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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
信用证欺诈的补救与防范问题研究
院(系)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研 究 方 向 国际经济法学 学 生 姓 名
郭颖
学 号 200901010029
指导教师姓名
何铁军
指导教师职称 副教授
2013 年 5 月 28 日
大庆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摘要
由于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从信用证本身的原理看,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不问货物,不管合同,给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欺作的机会。本文在界定信用证欺诈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为了防止欺诈行为产生,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补救基本路径,防范的具体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信用证;欺作;补救;防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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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Due to the L/C belongs to bank credit,application of L/C solves the problem of mutual distrust oft the exporter and importer.As a result,the method of payment by L/C has developed very fast in recent year and is wide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The principles provides a great chance to engage in fraud.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L/C fraud and its causes to prevent the fraud behavior,and put forward the basic path of remeding the L/C fraud and the specific prevent measures.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fraud;remediation and prevention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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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1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述..................................................1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1
(二)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1
(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2
(四)信用证欺诈在我国实践中的认定...................................2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3
(一)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3
(二)信用证的主体因素...............................................3
(三)信用证相关立法较为薄弱.........................................3
(四)信用证的当事人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4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补救..............................................4
(一)请求银行拒付...................................................4
(二)请求法院强制银行拒付...........................................5
(三)起诉买方或者承运人.............................................5
四、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5
(一)开证行的防范措施..............................................5
(二)开证申请人的防范措施..........................................5
(三)受益人的防范措施..............................................6 小结..................................................................6 参考文献..............................................................8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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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信用证是常见的一种付款方式。但在信用证的普遍运用中,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案件经常发生,会给国家金融业和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导致信用证欺诈发生因素是多方面的, 但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独立抽象原则。一些不法分子时常利用信用证制度的缺陷来钻法律的空子,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该原则在为信用证支付制度的存在和广泛采用提供基础的同时,又为欺诈者通过伪造、变造单据或虚构交易使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来骗取银行付款提供了机会。严格地执行该项原则,不但不能维护受欺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是放任其随意发展而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监督和制裁,将不利于信用证制度的存在和发展。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述
近年来,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数量伴随着经济的进步与发展逐年增加,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也倍受青睐。但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的案例也给相关国家的银行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影响。所以, 研究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补救与防范, 是维护国家利益和进口商利益基础与保障。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对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目前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立法中都没有具体的定义。在英国上议院判例Royal Bank of Canada v.United City Merchants中有这样一段经典的陈述:“只要是卖方提示了包含了对于买方的认知来说是不正确的、对事实进行了实质性的、明示或暗示的虚假陈述的单据, 都是欺诈”[1]。
郭瑜将信用证欺诈表述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 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 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的共同特征”[2]。
(二)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
构成信用证欺诈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观上实施欺诈的一方是故意的,即他本身知道他的这一不法行为会使相对人产生误解和不正确的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一行为发生。
2.欺诈的一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如伪造、变造票据,隐瞒真实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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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欺诈人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不利于自己交易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8 条中列举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3]。
(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从欺诈方式上来看,主要分为三种:伪造单据,即凭空制造一些假的单据,而单据上所显示出来的货物可能根本不存在,从而利用这些假的单据进行虚假的交易;变造单据,即对已有的真实单据擅自进行涂改,使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单据上不做任何改动,但是减少货物的数量或调换货物。
2.从欺诈的主体看,信用证欺诈又可以分为:
(1)卖方或出口方欺诈。这是信用证欺诈中最普遍一种。它是指卖方或者他人以卖方的名义,用私自涂改或假的单据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货物,骗取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的信任,最终得到银行的付款。
(2)买方或进口方欺诈。即欺诈人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骗取付款行和受益人的信任,使其相信其开证申请人的身份是合理合法的,从而骗取货款。
(3)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有:利用虚假的单据进行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这种欺诈行为实施起来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因为是受益人和船东串通合谋的。
(4)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与开立信用证的人相互串通,凭空捏造一个虚假的买卖关系,由一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另一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付款。这种欺诈又分为两种,其一是虚拟的买卖双方以根本不存在的交易骗取银行的付款,其二是伪装成买方或卖方的专门从事信用证欺诈的集团犯罪。
(四)信用证欺诈的在我国实践中的认定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关于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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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第一次对信用证诈骗罪做出了规定,对于其所规定的刑罚也比较严厉,加强对诈骗者的处罚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规定了有关冻结令与止付令的原则:一是没有确凿的诈骗证据,法院不应干涉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二是即使有确凿的诈骗证据,法院也不要轻易地干涉银行在远期信用证下的到期无条件付款责任[4]。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一)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
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交易所应遵守的两大基本原则。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买卖合同完全分开。这一原则, 使银行承担了绝对的付款责任,银行只能通过单据作为凭证来决定是否付款,开证行不能因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矛盾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因为单据与货物或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拒付货款。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倒闭或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银行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而不予以付款。
(二)人为因素
1.信用证欺诈活动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
