视,确保中心财产安全。④、如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中心领导放映。⑤、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不得同意外来人员到中心内玩耍。⑥、每天要多次观察底层抽水情况是否正常,若出现异常要立即报告中心领导。⑦、负责中心内花草的养护工作。⑧、负责中心大门周围的清洁卫生。
三、中心大门实行专人负责制,大门钥匙仅限门卫人
员执有,门卫人员不得将钥匙交由他人代管或复制。
四、工资及考核:月基本工资600元;当月再工作考核,工作效果突出或工作量相对较多并能圆满完成计奖金200元
(全年不能超过6个月)、能较好完成职责内工作计奖金100
元、工作懈怠无法完成职责内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计奖
金(连续2个月或全年有3个月无奖金的,甲方作解聘处理)。
五、辞退金按一年一个月基本工资计算(含养老金、医疗补助等)。
六、合同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担保人(甲方正式职工):
年月日
霞浦县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学生安全责任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霞浦县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简称:中心)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中心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省体育局颁发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
动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活动中心实际,认真贯彻“以人
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责任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参加
体育活动而转移到中心。中心与学生只是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关系,监护人应对学
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在中心活动期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在中心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
任。
4、每次学生参加活动完毕应立即离开中心回家,非中心的原因学生在活动中
心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5、学生在来中心和离开中心途中的安全由学生家长负责,如发生一切意外事故和人身损害行为,中心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严禁中心管理人员、教练员等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
造成后果的,由管理人员、教练员等本人负责,中心可根据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纪
律处分或其它形式处罚。
7、中心开展的一切体育活动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
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等个人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中心不承担
责任;日常培训、活动期间,学生未到活动中心或私自离开活动中心,活动中心
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此期间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活动
中心不承担责任。
8、学生在中心期间,要爱护中心的公共财产,造成中心财产损坏的,由学生
家长负责赔偿。
甲方(活动中心)盖章代表(活动中心主任)签字
乙方(学生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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