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廉 政 建 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谈党风政廉建设”。
一、引言
廉政建设,顾名思义就是廉洁政治的制度设立和构建,与“反腐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廉政建设的内容较之反腐败更全面,包涵的意义更广泛,反腐败注重从打击的角度惩治腐败,廉政建设更注重从铲除腐败的根源和扼制腐败的制度与体制上消灭腐败。我国现在面临腐败的严峻挑战和廉政建设的良好机遇,加强和完善廉政建设,将是我国走向发达与民主的重要一步。
二、廉政建设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吏治的治理方式——监察制度的承递与发展
在我国古代,廉政建设体现为吏治监督,吏治监督的模式为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督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监督制度。古代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执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自秦开始形成制度以来,历朝历代都把监察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不断加以改革完善。秦时,中央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皇帝派“监察御史”常任郡县,负责监察郡内官员。①
汉承秦制,西汉时中央仍设御史大夫负责监察,御史大夫之下则设御史中承,协助御史大夫实施监察。西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而负责最高国务,原御史大夫的职权交由御史中承行使。至东汉初期,监察机关则扩大为御史名,以御史中承作为御史的长官。在地方,西汉初期废除了秦朝的监御史,改设由承相随时派遣的承相史监督各郡。西汉中期,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部设剌史一人,为州的固定监察官。部剌史按照“六条”监察地方官吏和地方政事。其中,第四条,监察郡守国相举荐不平,压制人才,宠爱顽劣等事。第六条,监察郡守国相勾结豪强,贪赃枉法等事。②
唐朝的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负责弹劾百官,参与审判,监督府库出纳等事项。唐初将全国分为十个监察区,称十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进一步扩大,监察御史或巡按使以六条考察地方政事,其中一是考察官员善恶;五是考察隐设人才;六是考察豪强奸吏。监察御史或巡按使官品虽低,但权力很
1赵昆坡著《简明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法学院编66页 ○2同①第82页 ○ 1 大,可以独立弹劾。③
宋代的中央监察机构沿袭唐制,御史台分设三院;在地方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被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御史可直接弹劾宰相,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④
明代的监察制度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而更加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并赋予其纠劾百司、提督名道,考察百官,参与会审等项大权。都察院下设13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监督控制。⑤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雍正年间,检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⑥
古代封建统治者虽然都在吏治上下了功夫,他们试图以治吏兴国达到长久统治的目的,治理吏治的监察制度虽然起了作用,但由于封建统治本身存在的先天性不足,最终未能走向发达和久远,而终以朝政的腐败而覆灭。综观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兴衰治乱周而复始,不外乎两种结局:一种是统治者励精图治,吏治清廉,使国家呈现出治世和盛世的繁荣景象;另一种是统治者沉湎享乐,吏治腐败,使国家呈现出乱世和衰世的败落景象。两种结局诱因多样,究其一点,即吏治清廉和吏治腐败。腐败是导致乱世、衰世的主要因素,历代封建王朝都没有跳出“腐败周期率”这个怪圈,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们没有从上至下建立防腐的法制体系,上至皇室的腐败无人监督,下至民众无法参与监督腐败。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决心和廉政建设的成就
1、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决心
中国共产党在廉政建设上的认识是深刻的,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早在1926年,中共中央就发出过《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 时期,从未放松、更未放弃反腐蚀斗争。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清醒而及时地提出进
③同①第122页
④肖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今鉴》载《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7期》 ⑤同④ ⑥同④城以后要警惕资产阶级裹着糖衣的炮弹的进攻。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又通过惩处腐败分子 刘青山、张子善,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清正廉洁,为民服务的优秀本色。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都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反腐倡廉。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反复强调端正党风的问题,并完全赞同陈云关于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问题的论断,后来又提出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亦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征治腐败。