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分配方案_乡镇廉租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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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城镇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尽快解决满洲里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满洲里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满政办字(2007)第8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廉租住房房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分配方案。

第二条廉租住房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实物配租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满洲里市建设局是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方案和相关政策,同时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满洲里市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分配方案适用于满洲里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管理工作。由满洲里市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行单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台帐、电子档案(实名制和照片相对应的数据)、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租赁收缴卡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并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家庭为单人的,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三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根据每年公示一次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房源实际情况,从最低收入家庭到低收入家庭依次进行实物配租保障)

(三)无住房及租、借住私房的家庭(不含有赡养关系的借住、租住关系)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

第七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各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复审后,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备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

(三)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根据轮候顺序,填发《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对申请人配租廉租住房。

(四)实物配租轮候期间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行寻找符合租赁条件的房源。保障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通过指定银行存入房屋出租人的银行账户内。

(五)实物配租的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责令退出保障。

(六)经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办理轮候期间租赁住房补贴停发手续。

第三章廉租住房分配

第八条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满洲里市最低收入(低保)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需要救助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九条每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与家庭人口数量相当的廉租住房。

(一)按照家庭成员人口分配住房。原则上家庭人口较多(5-6)人家庭,房屋面积控制在45-50平方米、家庭人口(3-4)人家庭,房屋面积要控制在40-45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以下(含2人)家庭,房屋面积要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二)严格按照家庭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分配楼层。家庭成员有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70岁以上老人的优先分配1—2楼。最后会同纪检监察、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分类摇号确定房间号。(坐轮椅出入的在1楼范围内摇号)

(三)七十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属三无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有法定监护人)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十条满洲里市行政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按照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在各区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前,发放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随着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一)廉租住房租金由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二项费用构成。

(二)廉租住房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三)廉租住房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承担。

第五章退出

第十四条对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每年进行两次复核。有下列情况的责令退出;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弄虚作假的;

(二)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享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对责令退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10日内向满洲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也可以自行申请退出。

第六章责任

第十七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要严格履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不得擅自改动廉租住房内一切设施。因人为改动造成损坏的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隐报、瞒报家庭收入和房产。对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出廉租住房,并且补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对已经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扎区、东湖区可参照此方案制定分配方案报市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分配方案由满洲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分配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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