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_电动汽车运营管理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35: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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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琼发改交能〔2016〕251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分类有序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 依据《儋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以方便电动汽车充电为目标,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二章 建设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四类:

(四)除集中式充换电站需独立占地外,原则上其他类型充电设施可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

(五)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优先建设在地面,对确需依托地下停车场建设对外运营充电设施,要严格审查,严把安全关。

第六条 建设要求: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地面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二)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地面自用停车位要100%改建充电设施或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在2020年前停车位的10%以上要实现配建充电设施。

(三)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集中式充换电站。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满足儋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建设数据采集、信息通讯要求,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备案项目应明确建设地点,并获得建设地点产权单位的认可,或取得用地的初步意见(独立占地项目)。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配套供电建设及报装要求。

(一)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接入报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二)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需增容改造的,向市供电局提请报装申请。

(三)集中式充换电站。由产权单位向市供电局申请接入报装。

第十四条 市供电局应对充电设施安装建设提供电网接入支持,并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安装建设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及集中式充换电站安装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六条 自用、专用、公用停车场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所有人),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的安装建设。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一)不参与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

1、自用充电设施,由用户自行组织验收;

2、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产权所有人)自行组织验收;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资料(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用工合同等)。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或运营总功率不少于1500KW充电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运营企业纳入年度公布的充电运营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可取消其准入资格:

(一)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二)充电设施使用率较低、长期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运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企业信用等级差、破产倒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四)未能如实履行准入时所承诺事项。

第二十九条 鼓励依托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充分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设施”,实现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打造具本市特色的APP,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扩展增值业务。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桩原则上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国土局、住建局和交通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多规合一”,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三)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四)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多规合一”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市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报建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充电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

对充电设施供电环节加强监督,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消防支队要明确充电设施供电及消防的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等监督检查的细则,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市供电局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于供电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 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委: 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负责全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审批;负责全市对外运营及新增用地面积充电设施的备案及资格审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充电设施财政扶持政策;统筹协调全市充电设施建设相关问题。

(二)市工信局:负责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的协调推进工作;组建充电设施信息平台,构建充电设施管理机构,推动充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

(三)市财政局: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基础设施市级补贴资金,会同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十三)市旅游委、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八章 附则-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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