直到1992年视察南方谈话时仍然强调说:“事实证明,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常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1997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15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要把反腐败斗争同纯洁党的组织结合起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又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地与各种腐蚀现象作坚决斗争。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党的十六大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3年2月14日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作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继续下大气力惩处腐败的同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更好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从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的历史看,中国共产党对廉政建设是高度重视的,对反腐败历来是坚决的,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反腐败的论断也是不断完善和具体的。中国共产党具有拒腐防变的理论基础,其走向发展与壮大是必然的。
2、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成就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建立新中国后,在廉政建设方面逐步走向成熟。
五、六十年代我们党发动和领导了大规模的“三反”、“五反”等一系列反腐败斗争,在这些斗争中,7《胡锦涛论反腐败》○,载《廉政大视野》2003第3期 ⑦ 3 我们党将一批又一批腐化堕落分子清除出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廉政建设的需要,党中央和国家机关先后恢复、建立了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颁布了若干法律、法规、加强了党纪、政纪、法制建设。特别是1989年至2002年的13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不懈的开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反腐倡廉最为丰硕的成果。党委的纪检机构、政府的监察机构,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机构,是我党我国廉政建设的体现,它们在反腐败中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现阶段我国廉政建设状况
(一)我国现在的廉政机构
我国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的组织系统目前已经有纪委、监察、反贪、预防四套,在党中央的领导和支持下,这四套系统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除预防系统是2003年才成立的外,其余三系统工作时间较长,在过去多年的反腐败实践中总结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尤其是纪委,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重建以来,规模和作用不断增强。重建之初,不少地方纪委书纪不是同级党委常委,后来陆续进入常委会,成为领导班子成员,1994年中央四中全会后,地方纪委书记可以列席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或碰头会。2002年1月后,地方各
8级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由常委到可以列席书记办公会或者碰头会,到参加书记办公会,到最后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通过提升纪委书记“规格”,纪委的“规格”也一步一步得到提升。从体制上来看,最早纪委只受同级党委领导,后来规定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以同级党委为主,再后来,规定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不再提以谁为主。纪委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进一步促进了廉政建设的加强。置于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局,1997年由原来的经济检察科改建,责任与职权进一步明确,机构也得到进一步加强,2003年又成立了相对应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我国目前的廉政机构,从宣传教育到打击、预防,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
(二)我国现阶段的廉政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廉政的法规及制度,在法律方面,我国刑法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专列一章,规定了12种罪名,其中规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最高刑为死刑。从刑法学对贪污贿赂罪的惩治历史看,可见我国对廉政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刑法,在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完备的8李永忠著:○《十三年反腐倡廉纵览》,载于《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2期
刑法自1980年1月1日实施,其中将贪污罪编在侵犯财产罪中,将贿赂罪编在渎职罪之中。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则将贪污,贿赂等12种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专编一章,统称为贪污贿赂罪。这一修改,体现了我国对贪污贿赂罪的重视。
关于廉政建设的党纪和政府规定,我党和政府制定了大量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定或实施细则,据有关人士对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监察部等制定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文件所作的研究,现有460余份法规文件。⑨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⑩性文件为2000余件。中纪委办公厅编的《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总共八卷,一共4942项。○所有这些都已载入我党我国廉政建设的史册。1
1(三)我国廉政建设成效
