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疏浚河道吹填造地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精品范文 时间:2023-09-04 07:19: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关于松花江疏浚河道吹填造地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范文

关于松花江疏浚河道吹填造地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范文

关于松花江疏浚河道吹填造地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河道(长江除外)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采砂功率和可采区采砂船舶及机具的控制数量;

(五)沿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和布局;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和禁采区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在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临时扩大或者缩小禁采范围、延长或者缩短禁采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对可采区的采砂活动作出具体规定,报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的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采砂船舶、机具的有关证书;

(四)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河道采砂申请书样本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其采砂功率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具有船舶检验和登记等证书,船员具有适任证书;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没有非法采砂记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为1年或一个可采期。

第十四条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和吹填造地采砂,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采砂业主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需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内容和事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或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设立明显标志标示采砂范围,不得越界开采,不得损坏河道防洪工程、堤顶路面、防护林木和其他基础设施,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十七条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或者通航安全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采砂业主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采砂活动。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的总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采砂业主应当终止采砂行为。

采砂业主撤离采砂现场前应当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第十九条采砂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停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时,可以对采砂船舶及机具设备、运砂船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临时处置措施。

采砂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记录。对在1年内有3次违法行为记录或者仅有1次违法行为记录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河道采砂许可招标、拍卖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二)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对违法采砂行为不按规定给予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六)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要求暂停采砂的;

(二)将公益性采砂活动所采砂石用于经营的;

(三)涂改、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撤离采砂现场前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3‰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抗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省境内水库的采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9疏浚现场监管方案

9.1工程概况 9.1.1工程简介

阿坝州松潘县岷江青云乡段河道疏浚工程是

9.1.2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松潘县水务局 监管单位:

9.2监管依据 9.2.1相关文件

⑴《阿坝州松潘县岷江青云乡段河道疏浚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

9.2.2疏浚任务和规模

航道疏浚任务:。

航道疏浚规模:疏浚范围是松潘县岷江青云乡段红花村大桥下游,长3667m,宽20~50m,疏浚区域近期最低高程约-1.5~-2.4M,疏浚至-4.0m,疏浚深度为0.3~1.6m。疏浚总量为19.0万吨。

9.2.3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⑵水下地形测量规范 ⑶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9.2.4其他依据

⑴施工合同 ⑵监管协议 ⑶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⑷会议纪要等其他依据 9.3监管目标及方式 9.3.1目标

岷江河道疏浚的监管首要目标是实现岷江河道疏浚,维护岷江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具体目标是:“江面防乱,现场防超,运输防偷,人员防腐”。

9.3.2监管组织机构

疏浚工程监管责任的主体是松潘水政监察支队,管理机构下设现场监管办公室,负责处理现场关于疏浚监管的一切事务。

9.3.3监管方式

(1)疏浚现场监管

①现场监管人员均须持有水政监察员证。现场监管人员分三班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对疏浚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管。

(2)查阅有关记录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疏浚工作正常进行

9.4监管准备

1、建立健全制度

制定监管制度、监管程序和工作流程,使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使得监管人员有章可循,监管对象有据可依,按章办事。

2、签订监管协议

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联系,确定联络人和负责人。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管协议》要求进行施工作业,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疏浚地点进行施工作业,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日常监管。

9.5现场管理

1、严禁非工程人员进入施工区。

2、对施工设施进行监管。

3、疏浚区域进行监管

9.6疏浚过程监管

确保在正确的区域进行疏浚,避免违规施工破坏河道以及生态。9.7疏浚作业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施工单位抓好疏浚作业安全。

2、所有现场使用的挖掘机必须经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齐全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3、施工期间禁止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

4、工程开工前,为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当事故或险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救险、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为了施工机械安全,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如下制度:(1)值班交接班要做到交清接明;(2)注意防火防盗,冬季特别要注意防滑;(3)经常检查消防设备;

