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03.28)_28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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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含各区域直营店)与员工(不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实习的在校学生)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补充协议》、《岗位聘任书》等各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凡公司(含各区域直营店)与所招聘员工签订、履行、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涉及到的相关通知书、协议书、证明书等除总部、中厨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发送以外,其余各区均由人力资源部发送至各区经理处,由各区经理视各店需求进行定向发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中央厨房及101宾GO牛排馆所有区域直营分店的在册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签订时间:员工自入职日起一个月之内必须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具体时间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送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准【经人力资源部授权(本办法涉及到的任何类似事件均适用),该通知可由各区经理发送,不赘述】。如公司在用工前就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条经公司通知后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相关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该人员离岗,不得继续留用)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离岗,不得继续留用;如果与非首次就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须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不能提供者,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其离岗。

第十条劳动合同与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实习大学生(未毕业)如学院有要求,则可签订三方协议,公司、员工、学院就业办各持一份(该协议书由实习生提供)。

第十二条总部、中厨、四川区(除德阳店)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直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签订;外埠区域(含德阳店)直营店由所属区经理督导分店店长或负责人严格按本办法相关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不是居民身份证的,需在劳动合同书上注明有效证件名称。本条款所涉证件均应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公司与员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签订后经双方协商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更改(须签字盖印)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期不再另签新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执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签约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试用期但不得低于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六条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公司认为有必要的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其中,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需在与员工签订的《岗位聘任书》中予以明确约定。岗位聘任书一式两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岗位聘任书》由员工的直接上级与其签订,并经人力资源部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文本的提供:四川区域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提供;外埠区域由各区经理指导分店在所辖地区社会劳动保障局提供的网站下载打印或直接在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可的地方购买制式的劳动合同文本;补充协议由人力资源部提供各区经理作参考,具体有争议的地方由区经理进行修订后发给所属各分店。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书或附件的相关内容:

(一)员工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改变的;

(二)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

上述第(一)条发生改变的,员工应当自信息改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直属上级并同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应的信息更改。第二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人力资源部发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时完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的签订;经双方协商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时完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员工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同意续订的应最迟在合同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

订手续,超出规定时间内未做出答复的按其不再与公司续订合同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与员工终止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向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按时完成《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签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如果公司无意与其续订合同时,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还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天不上班,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予以除名,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二)辞职:任何员工可以任何理由提出辞职申请,经过合理程序批准后,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三)辞退:公司因员工自身原因或因公司原因而辞退员工,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四)退休:员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无意继续聘用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五)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解除。

(六)双方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条款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离职、自动离职、因自身原因而辞职或因过错性原因而被辞退的,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员工辞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发给补偿金:

(一)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员工合法利益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三)公司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或给予福利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服务)年限而定:服务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基本薪资,以此类推(累计不超过12个月);不满

一年者按一年计算;试用期不发。

第三十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一)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辞退员工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或以相当天数的薪资为补偿。

(二)申请辞职员工在获准离开前,应坚守岗位,服从管理,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员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退还所发放公物及证件,填写“调(离)职移交表”,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经核准后方能离职。

(四)凡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者,公司不再支付其应得补助,如有拖欠公司财务不交清者,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外埠区域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由所属区经理负责办理,总部人力资源部配合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第五章劳动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公司为符合规定的员工购买基本保险,保险费用的支付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及规定执行。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直接于每月薪资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公司将为所有直营营运门店(含中厨)符合购买意外保险条件的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具体参见《101宾GO牛排馆意外保险管理办法》。

第六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公司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法履行,则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该员工须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劳动争议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三十七条因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账,办理并记录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工作,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劳动合同签收表》并发放给各区域经理处,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须由本人领取并在《劳动合同签收表》上签字。外埠区域员工领取时所签的《劳动合同签收表》由分店店长或负责人妥善保管并于区经理巡店时上交带回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应至少保存3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审阅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劳动合同》签订须知

2、离职交接单

3、岗位聘任书

4、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6、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7、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8、《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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