2.付款单据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模板,易于伪造;
3.国际贸易不是买卖双方之间单纯的交易,其中存在很多的中间商,而且信用证可以多次转让;
4.被欺诈人缺乏防范意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差。此外,国际上对于打击和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力度不够。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国际合作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欺诈活动的泛滥。
(三)信用证相关立法较为薄弱
从国际立法上看,国际商会于1933年第82号出版物刊载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与实务》,之后经过1951、1962、1974、1983、1993、2006年的六次修订, 形成了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目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至少为17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遵循[5]。但是,UCP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它只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绝大多数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中对信用证也都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少数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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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家的判例中涉及了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处理。我国对信用证欺诈惩治力度不够,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当遇到信用证欺诈的案例时,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困难,从而给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
(四)信用证的当事人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
1.银行缺少基本的防止欺诈的能力。任何单据只有经过银行的审核,才能交单、议付、收款。所以是否能够减少或避免利用单据欺诈的案件,银行成为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在目前的信用证机制下,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法律效力, 或对于单据所记载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 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重量、数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 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6]。对于单据的真伪,银行可以不负责,也就导致它不会致力于研究是否存在欺诈的可能。另外, 让银行仅凭单据来断定是否具有欺诈的因素的确不现实,如果让银行花费大量精力来确定单据的真伪,不仅会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在时间上也是不允许的,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2.交易当事人缺乏防范意识,对信用证制度并不了解,不能对信用证的相关条款进行仔细的审查, 也不熟悉信用证交易的规定,把希望都寄托在银行身上。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补救
信用证欺诈的“救济”与“防范”是两个不同时期的定义。前者是指信用证欺诈发生之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挽回与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而后者多是针对在信用证欺诈发生前多采取的预防措施而言。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证欺诈,最直接有效的补救就是开证行的配合以及法院的支持。
(一)请求银行拒付
执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必要的,但是以单据欺诈手段骗取货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就说明一味坚持这个原则有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同时也会纵容欺诈者。然而现实信用证交易又不能取消这一原则。针对这一现实情况,一些国家的法律出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在执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有例外情形。银行在付款或者承兑前,如果发现或的确有证据证明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存在欺诈行为,开证行有权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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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法院强制银行拒付
虽然一些银行已经开始接受并采纳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但仍有一些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国家,对银行设定了许多限制条件。因此,买方在知道或着单据有伪造或虚假陈述的可能性时,不应该仅仅向银行申请拒付,银行也会有不受理或不支持的可能性。最有效的方法是请求法院强制银行停止向欺诈人付款。法院通常发布禁止令,阻止银行付款,该禁止令具有法律强制性以及期限性。
(三)起诉买方或者承运人
卖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究买方利用开立假信用证、伪造单据等方式实施诈骗的责任。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把国内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并且要适用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打国际贸易官司成本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是承运人违背真实情况签发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可以起诉承运人,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开证行的防范措施
1.增强风险意识,重视客户的资信调查。信用证业务独立于实际贸易,因而开证行应更加注重对受益人的信用状况、付款能力等方面的了解,对于信誉不高的申请人抬高其准入门槛,要求其提供特殊的担保。银行应仔细记录每个交易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财产状况,以便以后查阅,从而更好的了解每交易的背景,同时也应注意保密。
2.增加国外学习与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开立信用证、审核单据、承兑、付款等重要环节都需要银行来运作,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不断变换,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才能有效的防止欺诈的发生,降低欺诈的可能性,减少经济损失。
3.按照制定的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对于单据的具体内容要严格的进行审核。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应严格遵守信用证业务的操作流程,根据信用证交易的国际惯例, 按照“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的原则,严格审单。无论是字句、贸易术语还是标点都不得有半点差错,对于提单等重要的物权凭证,应当由多方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避免有疏漏的地方。
(二)开证申请人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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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对出口商的资力信用调查。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进口商之所以受骗都是因为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够了解。所以签定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出口商的资信进行全面的调查,从而来降低交易中的风险。
2.明确规定买方所应提交的单据。在信用证中条款中可以通过要求卖方提交一些难以伪造的重要单据,例如由相关的国家认证承认的机构所出具的具有防伪标识的检验证书,来防止出口商私自调换货物或抽条的现象发生,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和支付方式。在选择贸易做法时,进口商应力争选择FOB 等由进口商负责国际运输的贸易术语,使得进口商有机会控制国际运输环节,确保出口商提供的海运提单是进口商所指定的承运人签发的,防止出口商提供伪造海运提单。
4.对于卖方所提交的各类单据进行仔细的审查。买方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各类证书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并且认真审核,如果进口商在审查单据时,发现单证不符或卖方具有故意欺诈的情形时,可以单据不符不予付款。
(三)受益人的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信用证, 做到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一是全面了解银行的付款能力、背景、信用状况信息等;二是受益人要与银行经常沟通,为银行提供其审核所需要的材料,以及自己手中所掌握的买方的信息,审查信用真的真伪;三是按照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核对信用证的每一项规定。
2.正确利用信用证下要求提供的单据和文件,加强其规范性与准确性。信用证是完全依靠单据来进行的交易, 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就可以付款。只有卖方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才能收到银行付款。
小结
信用证欺诈案件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贸易环境。所以,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明确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从而减少因此造成的损失。此外,信用证欺诈行为带有强烈的国际性特征,只靠个别经济体及各国的防范与救济还远远不够,这就要求包括国际商会在内的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在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的同时,尽量完善信用证制度,进而更好地与信用证欺诈行为作斗争,有效减少欺诈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好各方的实际利益。开展信用证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法律规定与操作流程,了解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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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同时还需要买卖双方以及银行的共同努力,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共同联合支持,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要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之前防范要比收欺诈之后的救济更直接,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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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谈晓颖.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探析[J].理论界,2007,(8):35-37.[2]郭瑜.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处理[D].北京:北京大学,1999,8.[3]姜华.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8 [4]谈晓颖.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探析[J].理论界,2007,(8):36-37.[5]董春丽.信用证欺诈问题研究[J].南京师大学报,1999,(4):45.[6]王传丽.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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