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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人民法院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6 11:13:16
安法[2009]29号
关于印发《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现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安福县人民法院
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切实保障弱势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对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致使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
第二条 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为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县正式户口的执行案件自然人申请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申请执行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后,在执行中穷尽执行程序,其权利仍不能实现,并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2、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在穷尽执行程序后,其权利仍不能实现的,并影响本人基本生活、学习的;
3、其他适用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对象。
第四条 适用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被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履行全部义务;
3、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第五条 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原则及标准:
1、适用原则为从严掌握,实事求是,按需使用,因案制宜,严格审批,动态管理;
2、申请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案件标的在2000元以下的申请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可不受限制;
4、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是临时性应急性的生活补助,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案件中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第六条 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批程序:
1、权利人向执行案件主办人提交申请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执行案件主办人所在合议庭填写《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审批表》,写明案件执行经过情况、建议金额及理由、继续执行的方案;
3、法院执行局长签署初审意见;
4、主管院长签署最后审批意见,金额在1000元以上,报院长审批;
5、执行案件主办人应将有关材料装订入卷;
6、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济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或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应当依法追回。
第八条 附则
1、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在法院办公室设立专门账户,建立帐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严禁挤占或挪用。
2、执行局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有关各项工作台账;
3、当发现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恢复执行,执行款项应首先扣除已从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中发放部分,并及时退回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账户;
4、执行案件主办人向权利人发放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后,尽可能将所办案件结案;
5、除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外,对于符合城市、农村特困低保待遇的,人民法院可向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民政部门审查落实,给予城市、农村特困低保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福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执行救助基金特困群体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中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委政法委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安福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印
发
份
共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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