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提取公积金报告怎写优质篇一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九江市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未享受福利分房和购买住房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6%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6.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离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国)定居;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
提取公积金报告怎写优质篇二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15〕137号)和《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要求销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建房函〔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由市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属政策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人(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收入10%的;
(四)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证明材料发出的时间,职工及其配偶一年内申请提取自己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4次住房公积金(已办理自动划转还贷及建立《偿还住房贷款记录本》提取备案的除外),但每年总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且不能跨年提取。若已提前偿还贷款的,申请人须在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且不得提取超过所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的除外)。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季提取,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条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护照;
(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十三)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调令;
(十六)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另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职工已还清贷款款项、提供不了原贷款合同而导致无法准确重新核定可提取总额度的,可提取总额度=原提取登记证中已核定的可提取总额。
-->
提取公积金报告怎写优质篇三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一)缴存人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调离本市、出境定居;
(五)一次性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六)支付租住住房房租(无房户);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离休、退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九江市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未享受福利分房和购买住房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6%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抚州市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提取公积金报告怎写优质篇四
2017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欢迎阅读!
提取条件拟放宽可用于装修、支付物业费等
“新版”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提取条件进一步的放宽。送审稿中首先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与现有版本提取的条件相比,增加了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两项用途,同时在公积金用作房租方面进一步放宽,原有版本对支付房租用途的规定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而可以提取配偶租房公积金则更进一步扩展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高于工资12%
《条例》在第十八条缴存额计算中提到,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时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对于缴存的基数的规定则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本次《条例》内容较原《条例》在缴存额计算上有了新变化,计算方式更为明确清晰。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准或不准贷款的决定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条例》中规定的10日,显示出公积金的申请处理更具效率性。
新增保值增值新规 可购买地方政府债券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处理上做出新规定,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除了以上的变化,《条例》还在规范缴存政策和机构设置、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执法水平等方面做出调整。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相关内容的调整,易居研究院 严跃进认为,《条例》扩大了公积金使用的覆盖面,能使跟多人享受公积金政策,为后续公积金扩大缴纳来源提供了便利。同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保值增值处理,可以放大其增值空间,弥补公积金提取和使用额度的不足,体现了政府对后续公积金多渠道获取增值空间的改革思路。
截止今年7月底公积金缴存总额8.31万亿元
据了解,现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为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十余年后再现调整,本次送审稿最终实施后,旧版本将同时废止。
来自住建部的说明称,2002年《条例》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据悉,本次住建部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的立法目的即是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是什么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提取的时间:
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必须自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取公积金报告怎写优质篇五
6、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程流程》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
提取公积金报告怎写优质篇六
乙方(付款单位):______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支付结算办法》及_______。
二、乙方同意甲方从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账户(帐号: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在每月________日委托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三、乙方应在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且在转帐日未被销户。
四、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五、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
六、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是,否)。
七、乙方如变更指定付款账户,应在一周内通知甲方。
八、甲乙方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合同其中一份填“委托收款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
2.__
十、若乙方解除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十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
提取公积金报告怎写优质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及术后抗排斥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帕金森症、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疾病。
(十)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灾难事故包括火灾和交通事故。
(十一)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二)《房屋所有权证》填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以上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实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每年实际还款本息额。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未完全清偿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时间为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一年后。以后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每次提取金额为年度租赁费用超过本人和配偶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15%的部分,且家庭年度最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九)、(十)项规定,可在重大疾病出院结账之日起一年内或重大灾难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或者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十一)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条 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存折、《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缴存人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存人同时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及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已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资金流向证明。
(三)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第十四条 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和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
第十六条 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第十七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还贷账户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表;偿还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还贷账户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表。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九条 职工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收款收据或收款税务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查房情况证明。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保部门提供的医疗费结算证明。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相关清算组织文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凭缴存存折、单位盖章的《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理,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缴存单位、管理中心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原《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5〕184号)同时废止。
-->
提取公积金报告怎写优质篇八
1、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
5、出境定居的;
6、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调离本市辖区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规定比例的;
11、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3、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4、职工符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户。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25%;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换购房贷款本息;
4、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
8、离休、退休;
9、出境定居;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前提条件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领取转账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 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银行会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时,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和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及支取手续。其支用金额上限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后的部分,取至百元整数,但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
1、购房时支用住房公积金
(4)购买二手房,应提供购房协议和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用住房公积金
(4)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应持计委立项批文、房改办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和支用职工已交房款收据。
上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实际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通过贷款购房的,在还款期内,可持银行借款合同、最新银行还款凭条,一年一次办理支取,其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贷款还款额。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需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生活困难,需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应持单位审核出具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的证明、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按年办理房租超出15%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持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
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书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职工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1、3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做销户处理。符合上述第2项情况的,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通过小编对陕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的介绍,相信大家不会再有这方面的疑问了,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是非常大的,要坚持缴纳。
-->
提取公积金报告怎写优质篇九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申请人,凭相关支取证明资料到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委托登记手续,并到其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转账委托书》。
二、办理委托后,管理中心在委托人到期支取日(节假日顺延)自动办理支取审核,并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表》转交至委托人的开户行,由开户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转账委托书》将核准支取金额转账至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
三、委托人每次可支取的金额,根据《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委托书》所登记的住房贷款在现行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下可支取的额度确定,每次可支取金额为壹百元的整数倍,且账户需保留不少于壹百元余额。
四、委托支取变更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应在委托支取日前30天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委托支取变更,重新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委托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发生变更的;
2.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的;
3.委托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发生变更的;
4.委托人登记贷款的贷款账号发生变更的;
五、委托支取中断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支取自动中断:
1.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0元的;
2.委托人还款出现连续三期(含)以上逾期的;
3.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支取变更手续的;
4.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支取变更手续的;
5.委托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支取变更手续的;
6.委托人登记贷款的贷款账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支取变更手续的`; 7.承贷银行没能按规定提交还款数据的。
(二)以上中断情形在1年内消失,或办理了变更手续的,委托支取在下一委托支取日自动恢复。
(三)委托支取中断状态持续超过1年(含)的,委托支取自动终止。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支取自动终止:
(一)委托书中登记的住房贷款累计支取已经达到限额;
(二)贷款本息结清日起超过一年的;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或销户的;
(四)委托支取中断状态持续超过1年的;
(五)经委托双方同意的其他原因。
七、在委托支取生效期间,委托人不能办理柜台支取。
八、委托人若不再承担还款义务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取消委托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九、委托书经委托人和管理中心签字盖章,并由管理中心确认委托人与缴存开户银行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委托书》后,即时生效。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经常提取情况需提供资料汇总提取人准备好资料后先拿着原件和复印件去公积金中心(地址:人民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建行三楼)审核,审核后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盖“已审”章或者签署“原件......
公积金提取须知1、在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2、离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在职职工提取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非销户提取受理地点主城区:重庆市......
、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帐还是提现按规定执行):(一)购买、建造、翻......
(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流程 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1.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2.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
职工符合《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