我国的廉政建设在反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腐败问题曾经一度成为被全社会关注的头号问题。对此有着深刻认识的党中央把反腐败提高到“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来对待。近几年来,中国的反腐力度是空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市长慕绥新等重量级腐败分子都是在近几年被揭露出来,或被处死、或被处以重刑的;湛江、厦门特大去私案等一批隐藏较深、牵连甚广的窝案串案也在近几年被不断挖出来。1993年至1997年的五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万多件,处分66.93万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万余人。1997年至2002年的五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党员干部84.6万人,其中县处级干部约3万人,12地厅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 人。○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中央在继续加大查案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同时,逐步加大了治本工作力度,从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入手,铲除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几年来,中央先后作出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重大决策;加快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改革财政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支出实行“两
9李永忠《十三年反腐倡廉纵览》,载于《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2期 ○10任建明《廉政立法我有六点建议》检察日版2003年12月2日7版 ○11邵道生《当今反腐败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载于《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4期。○12李学舜、姚志宏著《解读“腐败易必多发”》,载《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1期。○条线”管理,实行部门预算,财务集中核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统一采购;改革干部制度,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使干部选拔任用更加民主;实行干部交流、回避、重点岗位轮换等制度,以预防权线交易行为,等等。这些制度的改革完善,使一些如金融、海关、建筑等腐败案件多发部门和领域腐败的势头得到遏制。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现有反贪污贿赂局和职务犯罪预防两个廉政部门,尤其反贪部门,近几年来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仅2003年1至8月,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29844件,其中大案14628件,反贪部门查处的大案13175件,百万元以上大案859件,县处以上的干部177213○人。检察机关还在不断完善侦查机制,加强科学技术力量,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我国廉政建设在反腐败上的成效是明显的。2002年,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认可度比1996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73.5%的群众对反腐败工作表示认可,69.1%的群众认为反腐败现象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78.7%的群众表示对反腐败斗争有信心。从世界各国反腐状况的评估排位看:1995年,在41个国家中,中国居第40位,位居倒数第2;1996年,在54个国家中,中国居第50位,位居倒数第5位,1997年,在52个国家中,中国居第41位,位居倒数第12位,1998年,在85个国家中,中国居第52位,位居倒数第34位。14○国内外的调查结果都证明,中国的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我国廉政建设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一)腐败在我国已形成集团势力,不容低估
十六大期间,原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说:“我们在肯定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严峻性。我国仍处在腐败现象的多发时期。”原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代表中央纪委向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中,在讲到中国反腐败斗争目前所面临的形势时,有两句话特别令人注目和深思:“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有可能易发多发。”江泽民在2002年的“七一”讲话中谈到,“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决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其中的“既得利益集团”,指的是靠权力、靠权钱交易首先获得利益的“利益集团”。⒂在我国,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之中,“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并还在扩大,这已经是一个不争
13袁正兵、郑勋《挥起砸向腐败的重拳》○,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11期 14李学舜、姚志宏《解读“腐败易必多发”○》,载《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1期。15邵道生《○“既得利益集团”与中国的腐败问题》,载于《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11期的事实。如被查处的厦门走私案和慕绥新案的三大腐败集团,就是由党内一些有权势的腐败分子构成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借助于对权力、地位和资源的垄断而轻松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年深日久,形成牢不可破的关系网,互相“提携”,近亲繁殖,从而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将共产党的政权异化了,他们代表的决不是人民利益,不是先进的文化,不是先进的生产力,而是一小撮腐败分子、不法奸商、丑恶势力和走私犯。在他们统治的地方,可以称之为局部的和平演变。为什么查处这三个腐败集团那样艰难,那样惊心动魄?为什么一定要动用中央的力量才能彻底解决?这既与那些党内有权有势腐败分子的殊死反抗有关,也与这三个地方腐败分子的基础——“既得利益集团”的垂死挣扎有关。