9.8河床河势监测和后评估工作

1、由建设单位负责在疏浚作业前、中、后三个时段疏浚区域及附近水域进行水下地形测量,为科学分析疏浚前后河床河势变化提供依据。

2、预先订好后评估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9.9资料和档案管理

1、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日、月把施工进度详细数据统计上报,现场监管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及时存档。

2、由建设方及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如有设计变更,须及时通报并提供书面材料,现场监管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及时存档。

3、现场监管队员认真做好监管日记的填报工作,日记要详尽的记录疏浚过程,以便日后的监管总结。

4、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在疏浚完成后,做好评价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并整理归档。

第3篇: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

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 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基础资料、砂石可采量分析、采砂工程设计、采砂影响分析、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项目。术语和定义 2.1 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2.2 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2.3 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2.4 禁采区

禁采区是为保障河道行洪(输水)安全、附近各种建筑物及村庄防洪安全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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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总则

1.1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及沿江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为加强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的管理,规范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提高技术成果质量,保证采砂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

1.2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适用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确定的可采区以及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1.3承担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设计、科研或咨询资质应符合有关规定。编制完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按有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1.4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根据批准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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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河道采砂督查报告

根据督查工作计划安排,12月中旬,市委督查室深入沿河各乡镇办事处进行调研,听取水利等部门汇报了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面实行禁采砂石。自6月份以来,全市118艘采砂船统一集中靠岸,实现禁采,切割盗采船只30余艘;相关乡镇办事处派专人盯守采砂船,水利局派人巡查河道;设立河道盗采举报电话。

(二)重新规划砂场布局。依法制定了《新规划砂场选址标准》,市直有关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办事处现场踏勘、联合办公,已全面完成耒水河段22处新沙场规划选址(其中利用老沙场14处)。

(三)彻底拆除非法砂场。对非法砂场一律依照“三彻底”标准予以拆除,118处老砂场除重新规划利用14处砂场外,其余94处非法砂场全部按规定拆除到位。

(四)成功拍卖砂石资源。对耒水河道砂石资源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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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长沙市湘江干流河道采砂情况论证

长沙市湘江干流河道采砂情况论证

河道采砂直接关系到河道的行洪输水、河势的变化以及堤防安全、岸坡稳定、航运安全、与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科学地、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才能有效地保护好河道和生态环境,支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结合长沙市水文地质情况、砂石资源分布及积累情况、城市建设砂石需求情况等因素,参照《湖南省湘水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如下分析:

一、长沙市湘水流域地质基本情况

长沙市位于湘江干流下游段。湘水下游为丘陵平原地貌,从元古界板溪群至新生界第四系地层均有出露,岩浆岩普遍分布于中、下游河段。沿岸除市、县城区两I级阶地呈对称分布外,绝大部分河段呈不对称分布,阶面宽100-500m不等,为结构松散,抗剪强度与凝聚力低,抗冲刷能力弱的粉质粘土、粉土与粉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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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请示,建议对我市**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黄砂实行修复性禁采。对此,市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并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开展调研、论证,依法依规提出可行的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今年1月上旬,市水利局就此征求了浠水、团风、黄州等三县区政府及水利、砂管等部门意见。黄州区明确要求对**下游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浠水、团风两县反对禁采。带着相关问题,市水利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河道采砂现场调研并认真听取了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及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河道采砂管理局、乡镇和部分采砂业主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了专门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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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金寨县河道采砂调研报告

金寨县河道采砂调研报告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基本建设的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河砂,作为基本建设中重要的原材料,其需求量与日俱增,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河砂进行乱挖滥采,河道管理部门虽然加大了查处和打击力度,但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致使偷挖滥采河砂(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危害严重。因此,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畅通,做到依法、科学、有序开采河砂已成为县乡两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和亟待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偷挖滥采河砂的危害

偷挖滥采河砂(金)的行为,由于不是在按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批准下进行,因此属于一种非法、无序、无度的开采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极易造成当地治安状况的恶化,危及社会稳定,更重要的是直接造成河势改变、影响河床稳定,给河道行洪安全带来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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