腐败的集团势力存在的地方和部门决不是几个或几十个,而是带着较大的普遍性,就已经查处的可以说还是极少数,还有大量的腐败势力集团尚未查处,从低层到高层,他们还在发展势力,掠夺财富,他们台上高喊反腐口号,台下大肆买官卖官、大搞权钱交易,损害党和国家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并利用其形成的势力,阻挠、抵制反腐败。为何中央一再要求加大反腐力度,而有些纪检、检察部门,几任几年,未能查办一起案件,有些地方,群众反映甚多,却始终无人过问,或查一次,否定一次,最后反而打击反映问题的人,总之,都是腐败势力在作怪。
(二)“一把手”以“皇帝”自居,是滋生腐败最肥沃的土壤
我国现行的权力结构,使“一把手”处于权力结构“金字塔”的塔尖,有着极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一把手”腐败现象引人注目,不仅是因其数量较多,个人犯罪性质大多比较严重,更在于其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比其他人更为巨大。90年代,我国体制结构中的“一把手”权力达到顶峰,无论何事,提拔、财务、投资、均是“一把手”说了算,而“一把手”呢,焉然以“皇帝”自居,出入有随从,吃、喝、拉、撒皆有人侍奉,工资多少早抛到九霄去外,买官、安排人员等所有能伸手的地方都有收入,几年下来,房子有了,情人有了,子女工作安排了,钱还“堆成山”了,一切所管辖之处,名曰“国家的”,“人民的”,其实就是自己的,自己就是“皇帝”。万一有事,要查吗?上面有人保(收了自己的钱),下面有人护(从自己身上得到好处),何等困难。从2002年到2003年,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中,在任地(市)、县(市)委书记、地(市)、县(市)长期间大肆受贿的越来越多,从查出的情况看,他们大多以“皇帝”自居,唯我是从,在他们统治之下,也自然形成以“皇帝”自居的下属“一把手”,这种恶性循环,势必加速腐败进程。
(三)人民群众深受腐败伤害,渴盼廉政建设
腐败损害的是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受腐败伤害最深的是人民群众,包括大多数共产党员。腐败官员买官卖官,提拔重用的是阿谀奉承、勤于送钱送物、只会恭维讨好、不会干工作的投机钻营分子,也是未来的腐败分子,这些人只顾自己利益,只盼何日又能升迁,当更大的官,捞更多的利益,而值党的信仰、国家安危、人民利益于不顾,他们被提拔重用,步步高升,严重挫伤了一批正直有为,工作踏实、作风正派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阻挠了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他们将家人、亲属、情人、行贿者等不能胜任国家机关工作的附庸者安排进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冗员沉重、效率低下。在腐败分子的“辖区”,常有这样一些现象:某人做生意或干其他(那怕是违法)赚了钱,过不久,他或他的亲属就由无业人员一跃变成某机关干部;某女有姿色,在领导机关出没,过不久,她或她的家人、亲属必有升迁或好的工作变动;某人升为某单位“一把手”,过不久,他(她)的房屋、家境、家人乃至亲情必有大的改变,这背后的秘密众所周知,那就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为何不少在国家机关工作的“顶梁柱”却五年不升,十年不升,缺少的就是“跑官”、“买官”。一个普通公务员,工作半生,买一套实用房常常是债台高筑,而不少机关领导却是换了一套又一套,自己有了,子女有了,亲戚、情人都有了,原因何在?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垮了,工人下岗了,生活极度贪困,沦为新的贪困阶层,温饱尚成问题,更不用说小康。而企业的领导,却是此处搞垮换彼处,越搞越红火,最后成为国家某机关的领导,住房、养老、子女上学、就业等人生的大问题全解决了。在某些贫困的地区,私人修住宅楼的成本价每平方米400元左右,而国家机关修住宅楼的成本竞达到600元左右,私人的住宅楼以600元售出,赚的钱可另修一栋楼,而国家机关、企业等的住宅楼以600元售出,不但收不回国家的土地出让金,还要单位另补钱,原因何在?为何有些地方党政“一把手”都有自己的工程队,为何上级党政领导要给下级的建设项目指定工程队,所有这些,人民群众看在眼里,怒在心头,广大党员怒在心头,恨不能治!
查出几个、几十个高官,唤起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信心,但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因为这不能从根本上彻底消灭伤害人民群众的腐败,揪出“几窝”、“几十窝”腐败分子,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但也不能彻底解决我国的腐败,因为产生腐败的土壤还在,“前腐后继”现象在我国已不鲜见。要彻底根除腐败,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廉政建设,将查处、惩治、预防、体制、人员制度化、法律化,打防并举、持之以恒,那么中国的腐败是会消除的。对反腐败,人民群众是拥护的,支持的,广大党员是积极参与的,勇敢作战的。
(四)我国廉政建设面临的机遇
腐败是人类社会产生以后的政治顽症,是不同社会不同制度共同面对的世界难题。我国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一套中国特色的反腐理论体系逐渐形成。目前,我国廉政立法即将启动,中国特色廉政反腐法规体系将在2010年前建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以前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双重转换带来的滋生腐败的土壤正在被不断铲除,腐败存在的空间在不断缩小,反腐败面临的形势一日好似一日。
国际上,自2003夏天以来,“全球缉拿贪官”的呼声甚为强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的反腐败更是最好的机遇。我国已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对我国的廉政建设与世界接轨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建议
我国廉政建设虽然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但面对严峻的腐败,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如将监督机构置于被监督机构的领导之下等,鉴于目前状况,廉政建设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加强。
(一)创新机制,将监督者及反腐机构独立,以强化查办腐败犯罪和监督权力运行。纵观历史与现实,古今中外监督机构的体制,基本上都是相对独立的。结合我国中国共产党的庞大阵容和国家机构现状及廉政公务人员结构,可进行以下三方面的设想。
1、将纪检、监察部门独立,垂直于党中央及国务院,其职能设定为查处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监督权力运行、预防党员职务犯罪教育等。
2、将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独立,垂直于全国人大,其职能设定为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
3、对以上从事廉政工作的公务人员,规定严格的选拔条件,坚决杜绝与腐败有牵连或在腐败中受益的人员进入,重质量而轻级别。对以上人员的待遇可从优,使这些公务人员完全以廉政工作为职业,没有后顾之忧。
(二)引入有效措施并将其法律化
1、将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化。美国、日本、联邦德国、奥地利等西方国家,都建立了 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或类似规定,⒃此项制度在这些国家的反腐倡廉中是一把利剑。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出现也已十个年头了,然而却未能约束腐败分子,原因是制度不健全、监督乏力。如果将该制度法律化并纳入法定监督程序,相信该措施在我国的反腐败中也会是一把利剑。
2、完善腐败犯罪的财产追缴法律。我国对犯罪的构成规定要有主体存在,如果主体消失,将不再追究犯罪。但有些腐败犯罪分子,在获得了巨大的腐败利益后死亡或潜逃,按目前法律难以追回财产。应该以法律形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时,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其犯罪所得财产的法律程序,这有利于为国家追回资产,挽回腐败造成的损失,并可适用于境外追赃,更有力地打击腐败分子携款潜逃。
3、在廉政法规中引进“利益冲突”概念。⒄“利益冲突”概念在香港、加拿大、美国等的廉政立法中深入人心,如果将其引入我国廉政立法,将会对反腐败发挥巨大作用。
4、制定保护举报者法律。我国对保护举报者的措施还只是些间接的规定,而没有完善的法律措施,以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不断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信心。因此,应将保护举报人的措施法律化。
(三)修改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冲突的相关法律,建立与该公约接轨的反腐法律体系。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在预防、刑事法网、国际合作、追回腐败资产方面都有具体而严密的规定,与我国关于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条文对腐败犯罪的规定不定一致,如对贿赂犯罪、贪污、挪用犯罪、滥用职权和洗钱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均有差⒅异,我国应尽快修改相应法律,使其适应公约的要求,这对我国的反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结语
廉政建设是我国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常重要的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为 了根治腐败这个政治“癌症”,就必须加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决定着反腐败的成功与失败,也关系着我党的生死存亡,每个真正的共产党员都要为廉政建设出谋划策,都要勇敢地反对腐败。前途是美好的,道路是艰难的,相信中国将会在不远的将来构筑起完善的廉政“长 城”,相信中国共产党能够渡过清除党内腐败分子的“阵痛”,到那时,党更伟大,国家更强盛,人民更幸福。
16中共中央纪委教育室编《惩腐兴廉》290页 ○17李雪慧《反腐败法制化:○“利益冲突”概念不可无》,载于《检察日报》2003年11月11日第1版 18陈国庆、韩耀元、汪永乐:○《履行缔约国义务须适时修改国内法》,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16 日3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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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江泽民: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0、《胡锦涛论反腐败》,载《廉政大祝野》2003年第3期。
11、肖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今鉴》,载《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7期。
12、李永忠:《十三年反腐倡廉纵览》,载《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2 期。
13、邵道生:《当今反腐败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载《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4期,《“既得利益集团”与中国的腐败问题》,载《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11期。
14、李学舜,姚志宏:《解读“腐败易发多发”》,载《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1期。
15、任建明:《廉政立法我有六点建议》,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2日7版。
16、陈国庆、韩耀文、汪永乐:《履行谛约国义务须适时修改国内法》,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6日3版。
廉政建设从文字解释学上看,“廉”即廉洁,“政”即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公务活动,廉政即“廉洁的政治”。从现代社会廉政的特征和实质出发,认为廉政包含四个要素:一是“廉正”,指政府及......
论新形势下供电企业的廉政建设摘 要: 廉洁文化是文化建设和廉政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供电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途径。倡导廉洁一......
论加强廉政建设的意义和途径新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小兰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现在广大群众议论最多、意见最大的,是少数党员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干......
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建设与反腐倡廉......
廉政建设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党中央决定表彰一批为改革开放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革命先辈们的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